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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职责是“教书育人”,而真正教好书,育好人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为一名学校帮教工作者,“育好人”就显得尤为重要。每次与学生进行谈心,都是一次心理接触,使其对照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衡量是非,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达到“育好人”的目的。帮教工作是青少年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谈心则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帮教人员可以在谈心的过程中根据学生的表述内容和心理动态进行分析,采用深入谈话和适当引导的策略进行交流,使学生的心理变化经历“排斥——敬佩——信任”的过程。有了信任感、就会引起被帮教学生的积极态度,加快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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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青少年学生失足犯罪也是一样,也有一个发生的“信号”。所谓犯罪“信号”,是指他们在实施违法犯罪之前在行为、心理和思想等方面表现出的异常反应。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开展青少年学生失足犯罪前异常行为表现的研究,有利于有的放矢地制订帮教措施,加强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对此,笔者在研究的同时,与众多教师进行了探讨,归纳起来,青少年失足犯罪的“信号”至少有如下表现:一、纪律散漫,学习成绩下降。除个别因激情而导致偶发性违法犯罪外,不少青少年学生在实施违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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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谓特殊家庭,是指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关系破裂、分居、或死亡造成家庭结构不全,以及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合的家庭,我们把这种原家庭结构遭到破坏的家庭称之为特殊家庭,把生活在这种家庭的子女叫做特殊家庭的青少年。在目前社会条件下,由于自然死亡或事故死亡导致的不完全家庭的情况占极少数,而由于父母离异、再婚所形成的自然结构遭到破坏的家庭,在特殊家庭中占绝大多数。如何搞好这部分家庭的青少年的教育,已成为当前德育工作的一个新课题: 一、特殊家庭青少年的心理特点 人的生理,心理的发展是一个有规律有次序的发展过程。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必须在其身心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这种正常的规律和次序被打破就预示着灾难。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奥古斯丁就曾经说过;“次序就是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恰当的安排,灾难的原因就是失去次序。”孩子们都希望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难以估量的影响。正如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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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剖析及防治对策跟踪表》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也不例外,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是我国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国策。但如何认识青少年犯罪问题,如何促进社会各方面对失足少年切实有效地实施帮教,如果缺乏可以操作的制度,全社会的帮教协调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提出并设计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剖析及防治对策跟踪表”即“一卡制”,就是想通过这张表卡使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工作成为看得见,抓得住的系统工作,成为司法一条龙,社会帮教一条龙,统一、结合、协调的规范操作的标准和纽带。在“跟踪表”中,我们将未成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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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高乐:不让孩子靠父亲去取得特权]20世纪50年代末,戴高乐就任法国总统,他进入爱丽舍官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叮嘱主管礼宾事务的官员:“我跟你们约法三章,今后你们最多只能安排我的孩子参加两次招待会。”主管礼宾的官员对此很不解,戴高乐耐心地解释说:“这样做可以避免特殊化,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在戴高乐执政的11年间。他的家庭成员从来没有因他的缘故得到过任何例外的提升,他的亲属子女也没有一个人被安排在政府部门任职或谋取利益。戴高乐还不准孩子们抛头露面,搞特殊化。戴高乐鼓励自己的子女说,必须从小就抛弃“大树底下好乘凉”的观念,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在社会上争得一席之地。丽不是依靠父亲去取得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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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1998,(Z1)
吸烟不仅有害健康,而且还可能引起青少年的堕落,有一个少年犯在悔过自新的道路上就说过这样一句话:“我的错误是从一支烟开始的.”原来,这个少年犯在小学里曾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曾经在区里组织的演讲比赛中得过冠军.进入初中以后,他的社会接触面更加广泛了,结识了许多校内外的青少年学生,其中有一位姓方的回沪知青子女,因经常向他请教学习上的问题,两人很快成为好朋友.在放学的途中,他经常从口袋里掏出香烟请他抽,开始时他竭力拒绝,时间一长,慢慢地感到吸烟很神气,手拿着烟就象自己已经长大了一样,有一种成人感.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小方也经常烟不离手了,不仅开始吸烟时的不舒服感觉很快不存在了,而且俨然成为一名“老枪”.凡同学们私下递烟给他,一概来者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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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因父母工作调动,在某中学借读。在原来的班上,小强的成绩总是在班级前几名,很受老师的喜爱。换了学校以后,父母发现孩子越来越不爱说话,放学回家也不看书做功课。某日其父去学校一问才知道,孩子经常逃学,考试成绩也挂起了红灯。小强含泪讲述了自己作为借读生所享受的“特殊待遇”:不到学校上课也不会有老师注意,即便上课,照样可以大摇大摆地迟到、早退、打瞌睡、看小说……自己在学校里根本无人理睬,座位被安排在最后一排,和同学们又玩不到一块儿,总是孤孤单单,上课时即使自己举手,也不会被老师注意。 一位老师说,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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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时候,老师在课堂上读错了一个字。我听了马上站起来,大声说:“老师,这个字你读错了。”老师很不高兴:“你怎么知道我读错了?”“昨天晚上我哥就告诉我这字怎么读了。”从那以后,这个老师就不喜欢我了。为此,老师说我“不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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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就有童谣,可以说,孩子们是随着童谣长大的。可是在眼下,一些内容不健康不适合儿童的“灰色童谣”在孩子间传唱,引起了家长和学校老师的关注。据有关部门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28%的孩子在小学四年级以前就开始说灰色童谣。到了初中,喜欢说灰色童谣的有56%。“日照香炉烤鸭店,鸡鸭鱼肉在眼前,口水流得三千尺,一摸口袋没有钱。”“一年级的小偷二年级的贼,三年级的帅哥排球手,四年级的美女真漂亮,五年级的情书满天飞,六年级的鸳鸯一对对。”这些灰色童谣普遍内容粗俗,格调低下,浸淫着孩子们的心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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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以保障青少年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方针、指导原则及具体操作措施的总称。目前我国实行的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简单地说就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反映了青少年刑事程序中对青少年人权特殊保障这样一种重要价值。人权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任何人与生俱来,包括青少年。由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生理、心理等方面和成年人有非常明显的差异,他们对社会环境有较强的依存性,对外界事物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实现自己权利的认识较为模糊,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也缺乏深刻的理解,但改过自新的机会较之成年犯罪人却要大得多,因此社会与法律应该予以青少年的人权以特殊的保护。各种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对青少年人权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敖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强调了国家对于青少年的特殊关怀。类似的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第34条“指定辩护”,第152条“不公开审理”,这些规定都针对青少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给予了特殊的待遇,之所以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有效实现青少年的诉讼权利,更是为了保障青少年的人权而产生的。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律师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这也正是我国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