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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既判力是一国司法判决权威的表现,而既判力主观范围(即既判力人的范围),确定的判决不是无限制地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既判力原则上只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效,在特定情况下,其也会向案外第三人扩张,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主体。这种适度的扩张是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与社会现实情况相适应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2.
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在买卖双方以及第三人之间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利益平衡方式。然而,国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移转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交易时的环境和条件,由能够控制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标的物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较能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析产、合伙等涉及共有财产分割的案件或审理继承等多人享有共有期待权的案件时,经常遇到标的物是不可分割的物品,或者分割将影响其用途和价值的物品,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必然涉及标的物的归属判决。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作价,或自行按购置价适当折旧后判由一方分得标的物,然后由分得标的物的当事人向其他享有共同权利的当事人进行补偿。但是在当事人争相要求取得标的物,不愿得  相似文献   

4.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不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本文拟对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争议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参诉程序及保障机制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与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无  相似文献   

5.
我国学术界对仲裁第三人的主体界定存在混乱现象 ,主要表现在仲裁前后的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和第三人与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主体错位、转换以及合并 ,造成实体法上第三人与程序法上的第三人在定义上的冲突。学术界把仲裁第三人的目标主体定位于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是一个错误 ,应当把目标主体锁定在仲裁协议第三人这一特定主体上。所谓仲裁协议第三人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执行以仲裁协议为条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的非协议签字人。  相似文献   

6.
撤诉型和解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规制,但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目前,当事人主要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侵害债权等实体法事由提起新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或确认和解协议无效,但若当事人根据一审判决进行和解而事后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有误之时,当事人提起新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多元化救济模式,赋予当事人根据瑕疵的不同选择不同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民事权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并确定了基本协议的范围,但是,双方在个别枝节问题上尚存分歧。为了争一口气或基于其他原因,虽几经调解,双方还是各不相让,以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期限,只好依法作出判决,可是,不少判决与当事人在基本问题上达成的共识相去甚远,因而,双方当事人都不服裁决,同时提出上诉,有的案件甚至出现讼累或执行困难。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立一个新的诉讼制度--民事协议判决制度。一建立民事…  相似文献   

8.
和解是一类重要的典型合同,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对其要件、效力等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诉讼和解以既判力、执行力等公法上效力,使其区别于私法上和解。但诉讼和解有无效、可撤销等原因时,则应当适用民法之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确定后执行开始前,以及在执行程序中,均可以达成私法上和解,此种和解之私法上效力与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均应受到尊重。为协调私法上和解与生效判决之关系,应当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但在此过程中,应当基于和解契约的原理和民事诉讼的原理,尽量对债权人的权利提供充分保障。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此即证明妨害行为。为保证在实践中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诉讼程序公平、正义、高效的实现,对于证明妨害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0.
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债权让与的标的物是债权 ,包括将来产生的债权。在中国大陆民法上 ,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以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标的物 ,其让与合同无效。以在性质上无让与性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的效力如何 ,应做类型化的考虑 ;此类债权若经债务人同意 ,可以转化为有让与性。当事人禁止让与的约定 ,其效力如何 ,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的分歧 ,中国大陆民法宜采取后者。  相似文献   

11.
所有权保留是当事人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对所有权移转的一种附条件约定 ,目的在于担保出让人所期待的对待给付的实现。已设定动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否可以再为所有权保留出让 ,当事人是否可就所有权保留项下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 ,即如何处理所有权保留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关系 ,关系到各别担保方式的运用与担保权利的实现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各担保方式的机理、功能以及利益平衡原则为评断方法 ,对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试作解析。  相似文献   

12.
美国第三人引入诉讼制度通过第三人引入诉讼的程序机制,实现相关联纠纷的一次解决,可以避免裁判之间的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并且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第三人引入诉讼之后,在已开始的诉讼中便存在原诉和第三人之诉两个独立的诉,这样当事人可以相互之间或向案外人再提出相关联的其他请求。研究考察美国第三人引入诉讼制度,对于完善和重构我国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制度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3.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债务人负担的是担保义务,第三人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属债务人担保义务的违反,发生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原则上为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者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个别场合也可以是代为实际履行责任。  相似文献   

14.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无关,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衡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及与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法律制度的协调等方面来确定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为待定,不利于法律的整体调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维护,应予修改.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应确认其债权合同的效力,而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15.
既判力与执行力一元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是《宪法》第13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3条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民事诉讼中的对仗。一元论与二元论的模式界定实乃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之法教义学展开。关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学术纷争使逐步配备的立法资源未能得到充分重视,进而出现“立法有、实践乱、理论无”的局面。二元论及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虽克服了执行力主观范围小于既判力之立法问题,但存在对诉讼规范的忽视并引发“乱执行”。就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而言,其制度目的是实现审判程序所认定的请求权主张,而非客观既存的实体请求权。一元论在我国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规范障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可借助一元论得以证成、赋权和反思,并被归结为权利义务承受型、诉讼实施权赋予型和执行力穿透型等扩张模式。执行力穿透型扩张未经充分的理论证成,是泛化理解和认识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及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结果。相反,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承诺履行不仅不是执行力的扩张,反而蕴含既判力相对性的精神,即在充分知情等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接受审判之权利而直接承受强制执行,这使债权人获得了新的执行依据。  相似文献   

16.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应当予以规制。对此,我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有不足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构建我国的证明妨碍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17.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影响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法定目的实现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就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相关事项做出的特别约定,一般均应认定为有效,其中包括当事人有关移转抵押物占有的约定,以及债务到期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约定;在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主要具备债权效力,且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新增从物"的各种主张,完全不能成立;在"先押后租"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抵押权人不得否定租赁权的效力;在共同抵押人均为第三人时,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先后或者同时行使全部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向其他抵押人追偿。  相似文献   

18.
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性质的识别关乎诉讼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选择,司法实务界往往忽视对这一基础理论问题的讨论。从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作用以及相关法规等方面出发进行分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应属于一种形成之诉,其诉讼标的实际上是第三人根据自己对执行标的物拥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而取得的对抗强制执行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19.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涉及到买卖合同当事人最根本利益。我国民事立法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相一致 ,统一于物的交付。  相似文献   

20.
票据质权人并未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而是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按照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票据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票据质权随后要归于消灭,而非不受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在这个层面上,票据质权的设立具有无因性。在我国现行法上,笼统地主张票据质押行为一律具有文义性,有以偏赅全之嫌。我国担保法上的质押合同的确为实践合同,但我国物权法上的则为诺成合同。按照我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汇票、记名本票作为标的物设立质权,票据的交付实际上是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成立了,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记名沁票、记名本票必须背书交付,记名汇票质权和记名本票质权才设立,一经设立,不但约束着当事人各方,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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