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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现实中,基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成文法又永远滞后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由此导致法律的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脱节,甚至背离法律的价值目标.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容许法官扩展自由裁量权,以回应社会变迁中的各种矛盾冲突.但目前我国法官的职业水准、技术理性与裁量合理性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这就是裁量不自由的一面;而另一面,我国法官与西方国家法官相比又享有超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裁量要获得法律之内的真正自由,法官应具有独立、超然、理性的职业化本色,这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境界".  相似文献   

2.
罪刑法定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制定之后的行为,由于存在立法者能力的限制与预后困难等情况,导致法律必然具有不完满性,即存在漏洞。如何对待这种不完满性,存在着多种选择,而司法者通过超法规解释予以补足的方式被一些国家适用。我国是否也可以通过超法规解释的方式弥补法律的漏洞?文章提出,超法规的刑法解释在不妨碍刑法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性。由于中国的法院解释法律而不是法官解释法律的解释模式,不充分说理的判决模式,法官素质导致的法官解释法律的能力,国家的法治传统缺失等方面原因,导致中国如果允许法院具有超法规解释法律或者立法的权力,就有导致法运行安全性难于保证之虞,而法的安全应当是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价值。因此,中国现阶段承认超法规的刑法解释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转型期,统治者高度重视法制在治国安邦中的作用。基于此,宋代的法律考试颇为发达,尤以“试刑法”的影响为大。试刑法是一种从在任官员中选拔法官的法律考试,它集中体现了统治者注重法官选拔与法律素养提升的法制理想。试刑法兴起于北宋太宗朝、发达于神宗时期,北宋各朝多有诏文对其从参试者的条件、考试内容、合格标准及考试关防等方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法理作为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是基于现实的明智选择。本文从理论上阐明法理的具体指称 ;在技术层面上则以疑难空白案件为平台 ,通过法理—判例—法官造法三者互动关系的考察指出法理作为我国法律渊源的现实性、必要性、可能性 ,最后落实到中国法律渊源体系的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5.
《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条款要求法院查明所有连结点所指引的实体法律规定,并进行比较、权衡、考量,最终确定有利于特定当事人的法律而予以适用,这对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外国法查明和自由裁量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实践显示,"有利于"条款的实施确实存在着单一适用法院地法、法律选择说理不明和外国法查明过程缺失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是由"有利于"条款本身所内蕴的过高要求所造成的,表现在条文规定本身加重了法官外国法查明的负担,"有利于"条款中的"有利于"字眼的模糊性也让法官的裁量无据可依,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选择意识淡漠和法院地法情结浓重,是造成"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又一原因。目前已推进的司法改革应有助于改变"有利于"条款实施不佳的现状,细化"有利于"条款适用的参酌因素、优化现行的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的途径亦有助于突破实践中的瓶颈问题,缓解"有利于"条款实施的尴尬情状。  相似文献   

6.
司法活动中,涉及具体案件法律适用的法官作为法律解释主体,其解释行为直接关系法律的确定性。法官解释行为并非纯主观或者任意的,相反,要在法律规范性的规制下,兼顾历史与现实。法律解释的这些特质,都没有脱离法官、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对于法律规范性的认同;而如若从客观上讲,这表达了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的普遍态度。  相似文献   

7.
人民法院法官法律思维能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高低。目前,部分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不强,造成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办案注重功利色彩等一系列不良现象,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既有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又有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原因。文章针对法官法律思维能力不强造成的种种现象,从四个方面阐述提高法官法律思维能力的方法和途径。  相似文献   

8.
法律的稳定性、抽象性,法律语言的专业性等特征需要法官面对个案,在法源中寻找和选择应当适用的裁判规范;刑事法领域的罪刑法定之"法"同样不能提供处理案件的现成答案,在空白罪状存在和适用的场合,刑事法官发现法律的复杂性更为突出;此种情形涉及法官发现法律的必要性认识问题,更涉及根据不同个案,法官发现法律的场所、发现的思维路径及在此过程中的法律识别问题。  相似文献   

9.
人性人道人权应在善意的引领下成为法律的核心价值内涵.法律对人行为的定性是一种价值评价,而这种评价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善良的标准.人本思想应内化于刑法,人性本善应成为立法者的内心确信,人道的教育刑理论应作为刑罚支撑,而在人权保障方面应注重人主体的差异性与主观方面的道义性.在立法上主张善意的应然法思想,司法上主张法官的善意解释原则,刑法只有在善意原则的指引下,才能实现保障人权的法律追求,成为人类良知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
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官解释的过程。法官解释是执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经环节,刑法适用中的法官解释与我国现行解释体制并无矛盾,并在各自的空间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1.
"政治效果"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治效果"具有独立性价值,其源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是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并服务于政治文明,脱胎于"社会效果",成为进行个案利益衡量并影响法官心证的新增因素."政治效果"论与法的价值理论在终极关怀上具有一致性.法的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与政治统治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与政权建设的需求是吻合的.正是这种同质性,法的运行才完全没有必要也无法排斥政治因素,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政治效果"的尊重也必然就是对法律信仰的坚持.  相似文献   

