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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熹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4):54-55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缺失时,国家法律应给予有效的救济.通过阐述我国监护制度发展概况的基础,论述了监护制度缺失的危害及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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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控制监护人的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监护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体系不断完善,逐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监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上还有许多缺陷,如监护权利内容的不完整,亲权与监护权责任划分的不明确,以及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整,也不利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分析我国监护制度与婚姻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若干建议,并最终确立起一套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全面的、系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案。 相似文献
3.
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有益于促进家庭关系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内容简单、操作性较差的现行监护制度已难以适应调解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种种缺陷与不足很容易使有关条规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情况,进而导致诸多的社会问题。由于此,监护立法的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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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精神。现行监护规定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是: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监护人缺位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启动,法定单位监护人的规定不尽合理,缺乏有效约束监护人的监督机关等。进一步完善现行监护规定,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分别设定亲权与监护权,确立指定诉讼代理人制度并赋予未成年人一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增设监护监督机关及监护保障机关,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能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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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内容简略,操作性差,已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比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从区分亲权与监护、明确监护人资格、完善监护人权利义务和监护终止等方面加以具体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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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已经造成了一次伤害,如果再由于监护抚养制度的不完善和监护抚养的不到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对未成年本人的成长及对社会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有必要了解监护抚养制度并对现行立法中监护抚养制度重新审视:应完善监护制度;完善抚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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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监护制度,在保护我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我国未成年子女父母监护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可行性建议如下:明确父母监护的定义,明确监护制度的对象;完善有关父母监护人认定的系列规定;完善有关父母监护人认定的系列规定;完善民政监管体系,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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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健在,监护缺失。这些被称作“事实孤儿”的未成年人由谁管?近日,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回应对疫情带来的“事实孤儿”群体增加的民生关切。“事实孤儿”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他们曾一度处于虽非法定意义上的孤儿但事实上与孤儿无异却又无法得到相应保障的无助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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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的公法化,已成为国际上的一个明显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过于笼统,对监护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许多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监护的义务性质要求国家承担监督责任,提供必需的保障.与司法机关相比,我国民政行政机关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其行政管理活动与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管理联系密切,其业务中的给付行政与监护的监督管理费用支付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是适格的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民政机关可采用行政委托的方式,履行确定、更换监护人等一系列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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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动性是民事法官享有的合理解释、平衡、选择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权力,其实践价值是弥补法律局限、准确认定事实、实现诉讼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与司法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需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此,要通过立法规范法官能动性的发挥,确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理念,构建由法官主导的诉讼模式,制定和完善与审理配套的相关措施,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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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立法存在的问题,应着重解决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稀释困境、涉法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缺位、困境儿童国家监护制度不健全三大难题。尽量少改和不打破现有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将亟需立法解决的核心问题通过修订现有法律的方式解决是现实和可行的方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宜适度"福利法化",将修法的重心定位为保护困境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宜进行"少年法化",将其改造为司法性质的少年法典,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其他相关法律也宜进行配套修改,将未成年人法确立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改变未成年人法附属于成年人法的"小儿酌减"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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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新成年后见制度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改为辅助、保佐及后见三种形式对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予以救济。其以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为理念,新设任意监护制度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监护制度,以新的理念构筑成年监护制度,扩大受监护的对象,引进任意监护,完善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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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关监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建议是:明确监护范围;对不同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做不同的规定;合理调整监护人范围;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合理增加监护种类;建立监护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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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几点建议:变更体例,将监护制度置于未来民法亲属编中;明确监护人的资格,设立专门的监护组织;设立监护监督人,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监护权力机构;完善监护终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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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读学校曾在教育和矫治不良少年的事业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社会转型时期与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不相协调的是工读学校却大幅度萎缩。工读学校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法律缺失、公众普遍存在偏见、办学经费紧张、优质师资缺乏、对流浪儿童缺乏保护等问题,应从专门立法、加强宣传、增加投入和扩大对不良未成年人监督保护范围等方面对工读这一特殊教育体制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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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视我国现有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法律规定可以发现 ,在理念、实体、程序、操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需要在变革取保候审基本理念的前提下进行全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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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缺乏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对此,必须引起国家的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不能与成年人犯罪混为一谈,在刑事立法上也应该与时俱进,充分体现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权益的观念,努力达到惩罚与保护相平衡,建立一个更加合理、完善的刑法体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