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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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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19,(4):67-77
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对打印遗嘱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除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尚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应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同时允许见证人使用书写之外的记录方式。在见证人无法觅得的情况下,允许遗嘱人运用现代通讯方式将其遗愿告知见证人,以给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提供更多的使其有效的方式。应对录音遗嘱的具体见证程序和内容予以完善,制作录音遗嘱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口述自己的姓名、性别、籍贯等身份信息以及录音遗嘱的制作地点、时间。密封遗嘱既具有自书遗嘱之私密性,又具有公证遗嘱之强证据力,而且密封遗嘱如不具备应有的形式要求,尚可转换为其他遗嘱形式。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设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除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由公证处办理外,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都是由遗嘱人本人(有时要有在场人见证)亲自订立的。为了区别于公证遗嘱,我们将公证遗嘱之外的由遗嘱人亲自订立的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通称为“自行遗嘱”。公民的“自行遗嘱”是我国遗嘱形式多元化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遗嘱民事法律活动运行中的重要机制和渠道。实践证明,公民遗嘱形式的这种多元化格局,特别是在《继承法》中对公民“自行遗嘱”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为遗嘱人自主选择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方便了遗嘱人实施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等行为,对遗嘱民事法律活动的畅顺流转与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的这种“自行遗嘱”在遗嘱设立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会影响到遗嘱本身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高雪蕾 《法制与社会》2011,(21):256+258-256,258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由于有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遗嘱最具证明力,这也是公证遗嘱价值的体现。然而公证遗嘱相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具有效力优先性,与遗嘱立法的目的不相符以及公证遗嘱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性,是公证遗嘱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4.
遗嘱撤回有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法定撤回中有一种形式为物质撤回,是指遗嘱人故意破坏或涂销遗嘱,推定遗嘱人撤回遗嘱该遗嘱部分或全部内容。我国《继承法》未以法条的形式肯定物质撤回遗嘱的效力。物质撤回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为之,且有破损、涂销或在遗嘱上记明废弃的外在行为。实际情况也有第三人物质毁坏遗嘱,如果是在遗嘱人的指令下毁坏遗嘱,其为遗嘱人意思的延续,但是如果未在授权下第三人毁坏遗嘱的法律后果也应当进一步思考。遗嘱人在无意识情况毁坏遗嘱的法律后果也值得探析。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用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身后的遗产。这真是“身前看透身后事,立下遗嘱分遗产,自己意愿能实现,也为家人省麻烦。”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5种遗嘱形式。  相似文献   

6.
当前,遗嘱公证不仅数量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特点一.遗嘱受益人经历整个遗嘱申办过程。在立遗嘱人正式申请之前,来公证处咨询的是遗嘱受益人,陪同立遗嘱人来申办公证的是遗嘱受益人,领取公证书的是遗嘱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受益人不回避且始终陪其左右,甚至个别公证员让遗嘱受益人代为填写申请表,代为书写遗嘱。 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房改中优惠出售公房造成的。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立遗嘱人的名字,但购房款却是子女出的,支付购房款的子女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全部继承房产。要…  相似文献   

7.
蒋轲 《中国公证》2008,(6):36-38
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   

8.
赵莉 《北方法学》2012,6(5):87-95
对于我国遗嘱形式的完善,学界在能否承认共同遗嘱问题上观点对立,还有学者提出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以外再增加秘密遗嘱形式。但通过对中日两国遗嘱实务进行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应当明文否定共同遗嘱等自设形式,同时秘密遗嘱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在规定了秘密遗嘱的日本,该形式已经受到学者废除的呼吁,因其实质是自书遗嘱。因此,在对遗嘱形式要件予以完善时,应当维持现行的五种形式,但需细化五种遗嘱形式的要件,以便于司法确认立遗嘱人的真意,实现立遗嘱人的终意。  相似文献   

9.
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是公证处的基本业务之一,《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的问题仅规定后四种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什么方式撤销、变更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等问题未作规定.随着遗嘱特别是公证遗嘱日益成为遗嘱人处分财产的首选.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增加,在法律规定过于简化、实践缺乏操作规范的现实环境上.如何完善这一公证业务.有必要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加以思考和研究。  相似文献   

