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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尚不成熟,实行股票发行与上市联动制和发行规模的额度控制,地方政府与证监会两级审批制度行政色彩浓重。《证券法》的出台,为改革审批制度,淡化行政色彩,走向市场经济的核准制做了铺垫。该法第14条对发行审核委员会作出了规定。据此,1999年9月16日首先出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发审委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正如条例第一条所言,为保证股票发行的“三公”原则,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大为有益,有利于发行审核工作从行政主导走向法制规范,健全了证券市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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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制度是整个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环节之一,通常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通过对两种制度一分为二的分析,得出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而对成熟市场股票发行制度的借鉴,无疑会形成我们的后发优势,加快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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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人以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在中请文件中声明承担责任的人员的法律责任。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日益发现一些上市公司所暴露的问题实际上在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就已经存在,而且其中有的问题是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监会)进行核准发行时就可以发现的,上市公司发行文件造假,大量股民的利益受到违法侵害,证监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其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却一片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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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企业组建股份制、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中,律师法律意见书已成为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时必备的配套文件之一。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建议书、见证书有什么区别,各有哪些特点,包括哪些内容及其制作程序和制作方法等问题.目前,还正在摸索和探讨之中,国家还没有正式提出规范性的模式。笔者试对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何制作略陈浅见.与律师同仁探讨。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概念和特点律师法律意见书,简而言之,就是对某一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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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折价发行禁止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票折价发行的禁止性规定实为一冷门话题。要突破“冷门”,有必要总结各国允许折价发行的一般规律,质疑票面价值功能,探讨禁止折价发行之弊端,剖析折价发行之正当性,并运用价格理论指出政府有必要调整其完全禁止折价发行之发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修正一律禁止折价发行的规则模式,给予跌破面值且急需资金的亏损企业以筹集资金的机会,可采用两种对策:其一,终极性地取消面值股份。其二,设定严格的折价发行的批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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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0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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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阳在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国营企业的股份制形式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可以继续试行.下列一组文章既有对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探究;也有对我国现行有关股份企业一系列规定的利弊分析.编者试图以此引起人们对我国企业发展股份制的关注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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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做法: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证券法》确立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带有相当的行政色彩,在提高发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及优点与不足作为分析的切入点,总结分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完善优化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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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1999年7月IH起施行。(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股票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已从审核制转为国际上通行的核准制。由审核制转为核准制对律师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有何影响呢?一、为律师提供了更多的业务机会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其含义是只要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而且这些文件从形式到内容上均符合法定条件,中国证监会就应该核准同意股票发行,而不必受发行额度、发行家数、发行地域等行政指标限制。这样发行人可以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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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聘请律师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进行法律审查,已成为惯例.虽然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却注意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国务院于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股票发行上市中必须有律师参与,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要聘请律师就发行人(公司)及其发行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这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律师须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中哪些事项进行审查呢?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律师应对如下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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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市发展和法制建设股票投资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经济活动,在西方国家已有三百年的历史,它是反映社会经济脉动的“体温计”、“睛雨表”,股市经济的繁荣和衰微,金融中心股票指数的上升和下跌生动地反映了一国乃至若干经济圈经济的高涨和衰退.1984年11月,中国大陆发行了第一张较规范的飞乐音响股票.为时不久,一场席卷华夏的股票“热潮”悄然兴起.近年来,深、沪两地证交所的市场规模扩展和交易手段更新极快(尽管如此,与国外成熟股市相比这两个证交所的规模仍属小股市而已),可以展望,随着股份制经济的推广,股票市场的迅猛发展给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呼唤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作用.相形之下,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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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62-66
我国证券虚假发行上市问题屡禁不止,这折射出证券发行监管无力。透过证券发行监管中的问题,可以看到根源在于证监会、保荐人及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配置被扭曲,因而应当重新定位三者的职能,合理配置监管权。证监会应当逐步放松股票公开发行审核的行政管制,回归执法者角色,配合完善的保荐人制度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虚假发行上市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