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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以“所有与经营相分离”为原则 ,在削弱股东会权力的基础上 ,将公司经营的控制权集中于董事会。这样 ,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股东会与董事会对公司经营信息掌握不对称 ,董事会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侵蚀股东权利的现象。为此 ,《德国股份法》创设了股东质询权与董事会说明义务的条款 ,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使其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德国法上的这一设计 ,对后世各国影响很大 ,各国纷纷借鉴 ,在公司立法或修正时确立了该项制度。一、《德国股份法》第 1 3 1条内容及分析(一 )股东质询权《德国股份法》第 1 3 1条第 1款规定 :“只要所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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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机制的本土化——从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理念展开的讨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远未达到体系化、合理化的状态 ,应当通过立法方式限制股东会的权力 ;扩大董事会职权 ,增强董事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修正或取消法定代表人制度 ,推行共同代表制度 ;实现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科学分离 ,辅之于更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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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趋于形骸化,经理的权力膨胀。实际上是经理中心主义。这种现象产生了许多矛盾,不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三者来论证我国《公司法》应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其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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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董事义务与目标公司反收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 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规制,从立法上看,按照我国学者通说,有英美两种模式①。英国将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交由股东会行使,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采取实质性的防御措施。美国则通过判例法从董事义务中派生出“经营判断准则”,认为目标公司中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属于“经营判断”范畴,只要有充分地理由就可以免责,从而使董事在反收购中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权。目标公司董事能否自主采取反收购措施,关键要看其是否拥有此项权力。而在英美公司法中对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仅作了较为概括的规定。如美国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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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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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公司董事的产生源于股东会的选举,每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便要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组成新一届董事会.[1]同时,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任期大都作了原则性规定,[2]其具体的任期由公司章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明确.问题是,在董事的任期中,股东会是否有权通过决议随时罢免在任的董事?罢免董事是否有程序上的要求?另外,在无故罢免董事时,是否需要对董事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些问题,应当说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一重要内容,本文欲对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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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在治理结构上高度模仿中国政治制度架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但在具体运行中监事会职权形同摆设,权力设置上又与独立董事、股东会权力有重叠。此架构下,公司组织机构间权力位阶不甚明了、甚至有所冲突,公司治理现状明显不利于公司发展。在完善中国公司治理制度时,可以借鉴韩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草案中对大股东监事选任权的限制规定,以处理相关权力之间的冲突;同时赋予监事会以随时检查权,从而为公司治理建立起良性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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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现状及重新配置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现状及重新配置的法律思考雷兴虎现代各国公司立法大多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并将公司内部权力分别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进行配置。这种制衡机制的确立,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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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存在着条文过于原则化、模糊和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在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的权力配置方面欠缺有效制约;在监事会作用的发挥方面无程序可循,易使监督流于形式。应修改公司法,以分权制衡为出发点,重构我国公司组织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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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策者应当准确判断公司分配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底线规制,以防公司分配损及债权人利益,故权力归属与责任识别成为规制公司分配决策者的关键。公司分配的决策权属于公司经营者权力范畴,而我国公司法未能明确公司经营者权力中心。目前我国股东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大且不担责,董事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小却责任较重,而股东会的商业判断能力明显弱于董事会,加之我国公司普遍存在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可实质决策公司分配且无相应公司法约束机制,司法裁判亦难以有效审查公司分配决策,由此形成公司分配决策权责配置不一致的现状。信义义务以事后明确且灵活的责任方式约束公司法定或事实的决策者,可有效实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目的。故而应在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基础上,厘定控制股东及信义义务,并且明确公司决策者与执行者违信责任的承担,进而实现公司分配决策权责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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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这是股份公司资本社会化的必然结果。然而,日益⑤胀的董事会的权力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的经营权,因此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平衡董事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董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除了形成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外,在法律上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已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向与热点。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公司。国有股份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对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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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尤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在因外理论界向来被当作为公司的"对外发言人";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定联系人";公司与新闻媒体沟通的"窗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协调人".董事会秘书还是公司资本运作时的参与者,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其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在总体上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现状,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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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中,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代表的资本所有者和董事会代表的经营者分别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但是,经理人,这一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重要部分却始终被掩映在董事会的影子里,公司治理理论中通常把董事会和经理人共同视为公司经营权主体,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经理人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公司机关地位,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或合伙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在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后,仍然无法克服的问题是经营权执行不力、董事会和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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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当今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发挥这种作用的关键。在公司结构从股东会为中心转为以董事会为中心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董事会成为法人治理结构的枢纽。要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必须要作好董事这篇文章。但是董事的利益不一定和公司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一致。因此,在赋予董事(会)更多权力的同时必须不断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