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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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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债权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士国 《法学》2005,(6):114-117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债权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此权利不同于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之权能,更不应称作优先权,也不宜称先取特权。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立法规定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尚存在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该制度的立法原意和建筑行业惯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予以了多方面的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3.
张可 《法制与社会》2011,(13):70-71
《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都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理论与实践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就很有争议。其次,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也不明确。特别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抗效力是一个难点。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要想完善和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完善,就必须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谁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为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5.
袁楠 《中国审判》2010,(2):92-93
2001年8月20日,A银行某支行与B公司签订某按揭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银行某支行为该项目中的购房者发放住房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四千万元;在房地产抵押登记完成前,B公司对A银行某支行发放的关于该项目的每笔个人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B公司承诺在收到A银行某支行发出的《提前还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代借款人清偿所有欠款;  相似文献   

6.
赵秀梅 《法学杂志》2003,24(5):50-51
在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争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法律性质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应该以登记为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既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又涉及其它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合同法》第286条仅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了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了一些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及批复来看,许多问题并未得到澄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产生了很大  相似文献   

8.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夏凤英 《河北法学》2001,19(3):38-40
在理论上、实务上 ,人们对合同法第 2 86条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该优先受偿权为优先权 ,即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而受偿的权利。只有作此理解才能实现合同立法意图 ,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相似文献   

9.
10.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认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特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关键,文章认为,从合同法起草过程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同时,建设过程优先受偿权完全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位为法定抵押权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1.
试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同民 《山东审判》2004,20(4):66-69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既涉及建设工程合同 各方,又涉及其它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合同 法》第286条仅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了一些原则 性、概括性的规定。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以批复的形式,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 了一些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及批复来看,许多问题并未 得到澄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产生了很大争论。建筑 工程优先受偿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专家、学 者莫衷一是,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来阐明这种权利 的性质,以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有所裨 益。  相似文献   

12.
侯捷 《经济与法》2002,(5):4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规定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实现有积极意义。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难以把握,致使有法院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出现偏差,导致承包方对此规定失去信心,认为此条款是“休眠条款”。另一方面,一些房地产发展商在房地产预售市场中运作相关程序,既利用预售房款谋取不法利益,又转嫁工程抵偿的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13.
陈篇 《广东法学》2006,(3):23-28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是维护抵押权的关键。对此法律上创设了抵押权追及制度与物上代位制度,以保障优先受偿权。各国在运用这些制度时作了不同的模式选择,或优或劣。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了富有特色的安排,针对优先受偿权常不能得到彻底保障的缺陷,本文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4.
张保华 《人民司法》2020,(13):83-88,95
根据利益冲突实质及法律关系构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应解释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即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其规范对象应包括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施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可被撤销的各种行为类型。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认定上,应考虑行为的作害性、整体交易效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在程序机制上,应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依据确立建筑工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效力评价方面,应认定债权受到损害的建筑工人有权请求撤销。  相似文献   

1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以下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批复》略谈浅见。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含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  相似文献   

16.
程华 《中国律师》2009,(9):50-5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由《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款优先权在房地产纠纷中被大量适用,但由于《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项权利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导致了许多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做法。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对其从理论及实务层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17.
<正>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对判决的执行起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对诉讼保全财产归属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笔者对此提供一管之见,共同研究。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诉讼保全分为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前  相似文献   

18.
刘斌 《法制与社会》2013,(1):276-277
笔者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的企业法务工作,办理了许许多多的建筑工程中的纠纷,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的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却一直不能支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完工十多年,而施工方却一直拿不到应该获得的款项。诸如此类情况,使承包商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破产,而职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得不到养家糊口的报酬。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即收回应得的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遇到的难事。以下,笔者试着从优先受偿的法律角度谈谈如何实现工程债权。  相似文献   

19.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物或留置物抵偿债权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诉法第203条规定,作为银行贷款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务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解释。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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