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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年来,中国一直深受资源紧缺的困扰,粮食和土地是影响中国社会稳定乃至政权更迭的关键因素,巨大的内部压力是导致对外“懦弱”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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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策,大凡国策的制定,必将影响国计民生.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有很多奇特的“特殊政策”,如今看来,相当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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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策,大凡国策的制定,都必将影响国计民生.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有很多奇特的政策,如今看来,相当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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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历史上,尽管有很多途径可以取得官位,但是,在国家稳定、世道承平之时,对官员是有一定文化素养要求的.所以,在特定时期,有些英明的帝王会加强对在职官员的相关培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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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眼下比以往严重;环境保护,现在比古代更迫切!环保是中国古人很重视的问题,世上最早的“环保部”便诞生于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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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况特殊的案件,司法机关放弃有关法律的适用而依据情理作出变通处理,是为“屈法伸情”。“屈法伸情”能实现实体公平,使人们心悦诚服,有利于社会和谐。由一定法律制度严格规制下的“屈法伸情”则无破坏法制之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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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梁惠王上》之中有一句非常经典、被许许多多人引用过的名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许多人引用孟子的这句名言,注意的常常只是前半部分,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于后半部分,"天下可运于掌",通常都疏忽了.其实,孟子这话是对治理社会的管治者的献言.你要"天下可运于掌",就必须"及人之老"和"及人之幼",舍此无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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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显示,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健讼”之风与“好讼”现象不胜枚举,并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本文认为,导致“健讼”与“好讼”的原因有很多,而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口膨胀导致的资源紧张、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风“健讼”、“好讼”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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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法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存在着另一种"法律",即所谓的"民间法",表现为诸如家法族规、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以及各种风俗习惯等。从历史的角度看,"民间法"成为弥补国家法控制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存在其合理的一面,对我们今天进行法治建设提供一种反思,即法治的实现,除了依据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外,还要重视其它规则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求决定国家法律和其它社会规范的行为模式以及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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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和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存在明晰的“法文化共识”,这是本文对中国古代法文化所作的一个新的概括。中国古代“法文化共识”的主要内容是以儒学为主导的法律意识、以宗法伦常为核心的法律价值和礼规范为主体的法律规则。这些“共识”不是官方和国家利用权势向民间和社会进行灌输和强加所造就的,而是据于它们的生成特点和本质属性而自然形成的结果。中国古代“法文化共识”富有积极意义,它使中国古代法律获得了普遍支持和有效实施的基础,减少和缓和了官方与民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和矛盾,使民间自治得以广泛实施,更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古代“法文化共识”这一传统及其实践的积极作用,对我们有一系列深刻的历史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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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产生于公元前三世纪的古罗马共和制时期。中国直到本世纪初才有律师出现,而且是舶来品。此前的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这样一种人,他们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诉讼的基本程序及其堂奥、并据以帮助他人书写制作诉状、指点打官司的门径和方法从而收取或多或少的报酬,这种人便被称为“讼师”。讼师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类似于现代的律师,但由于他们没有合法的地位,不能直接参与诉讼,也缺乏基本的运作机制和统一的行规,因而不能与现代意义上的律师相提并论,但在本文的标题引用“律师”一词,一为理解之便,易于接受,更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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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存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3-12
断狱平或持法平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标准之一;在思想逻辑上,它是儒家对法家的清算,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司法打下的深刻印记;在历史发展上,它有汉代前期和中期的两个节点,汉以后又有制度控制和政策导向两方面的坚持;断狱平的本质指恕、宽、轻,皆与深、刻相对,同时也指合法处断;其特征是重辨冤释诬,重通情执法,具有人民性的一面。中国古代司法,基本上是在这一价值标准下展开,并在这一价值追求中运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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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即所谓刑措。[1]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无讼的原因由传统农耕文明下厌讼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受先民耻讼的文化氛围以及官府息讼的驭民策略所影响。但究其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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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1):92-104
中国古人很早就认识到保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性,对保密的原则与弊端也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和思考。自唐律开始,对保密事项的概念和范围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和界定,并逐渐形成了适应于当时社会的以唐律"漏泄大事"为代表的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和以清代奏折制为代表的保密管理制度。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政务公开的社会需要和动力都显著不足,因而中国古代保密法制在整体上还停留于对国家秘密的消极保护,对如何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太多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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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土地产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常常会面临对民俗习惯的认定与适用问题。民俗习惯发挥着辅助司法、稳定民间土地产权秩序的重要作用。民初在具体的土地产权行政审判中,法官一般以民俗习惯与案件的直接相关性为准用标准,以民俗习惯的真实性核验为裁判的必经环节。究其原因,民初法官注重的是土地产权行政审判中民俗习惯的客观事实证明作用,而非民俗习惯的法效力。当下我国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对民俗习惯仍须高度重视。深入挖掘分析中国近代土地产权行政审判实践对民俗习惯的适用及其历史原因,将为现今的行政审判实践提供历史借鉴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