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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育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6):45-48
生育是人类种族繁衍的本能需求,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自然人所固有、专属和必备的人格权。自然人均平等享有生育权,法律对自然人的生育权应予以普遍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应关注男性、无配偶者和罪犯(包括死刑犯)等争议主体的生育权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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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当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加以解决?这两个问题已经成为探讨的热点,并且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生育权属于人格权,是绝对权.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发生冲突主要表现为一方欲生育,而另一方拒绝.冲突是由生育权的本质所决定的.解决生育权冲突问题,应当遵循夫妻平等协商原则、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原则、尊重和保护自由的多重判断原则、生育权冲突之解决途径多样化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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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育权冲突问题的研究及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成为当下较为紧迫的任务,研究和解决生育权冲突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使家庭成员之间更加和睦。本文从生育权基本内容展开,具体追溯到生育权的渊源与演变,从生育权与其他权利冲突和生育权之间的冲突两方面来探究,着重讨论无配偶男女的生育权冲突问题,重点研究无配偶男女之间的生育权冲突,试着去探究在没有婚姻契约的情况下,男女生育权发生冲突之时应当如何解决,最后对于目前的现状结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理分析提出一定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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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科学理解生育权 ,明确生育权的法律属性 ,对立法中制定和完善有关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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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2021,(3)
生育权因其内容的模糊性和实现方式的特殊性,常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夫妻之间产生冲突。生育权的性质是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体是单独的自然人而非家庭。因权利本体即为正当性、权利行使的涉他性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冲突现象不可避免。我国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现象植根于封建传统思想的固有观念,不是法治社会的当然内容。将婚姻与生育加以无法律根据的必要关联,将婚内女性的生育权等同于女性对男性的生育义务,并以此主张男性的生育权实现,是秉持与法治理念背离的传统观念对生育权的不当理解。男女双方因身体构造不同,生育权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自始不同。夫妻生育权冲突不是一个真正的权利冲突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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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育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生育权法律关系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对生育权加以规范遇到的首要问题都是生育权的主体问题。 关于生育权的含义,我国学者有各种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作为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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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在性质上应属于身份权。任何人只要具备了生育机能、且不为法律和公序良俗所排斥,也就具备了行使生育权所需的身份。这一身份既可以通过身心发育成熟而自然获得,也可以通过现代医疗科技而后天补足,与结婚与否并无直接关系。独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实质是权利识别问题,即判断权利概念是否成立,需要以超越意志论和利益论的理论进路为逻辑。由于具备权利的主体要素、利益要素和意志要素,独身女性生育权在概念上是成立的。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以构建身份正义为路径,而这又需要以消除身份歧视、支持权利表达以及完善权利救济为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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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希望能够生育子女,但是,我国的《宪法》、《计划生育法》等并没有赋予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单身女性没有缔结婚姻、将来也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愿,无论是从生育权的人权属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社会养老保障的角度来看,都应当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是对传统的夫妻生育权的突破。为了避免单身女性生育权遭到滥用,应当对单身女性的婚姻缔结、生育年龄、身体状况和生育法式等方面进行限制,从而避免单身女性生育权遭到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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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极刑,废除死刑是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然而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还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的适用,故而关注死刑犯的权利保护成为一个现实紧迫的问题.评价死刑要以人道主义、尊重人权原则为指导,对死刑犯的人格权保障进行探讨,以求死刑犯人格权得到更科学、完善、人性的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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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极刑,废除死刑是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然而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还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的适用,故而关注死刑犯的权利保护成为一个现实紧迫的问题。评价死刑要以人道主义、尊重人权原则为指导,对死刑犯的人格权保障进行探讨,以求死刑犯人格权得到更科学、完善、人性的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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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生育权利、生殖权利在英文中同为“Reproductive Rights”,其正式出现在联合国文件中是在联合国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中,中译正式文本为生殖权利。、”生育在中文里包括生殖和抚育两个方面,因此中文里的生育权应包括生殖权和抚育权两个方面。自古以来抚育从来不是一种权利,所以本文中的生育权和英文一致,仅指生殖权。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生育权利和生育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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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思考》2005,(5)
<正> 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孙伟读者:你来信表达了对死刑犯临刑见家属的权利的看法。对于你的疑惑和不解,我们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答复如下:据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积极落实"司法为民50条",对死刑犯临刑时提出要求见家属的,给予批准和安排。2004年,北京的两个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批准了7次"临刑会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介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关于"死刑犯临刑见家属"的制度一直未得到有效执行。2003年9月1日,北京市高院出台"司法为民50条",后又制定《实施细则》,使这一法律规定从2004年起在北京率先得到全面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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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6):25-28
赦免制度在我国久未启用,而激活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不仅具有政治、社会、司法价值,而且对于缓和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消除社会矛盾,减少死刑误判都具有重要意义。出于国防、外交等国家利益以及人道主义考量,对死刑犯可以考虑赦免,但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死刑犯则不能赦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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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梦溪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7-18
本文基于女性罪犯在监外执行中利用生育机会规避刑罚执行的具体实例,提出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妨碍了刑罚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应通过调整监外执行的效力为中止执行,堵塞制度漏洞;针对当前保护女犯生育权的主流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应从维护刑罚目的出发,对女犯生育权给予必要的限制,制度措施包括:考察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提高女性罪犯的生育门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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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96-99
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规定极其简单,甚至出现了立法空白。司法实践也较为混乱,各级各地法院裁判不一。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个别保护主义的立法模式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胎儿应享有受抚养权和生命健康权。欲保护胎儿权益,还应通过限制中晚期堕胎解决胎儿生命法益与生育权的冲突,并区分不同情形处理生育权与胎儿健康利益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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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为死刑犯点歌说开去舒汀报载:湖北省荆州市纪南电视差转台公然在电视上播放“怀念”死刑犯郭孝平、李华的歌曲被查封。郭、李二犯何许人也?乃盗掘稀世国宝“中国第一女尸”案的首犯。5月25日二犯被处决后,其亲属以车祸致死为由给二犯点歌。差转台未按规定审查,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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