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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主观立案条件”错解为“客观立案条件”,为满足“客观立案条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这实际上属于越权立法,而初查中有局限性的调查手段,导致变相地放纵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初查的本质是侦查,有必要于立案之后先开展初步侦查,待获取一定证据之后再开展正式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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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从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直至提起公诉等均由自侦业务部门独家承担,俗称“一竿子插到底”。以后,随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受案和提起公诉已分别由控申举报部门和起诉部门担任,起到了既规范侦查又保证办案质量的效果。然而,在自侦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等程序中仍然存在着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 一、关于初查 不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刑诉法,都没有“初查”的规定,实际上初查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法。“初查”一词原来散见于有关领导的一些讲话中,1999年1月正式写进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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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实践出发,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十分必要.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却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解决实践需求与法律禁止之间冲突的路径皆行不通.根本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客观立案条件”思想的存在衍生了职务犯罪初查无法克服的缺陷。检察机关应树立正确的“主观立案条件”思想.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之后的初步侦查.检察机关在初步侦查中可以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应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针对职务犯罪的现实危害性,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权威观”.检察机关在初步侦查中对证人也可以采取强制到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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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十分必要,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却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职务犯罪“客观立案条件”思想的存在衍生了职务犯罪初查无法克服的缺陷。检察机关应树立正确的“主观立案条件”思想,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之后的初步侦查,在初步侦查中可以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应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权威观”,检察机关在初步侦查中对证人也可以采取强制到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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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内部规范等实体性、程序性制度大部分侧重立案后检察机关如何依法、有效开展侦查活动,但是对于立案环节的初查工作则有所忽视,本文重点分析了目前自侦案件初查工作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现有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建议,希望对于完善自侦案件初查监督制约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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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实践发展的产物,是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为了进一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一些举报材料的真伪,能否立案基本都由初查来决定。初查既是对案件线索的筛选和过滤。也是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的深化和发展,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侦查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初查的基本任务就是获取证据和有关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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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权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法治、目的和效果上的困境,在法律理论体系上无法圆满,无法实现被期待的价值。摆脱这种困境,存在回归主观立案标准、取消立案制度和改造立案制度赋予初查侦查程序启动功能三种思路。基于现实考虑,对立案制度进行改造更具有可行性,但需要进行制度上的优化。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权的现实困境(一)法治困境——地位上的尴尬1.初查合法性的学说。初查权的法治困境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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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应当摒弃“以人立案”的做法,并采取“以事立案”的模式,才能符合职务犯罪发案的客观规律,避免初查和侦查工作在衔接关系上的错位,并对自侦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效果和作用。要实现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模式的转变,需要正确处理好立案与破案、立案与撤案和撤案与错案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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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公诉难度比较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经常会针对证据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异议,使得公诉证据的证明力受到动摇。笔者在多年公诉实践中多次遇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上提出以下三个问题,许多同行也反映这三个问题不易答辩。下面笔者对此谈些个人体会,以抛砖引玉。 一、“‘初查’材料不能作证据使用”的答辩 初查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把初查材料作为主要证据移送法院。但对立案后受贿人即拒不认罪或检察机关无法向主要证人调查取证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要将有关初查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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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缺乏具体规范,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不明确,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应当在明确公安机关初查权限、立案期间,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立案监督建议权的基础上,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设置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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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管辖的范围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都采用先初查的方法,通过初查不仅要求掌握足够的犯罪事实,而且还要确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二者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决定立案,即“以人立案”。这种做法,既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又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新刑诉法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当事人的权利,对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我们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固步自封,自缚手脚,必然会影响检察职能的行使。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于我们的职能,用足、用好、用活各种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行“以事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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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环节,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新刑诉法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同时将辩护人介入提前至侦查阶段,进一步促使检察机关正面接触被调查对象之前必须获取充足证据,而这些都必须依赖高效、完善、规范的初查工作。因此,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在新侦查模式中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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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管辖的范围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都采用先初查的办法,通过初查不仅要求掌握足够的犯罪事实,而且还要确定具体的犯罪进疑人,二者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决定立案,即“以人立案”。这种做法,既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又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刑诉法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当事人的权利,对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我们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固步自封,自缚手脚,必然会影响检察职能的行使。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能,用足、用好、用活各种侦查手段,检察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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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举报材料以及其他立案线索来源发生变化,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运用一定的调查手段进行初查,才能判明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要求。但由于初查制度法律地位的缺失,致使初查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证据效力不明确,因而有必要从我国刑事程序的启动模式、初查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初查阶段能够采取的调查手段范围等方面进行研究,以回应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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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初查是在立案之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的筛选和过滤,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条件,并为正式侦查作准备的调查活动,它已成为刑事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初查属于任意侦查的范畴,因此,“法无规定得行使,法有规定更得行使”;立案仅是强制侦查的启动要件,并非任意侦查的启动要件,因此初查可以先于立案而进行。在初查中,可以采取询问、同意搜查、同意扣押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任意侦查措施,但不得采用可能强制性干预当事人重要权益的侦查手段,也不得在初查中采用行政调查手段。基于初查程序的合法性,初查中所获的证据,不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均自始即具有证据能力,无须经过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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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初查越来越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初查,以致引起颇多争议,不少学者及司法实务者甚至否认初查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初查是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个重要程序,其合法性不应怀疑,但是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一、初查并非无法律依据。初查,顾名思义,是指初步性调查。职务犯罪的初查,是指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监督职责而进行的尚未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的一种调查活动。这种活动虽然置于立案前,但不能据此否认它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