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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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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发表的陈恢先生与张光博先生商榷的文章,题为《是“正确百降”还是误导》(以下简称陈文),拜读之后,颇感震惊。作为一个普通读者,愿就文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谈几点个人认识。一、陈文是针对张文《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提出商榷,字里行间竟带着莫大的情绪,什么“发表社论”、“口气过大”等等,这究竟所谓何来?依读者之见,张文不过是谈了学习邓小平“特色理论”的一些体会,作为一家之言.提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相似文献   

2.
8月底,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进行丁一次部门职能调整,专门指定一个业务庭来办理民间借贷。“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社会上一些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职业放货人’和担保公司大量的出现,更是加大了我们审理案件的难度。”该院院长陈文厩告诉记者。  相似文献   

3.
<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发表了陈卫东、张弢二人的《收容审查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以下简称“陈文”),文章对收容审查规定本身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其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一些观点作了评述,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得以更加深入。但是,该文的某些观点,尤其是应保留收容审查制度的结论,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4.
张驰 《法人》2009,(3):70-72
作为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人、律师,陈文伟是个名符其实的“空中飞人”,周一在北京、周二又到了天津,周四的时候在日本出现,周末的时候又回到了上海。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那么,持假枪抢劫算不算“持枪抢劫”呢,换言之,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呢?对此,陈洪兵、王朋两同志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涉枪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陈文)一文中指出:持假枪抢劫不属于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之一的“持枪抢劫”,只有持真枪抢劫才属于我国《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持枪抢劫”。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故撰文与之商榷。陈文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持枪抢劫不仅对被害人极具恐吓作用,而且极有可能带来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既是假枪,尽管也能对不明真相的被害人具有恐吓作用,但不可能产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此外,从罪行法定的角度来讲,假枪毕竟不是枪……,假枪不具备枪的功能和用途,就不能算是枪。据此,陈文认为,“只有持真枪抢劫的,才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中的持枪抢劫”。然而,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6.
<正> 《法学季刊》86年第2期刊登了陈忠林同志的《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下称陈文),主张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应受刑罚惩罚性。笔者不敢苟同,试陈浅见与陈文商榷。陈文论据之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完全揭示出犯罪的本质。”其实不然,正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集中地体现了犯罪的本质。犯罪是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  相似文献   

7.
光荣榜     
《特区法坛》2002,(72):4-4
最近,共青团海南省委等13个单位联合作出决定,授予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传山等10名同志“第四届海南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称号,授予洋浦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汪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文平等30名同志“第四届海南省优秀青年卫士”。  相似文献   

8.
郑义 《江淮法治》2009,(8):32-33
2009年1月16日,被网民称之为“一夫二妻”区委书记的徐州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锋,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其“特定关系人”,即情妇陈文也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昔日骄横跋扈、玩情迷色的董锋,如今成了阶下囚。  相似文献   

9.
读了《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犯应及早释放》(载《法学杂志》91年第3期)一文后,对陈川科同志提出的应“立即释放在押缓刑罪犯”的观点,颇有异议。一、陈文认为一审宣告缓刑后,没有继续关押的必要,理由是缓刑罪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确有悔改表现,缓刑不改再危害社会的”。笔者认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释放,被告若是重罪轻判或缓刑不当如何处理呢?释放后,罪犯所在单位或家人的约束是否足以防范? 二、陈文认为释放在押缓刑犯不影响二审,理由是加刑或缓刑不当,随时可收监执行。这种认识具  相似文献   

10.
陈晓国同志在《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上发表了《对土地出租若干问题的探讨》(以下简称陈文)一文,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租这一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土地出租”的概念,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一、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对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1.
2010年3月9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许青君、陈文品拐卖儿童一案。被告人许青君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文品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相似文献   