12.
最好的法律也难免存在漏洞。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能动地创造法律规则,以实现法律的价值。本文论述法官造法的一般理论,阐述法官造法的现实意义,界定法官造法的尺度,探讨中国法官造法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分为审理内容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传统观点采"汝说事实,我给法律"的法谚,主张裁判基础事实的构筑采当事人提出主义,事实和证据的法评价专属法院职权.无法认定事实与证据时采当事人自我责任原则.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反对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上设定泾渭分明的界限,主张法官通过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释明,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解明,在法律适用上强调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话和讨论的义务.当前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构建和谐司法机制,以实现司法活动公正高效权威的运作,合理地分担法官与当事人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事实问题上法官的积极参与作用受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支配.在法律问题上当事入的参与性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权,有义务与当事人一起完成法律适用的任务.  相似文献   

14.
刑事裁判文书增强说理性不仅是回应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法官运用法治思维判决案件的直接体现,更是树立司法公正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逻辑清晰的论证与条分缕析的阐述不仅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更有利于推动刑法学研究的理论转向。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法官裁判不敢说理与不愿说理的现实困境,要破解判决说理不充分的现实困境:理念上,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基本原则的重申与引导必不可少;制度上,"繁简分流"与"负责人办案"制度保障不能流于形式;技术上,法律修辞的方法、说理方式多元化与量刑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刑事裁判文书增强说理性不仅是回应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法官运用法治思维判决案件的直接体现,更是树立司法公正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逻辑清晰的论证与条分缕析的阐述不仅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更有利于推动刑法学研究的理论转向。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法官裁判不敢说理与不愿说理的现实困境,要破解判决说理不充分的现实困境:理念上,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基本原则的重申与引导必不可少;制度上,"繁简分流"与"负责人办案"制度保障不能流于形式;技术上,法律修辞的方法、说理方式多元化与量刑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波斯纳在其著作<法官如何思考>中,对于美国司法实践中法治观念进行了理论描述,其对开放性总的解题路径吸收了自然主义认识论进而对于"法条主义"、"确定性"等若干核心范畴的理论内涵进行了适当的厘定.波斯纳在法律方法上的自然主义倾向指出了法律自然主义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律现代转型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法官有责任通过法官解释权的行使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维持一种有益的平衡---“温和的司法能动”。之所以倡导“温和的司法能动”,是因为这种能动在程度上是适度的,在发展进程上是循序渐进的,不但可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而且可以有效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实现法律供给和现实需求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恶法非法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所作的《和谐社会中的法治》的讲演中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系列和它相适应的理念,这个理念就是精神要件,其中第一理念就是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治国家里面的法律一定是善法,法治一定是善法之治。恶法,非法也,不可能催生法治。在纽伦堡审判开始的时候,所有的被告人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那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希特勒是一个很完美的形式法制主义者,尽管他最后是用毒气用枪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但是在屠杀之前经过了法律程序。因此所有的战犯都说,“我是在执行法律,对这六百万人的死亡我不负有责任”。法官们陷入了尴尬境地,不得不休庭。因为法官也信奉这条法治原则——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著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看到了这个两难问题,于是写了《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认为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如果一项法律与它们相矛盾,那么,这些法律就只是强权的运作而不配叫做法律。法官们从他的思想里获得启示,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凡是展示人类的共同理性、以维护人权为特征的法才叫法,背离了人类的共同理性以剥夺和践踏人权、侵犯人的尊严的法不叫法”。这样的话,法律就分成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法上之法被称作善法,法下之法被称作恶法,而恶法非法。  相似文献   

19.
论习惯法中的"法的确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大陆法的"习惯→习惯法"的跨越中,"法的确信"理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的确信"的核心在于阐释人们遵守习惯规范的义务感的来源问题.据此,当法官发现相关共同体的人们就某问题上存在义务观念时,便可以判断存在某种习惯规范.在现代语境下,将习惯变成习惯法的并非是公众对习惯的"法的确信",法官的造法权力才是习惯变成法律的核心...  相似文献   

20.
案例的结论与刑法教义之间并非完全弥合,而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存在紧张关系,法官应当将现实社会的需求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对刑法教义体系的修正体现出来,以达到在教义学框架内运用案例引导的目的。指导性案例可以归纳为"标准明确型"、"构成要件解释型"、"疑案指导型"三类。对"标准明确型"案例,法官有权综合诸多因素对整体评价要素进行补充和解释;对"构成要件解释型"案例,法官应当考察语词的外延,在罪刑法定的边界下解释法律;对"疑案指导型"案例,法官需要考察民众的可预期程度,将案件事实被具体罪名涵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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