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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李扬 《科技与法律》2006,1(3):28-38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观念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树立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要求对知识性权利和知识性利益进行区分,认为民法才是知识产权权益的兜底保护法,并且要求民法建立与利益保护相适应的不法行为责任制度,只授予利益享有者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扬 《法律科学》2006,24(5):41-50
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3.
<正>权利冲突对于权利体系,乃至私法体系的发展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在整体上、抽象意义上不可能被消除。法律体系的完善,在于能够提供调节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制度,并通过正当程序来化解利益冲突,最大程度实现权利在法上的质的规定性。因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及其化解机制伴随着知识产权权利发展史而发展,具有动态性因素。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冲突即为完成权利具体化  相似文献   

4.
李强 《科技与法律》2009,82(6):83-87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作为排他性财产权的一项权利构造技术,并不必然排斥通过适用其他法律对新型知识性利益提供某种非绝对权意义上的保护。它所要强制的,只是创设知识产权效果的不发生,不一定意味着违反它所创设的权利就无法获得任何保护。在审理涉及某种新型知识性利益诉求的纠纷时,法院应准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性质和规范意旨,作出妥当的裁判。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权利群论纲——兼论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平  蒋言斌 《知识产权》1999,9(4):11-15
知识产权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符合特定的条件、遵循特定的原则、通过特定的途径、履行特定的程序后,依法所享有的特定的权利。该特定的发明创造(客体)是人们基于精神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该产品在形态、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使其产生不同于一般物品的权利。它有若干权利并形成权利群。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中,由于“三法鼎立”、“三权割据”等特征,出现了权利设置的冲突、交叉重叠、空白遗落。本文在探讨该权利群的基础上,试图对权利的配置及冲突的消解做初步探讨。 一、现行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  相似文献   

6.
论权利冲突--以利益冲突为线索的考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权利冲突问题近几年来成为我国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利益及其冲突为分析线索从宏观上对权利冲突问题予以解析并提出生产、文化(观念)和制度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7.
李扬 《法学研究》2006,28(2):3-16
财产权劳动理论会产生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危险,导致知识产权界定的困难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具有创权和限权的双重功效;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是一个以自由为起点、以社会整体效率为连接点、以社会正义为依归的完整链条;知识产权司法应当坚持整体性观念。虽然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之外存在适用传统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性,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禁止的只是某种行为样态,保护的只是某种利益或优势,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原告享有某种特定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8.
不同于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由于其智力成果无形性、法律授予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性会产生权利冲突,且这种冲突有不断扩大的发展态势.本文以商标权和著作权冲突为视角,探讨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蕴涵——权利,阐述大宪章思想,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之所以作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理论基础内在依据。  相似文献   

10.
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不仅在各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中找不到明确的界定,就是在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尽管如此,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国际公约还是为我们探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素材。此外,我国近年相关立法对此也开始有间接的规定。因此,我们应以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为界限来判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的澄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主导型的权利形态。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等颇多争议的问题加以澄清。本文分别从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角度契入,详细地论述了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知识产品和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各项权利,同时分析了知识产权下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不相一致的成因。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因传统的视知识产权为私权的观点在面对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私权的特殊性及其领域内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时常常遭遇无法解释的困境,所以,有些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即在承认知识产权私权本质属性的前提下,指出知识产权是公权化的私权,试图以此来寻到新的"突破口".但事实上,该理论因其立论依据本身就存在疑问,是经不起推敲的,它是在社会思潮运动影响下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特殊性的一种误读.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根本属性不应该因为知识产权所呈现出的某些独特性而被改变,在当前承认并且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3.
宋慧献 《北方法学》2011,5(3):39-48
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与核心,以财产权的物质性与消费性特征为参照,财产权分为实物性、可预期性和机会性财产权三类,构成财产权"三元论"体系。以人类生活之必需性为参照,财产可区分为基本与非基本财产两部分;进而,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两种财产分别属于人类基本权与非基本权,这是"二元论"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三元论体系中的机会性财产权和二元论下的非基本权。人权即人类基本权,是自然人之生存所必需的、普遍的、不可移转或剥夺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就有的生存与生活的资格,而不是源自法律的赋予。知识产权不具有这些属性。  相似文献   

14.
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和使用的法律制度。从财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 ,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体现在提供产权激励、扭转信息市场的静态和动态失败、纠正消极的外部性问题和消除集体行为等方面。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为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具有不同于其他国际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伴随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而产生,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范围和内容,不仅受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的影响,而且与各国利益的冲突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司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中的常见现象,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与共同原则予以确立,将给权利人、社会公众以及执法者以保护合法权利、处理权利冲突的法律武器;否则,面对权利冲突甚至权利被侵犯,权利人和执法者只会束手无策,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社会效应。  相似文献   

17.
健康权在任何与健康熙护议题有关的政策上(包括药品知识产权制度)都不可忽略.然而, 《多哈宣言与2003年决议仍未触及药品知识产权保障与健康权冲突的核心问题,这就需要将健康权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影响做补充性的解释.国家保障药物获得权利的义务应根据其实质内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掺入防卫权的特色;换言之,药品获得权应区分为国家仅有义务渐进实现的受益权与国家有义务立即实现的受益权.这种通过细化国家保障药品获得权的义务,在具有相同重要性的健康权及药品知识产权产生冲突时,便有足够的基础从权利本质审视两者在冲突时的平衡关系是否适当.  相似文献   

18.
信息产权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冯晓青 《法律科学》2005,23(4):103-110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可以被看成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这种信息的生产对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信息产权的理论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应当解决新信息的足够生产、信息的消费者(用户)对信息的足够而合理的分享,以及信息专有与信息自由和分享矛盾的调适等问题。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特别是其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妥善地解决了信息产权理论上信息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悖论,从而使其存在和运行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9.
曹博 《比较法研究》2019,(4):138-150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决定了其在现有民事权利体系中能否找到相应位置,进而决定法律规范的制度选择。按照类推解释的基本规则,首先需寻找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最为接近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其次明确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内涵及判定规则,最终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财产,对智力财产的判定应当从其产生过程进行考量,调整的过程论作为甄别智力财产的标准已在实定法和判例中得到确认。从产生过程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的结论,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不是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的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归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在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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