12.
一起千古奇案出现在湖北省郧县:靠虚列原告,通过代理人“右手代原告书写委托书,左手代原告签字”这种低劣的造假手段,竟然一路绿灯,幕后人不仅胜了官司,而且“理直气壮”地通过“强制执行申请”从“被告”手中拿到了想要的款项。翻开案卷,才发现连“法官”都只是法庭的一个临时,这样的一个“法官”竟然一人“自审自记”,连书记员都没要。 2000年2月21日,郧县法院再审了这起早已执行2年的错案。原告不知自己打官司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湖北省郧县城关镇红桥村六组村民陈贵先,被告是江苏省泰县张甸建筑工程公司305队,法人代表是陈文富。 1993年12月10日,郧县人工降雨办公室负责人李习谦,与江苏省泰县张甸施工工程承包人单义平签订了人降办综合建筑工程合同书。1994年6月,单义平外出未归,致使工程停工,其妻张昌娥于1994年7月12日代表单义平书面委托其弟单义录继续履行合同。单义录答应了,可他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按照规定,他根本不能承包工程。他就找到同在郧县施工的老乡陈文富,当时陈文富是305队的队长。 陈文富与单义录的哥哥单义平关系向来不错,而对单义录的请求,他很快在单义录制好的承包协议书上盖了305队的公章。协议中,305队陈文富为施工法人代表,单义录为原合同接替承包人,郧县城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司法》2009,(7):76-76
2009年6月11日,由武汉市司法局和《中国司法》杂志社联合举办的“中国·武汉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武汉举行。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绪路,司法部基层司副司长谢玉妮,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王公义,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陈文贵出席会议并致辞。  相似文献   

14.
周敦颐《太极图》渊源再审思──与陈寒鸣同志商榷任俊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发表了陈寒鸣同志《周敦颐(太极图)渊源审思》一文(以下简称“陈文”)。文中引用《朱子语类》卷九十四董铢所记的一则材料作论据,通过推测得出周敦颐《太极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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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比较法研究》杂志1994年第三、四期合刊,刊载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云生先生的一篇长文:“权利相对论——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的历史建构及现代选择”(以下简称《陈文》)。仅从论文的题目看,就足以引起读者阅读的兴趣。笔者在反复阅读之后,觉得有若干不解的疑问,现在冒昧写出来,以求教于作者及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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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与特色陈文涛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权是人们的私人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所有权利。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人权通常用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形式加以确认,用各个部门法加以具体保障。刑法在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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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 《法学研究》1995,(2):11-16
陈世荣《法律效力论》(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以下简称陈文)将法律效力定义为:“法律及其部分派生文件文书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在所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的作用力以及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职责)的作用力之总和”,并认为“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否认行为与法律效力的逻辑联系。本文试图在与陈世荣商榷的基础上,对法律效力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18.
金融抢劫犯罪的特点案犯以青壮年为主,道德素质低下暴力性抢劫案的性质和其特殊需要,决定了此类犯罪的案犯应是体力上占优势的青壮年,具有身强力壮、胆大妄为、阴险狡诈、老练沉着的特点。案犯大都有前科,惯犯居多有的曾受过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有的是负案在逃的逃犯,在案前就已经实施了盗枪、杀人抢劫枪支、盗窃机动车、购买枪支等严重犯罪行为。番禺“12·22”劫钞案主犯陈文升等人,在清远市抢劫了一个储蓄所的20万元人民币后,逃之夭夭,紧接着又策划、参与了番禺“12·22”抢劫运钞车案。北京特大系列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主  相似文献   

19.
<正> 《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刊登了陈超同志《犯人劳动不是刑罚本身的内容》一文(下称“陈文”)。笔者读后有不同看法,特提出拙文,与之商椎,并求教于同仁。一、承认犯人劳动具有惩罚性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把劳动视为光荣而伟大的实践,把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看作可耻的行为,也就是说提倡劳动光荣,否定、遣责好逸恶劳观。这种科学的劳动价值观在  相似文献   

20.
读了本刊今年第3期署名陈川科的《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犯应及早释放》(以下简称陈文)后,本人也想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第一,陈文认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已十多年了,但对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何时释放的问题,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这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38个问题中明确指出:“……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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