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李向前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6):114-117
斡旋受贿的构成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其中,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理解为有职务上的影响关系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可以按受贿人、第三人是否违背职务上要求作判断标准。斡旋受贿的立法规定需要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2.
黄庆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5):74-77
斡旋受贿以不正当利益为谋利要件,这种规定对于司法实践极为不利,直接影响了此类犯罪的定罪处罚。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形式,斡旋受贿的处罚机理仍在于权钱交易,谋取的利益不应当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将谋利要件限定在不正当利益,并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促使了规避法律等行为的发生。把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谋利要件统一起来,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司法层面上看,都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斡旋受贿若干争议问题刍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朱本欣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2):56-60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该行为理论上一般概括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对于斡旋受贿行为在刑法中的归属及其构成,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与日本刑法相关内容的比较对斡旋受贿是否应独立成立一个罪名进行分析,并对斡旋受贿中受贿人与被斡旋人之间的关系及不正当利益的含义予以了界定。 相似文献
4.
李建玲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3):7-12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在定罪处罚上比照受贿罪处理。但是,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在罪状表述上并不完全一致,而两者之间的区分又是比较微妙的。在具体界定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界限标准上、在斡旋受贿是否应独立构罪等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界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与争议,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此外,根据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在斡旋受贿的同一条文中增加了一款予以相应的规定,但对于两者的差异还需进行必要的界定与分析。 相似文献
5.
孟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52-54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是并列关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斡旋受贿中的职务关系的判断 ,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对被斡旋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从而使后者接受斡旋 相似文献
6.
日趋多元化的受贿行为模式,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与其以司法解释来规定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便利“以受贿论处”,不如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设立斡旋受贿罪之罪名,并配置以相应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7.
袁彬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4):30-33
斡旋人与被斡旋人之间的模糊关系 ,导致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的区分困境。对此的种种理论解释都无法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这与立法规定的语焉不详、司法解释对立法冲突的漠视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有关。摆脱我国斡旋受贿困境的出路 :理论上确立两个区分原则 ;解释上对一般受贿进行限制性解释 ;立法上修改受贿罪的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8.
试论对斡旋受贿罪的正确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邹志宏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55-57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普通受贿罪了。所以,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斡旋受贿罪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即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可。 相似文献
9.
柴华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20(3)
受贿行为不仅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玷污,而且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害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探讨、研究受贿犯罪中如贿赂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主体以及斡旋受贿等问题,对于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0.
张小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1)
“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居间受贿犯罪实行行为的典型性构成要素,其与“利用职务之便”是互为分离的概念。“利用职务之便”中的“职务”是指“专项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应当存在隶属与制约关系;而“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指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系异种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应当存在职权关系。离职人员“利用原有职权地位条件”,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原先是否存在职务隶属关系并不为要,但是必须是该离职人员对被利用者原先具有职权关系的影响。“利用职权地位条件”与“利用职务之便”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职权传递”的职权利用,后者是一种“职权本位”的职权使用。 相似文献
11.
向在强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2,2(4):22-26
受贿罪的认定,在其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随着我国法律的修改,对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有四种类型,主体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务性,在实践中应注意受贿罪的几个特殊主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基本形式是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实践中应注意斡旋受贿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何焰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6):21-23
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境原因主要表现为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往来馈赠、业余交往、内部制约、媒体监督等缺乏必要而细致的规范。要消除贪污受贿犯罪 ,必须从消除原发性情境、监控过度性情境入手 ,抑制贪污受贿的利益驱动 ,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 ,加强舆论监督和有关制度建设 ,实行关口前移 ,力争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3.
受贿罪不应依照贪污罪处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将受贿罪依照贪污罪处罚会导致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上的困惑,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立法精神,不具有依照处罚的依据与基础,加司法部门的工作难度,不能满足受贿罪实际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打击与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4.
"事后受财"的行为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其社会危险也日益严重。但目前学界依然在争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如果不认定此行为的刑法定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一个漏洞。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分析,"事后受财"应当构成事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张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5):41-43
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不断提高,相关解释仍然存在模糊之处,导致适用上的诸多困难,而刑法的补救效用甚微.这一构成要件的存在,本身就是反腐败防线过于靠后的标志,应予取消,以抑制"关系"对公共权力的严重腐蚀. 相似文献
16.
夏恩静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4):31-33,117
滥用职权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形式之一 ,导致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法条的竞合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部分法和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应按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条。 相似文献
17.
关于干股型受贿研究的新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林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1(4):42-45
干股型受贿的危害性已经呈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对干股型受贿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强,理论与实践对干股型受贿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和扩展,但特别要深入研究该种受贿犯罪的数额、既遂与未遂等的认定以及防治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程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44-45
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明确了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立法的概括性,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不同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行为要件、犯罪结果,法学界都有不同的意见.对此进行探讨,于完善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庆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4):16-19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