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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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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有两种功能,即债的清偿和债的担保.提存作为法定的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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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他条件成熟时,由法定提存机构转交给受益人。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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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分为保证类和债务清偿类两种。本文仅对债务清偿类中如何确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物提出看法。债务清偿类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债务消灭的制度。清偿类提存公证。能够切实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受到债务人的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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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之一。债务人所承担的合法有效的债务 ,如因债权人的原因难以履行时 ,债务人可以将该债务的标的物向提存机关提存而消灭债务。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及动产 ,不动产也可以提存。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消灭 ,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物 ,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领取提存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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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约定好交款期限.但债权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债务人的履行请求。11月17日。太原市城西公证处为饱受履约之苦的当事人刘伟强(化名)等几名当事人办理了提存公证.看到自己的履约诚意得到法律认可.刘伟强等人长舒了一口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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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制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广泛存在,却存在概念内涵不明确、立法体系不统一、部分制度适用法律依据阙如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建立统一的提存法并详细规定相应的操作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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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所谓的“债权人的原因”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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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清偿提存论~①反思1、提存消灭债务于理无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把提存的性质定格为消灭债务。~②法律也把提存规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法》91条)。但是提存的性质是否就应该定格为消灭债务?为什么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就消灭了其债务呢?笔者认为,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到提存部门,可以认定债务人正在实施债务履行行为,但在未经债权人确认或司法机构裁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径直消灭债务却显得有些唐突,于理无据,很难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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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缘故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财物提交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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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提存传统概念的质疑
(一)提存概念的多元化。
对什么是提存.学者们有各式各样的解释和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行为说。提存是一种为解除债务责任而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托于法定的处所(法院或公证机构等)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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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办理过一件提存公证,大致情况是,甲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2年,甲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称其在2001年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但债务履行期届满,甲向乙归还20万元时乙却拒绝接收,甲向我处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一份(原件由乙持有),上有乙的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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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属于一种法律行为。本文分析论述了公证处作为我国法定提存机构的确定,公证机构业务中的"提存事务"。实践中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提存事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被提上社会舞台,跟上时代的脚步,积极开拓新兴的公证事务,走出一条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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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证提存中提存物所有权的转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提存是《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在证明业务之外可以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之一,某种意义上也属我国公证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重点服务项目。但勿庸讳言,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提存制度在其完善性方面仍付之阙如,尚不能完全满足公证提存实践的要求,也导致很多公证人员在办理提存业务时不自觉地陷入这样那样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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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为提存机构的公证机构来讲,正确认识提存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可以拓展提存公证的业务范围,满足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而且可以根据不同的提存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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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对于提存制度的法律规定却只是散见于不同阶段的法律文件之中。法律的不完善及其滞后性,加之提存功能的复杂化、多样化,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提存款的定性、执行等问题更加扑朔迷离。笔者以为,在现阶段,要厘清这些问题最便捷的途径是以提存的性质及提存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继而为提存款权属的明确及在不同情境下的可执行性判断找到一条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