10.
张萱  陶海荣 《法学》2007,(9):139-141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但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却未有规定。应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不同方式(如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书并打印,立遗嘱人手写遗嘱后为求美观再委托他人打印等),确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对于遗嘱在法定形式上的瑕疵应允许通过其他证据来弥补。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遗嘱的本质功能就是通过遗嘱人生前意愿形成遗产分配的不平等状态,因此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极易引起矛盾和冲突。公证遗嘱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遗嘱形式,可以看作遗嘱人对自己真实遗嘱意愿的最庄严宣誓。然而,毕竟涉及切身利益,特别是一旦遗嘱所涉标的物发生变更,发生继承时遗嘱受益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各执一词、对簿公堂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本文从遗嘱标的物变更、遗嘱公证程序和遗嘱人真实意愿等不同角度出发,对公证遗嘱所涉标的物发生变更后遗嘱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遗嘱能够得到最贴近法律原则、最体现逝者意愿、最符合社会期待的正确诠释。  相似文献   

12.
李文涛 《北方法学》2019,13(6):17-27
暗示说理论论争的焦点问题是,当遗嘱人的真意在遗嘱中找不到暗示时,能否按照遗嘱人的真意对遗嘱作出相应的解释。该论争的实质是遗嘱的形式目的能否实现,形式目的所指向的各种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在特殊的个案中,当遗嘱人真意在遗嘱文义中不存在暗示时,可以考虑从遗嘱文本的目的出发,在不超出遗嘱处分的范围内,将遗嘱文义按照遗嘱人的真意作出相应的解释。  相似文献   

13.
遗嘱受益回避,即因特定角色之承担从而能对他人遗嘱的成立或生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入,不得从该他人遗嘱中受益。遗嘱受益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遗嘱订立时遗嘱人的监护人、医疗人员和参与遗嘱订立的见证人、公证人及起草人,以及前列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遗嘱受益回避的除外情形为:前述人员与遗嘱人之间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关系;即使某见证人或公证人没有参与,遗嘱也能有效成立;遗嘱起草人被列为受益人时,遗嘱人已征询无利害关系律师的独立意见。  相似文献   

14.
“遗嘱形式强制”理念是罗马法的遗产,受此观念的影响,各国均强调遗嘱必须遵守形式规范。然而近代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遗嘱自由是该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体现。形式强制与意思自治的冲突广泛存在。《民法典》对遗嘱形式做出了严格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形式瑕疵遗嘱认定为有效的情形并不鲜见。可见,从学理上构建一套形式瑕疵遗嘱效力的解释规则确有必要。从历史维度看,遗嘱法定形式日渐式微乃大势所趋;从现实维度看,基于《民法典》体系,形式瑕疵遗嘱被认定为有效存在解释空间。应先确定不同遗嘱中形式要素的功能,然后再判断缺乏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有效。申言之,遗嘱中期日的缺失以及代书遗嘱中遗嘱人仅按手印这两种类型的形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其他类型的严重形式瑕疵将导致遗嘱无效,除非当事人举证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终意表示。  相似文献   

15.
张颜 《江淮法治》2021,(5):56-57
一个人生前可能会立下不止一份遗嘱,那么,究竟哪份遗嘱最管用呢?很多人会不假思索地认为,自己最后写下的那份遗嘱就是最管用和最有效的。事实上,民法典生效前,我国于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认可的遗嘱一共只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而对于谁是最管用的遗嘱这个问题,继承法认为这个答案应当是——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16.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浩 《中国公证》2010,(2):39-4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17.
陈丹 《中国公证》2011,(4):45-48
一、程序违法或瑕疵的遗嘱公证效力如何确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正常情况下,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可以确定的,而且相对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继承开始的时候,各继承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当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时候.往往会从遗嘱公证无效的角度人手.请求法院撤销遗嘱公证.从而达到继承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不久前.李老汉因患癌症.自感时日不久.遂请老友杨某代写了遗嘱一份.遗嘱交代李老汉名下的房屋一套由其外孙张某某继承。随后,李老汉叫来其女儿李某及外孙张某某,当着二人的面,在已经写好的遗嘱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签遗嘱时并没有其他人在场。半个月后,李老汉去世。请问,立遗嘱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有效吗?  相似文献   

19.
李德金 《法制与社会》2011,(18):259-260,262
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也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公证员,就如何完善遗嘱公证,笔者试分析遗嘱失效的原因,从完善遗嘱公证笔录上来完善遗嘱公证,以便能更好的预防遗嘱的失效。  相似文献   

20.
遗嘱受益回避,即因特定角色之承担从而能对他人遗嘱的成立或生效产生重要影响的人,不得从该他人遗嘱中受益。遗嘱受益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遗嘱订立时遗嘱人的监护人、医疗人员和参与遗嘱订立的见证人、公证人及起草人,以及前列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遗嘱受益回避的除外情形为:前述人员与遗嘱人之间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关系;即使某见证人或公证人没有参与,遗嘱也能有效成立;遗嘱起草人被列为受益人时,遗嘱人已征询无利害关系律师的独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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