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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并不冲突,二者在实现法律正义、执法公正方面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鼓励被追诉者放弃沉默权,提供真实的口供;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相结合,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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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指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享有的保持沉默的权利。一般说来,沉默权应包含三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此外,1985年我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第七条也规定了沉默权。沉默权充分地保障了被追诉人的人权,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和诉讼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打击犯罪不力。尤其是近年来,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猖獗,使各国倾向于不完全适用沉默权,即有限制地适用沉默权。那么,目前我国究竟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呢?本期“百家争鸣”栏目编发了两位司法工作者的文章,就此展开讨论,以为读者提供不同的视角,引发大家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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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价值权衡与制度完善——兼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如实回答"义务规定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对追诉者的讯问和询问可以拒绝回答的权利,是国际司法准则中最低限度权利保障之一。赞成和反对沉默权的各种观点,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权衡。基于我国的现实条件,"法治稳健主义"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建构,但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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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 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是受被追诉者的委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保障律师享有必要的诉讼权利,也就能有效地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等条件,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律师的诉讼权利,律师会见被追诉者遇到的困难和对策等方面全面地进行了探讨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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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中规定:“任何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得被强迫其证其罪,”即享有沉默权。把沉默权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对防止刑讯逼供有积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由于沉默权毕竟属于“舶来品”。它与我国的执法环境、执法条件、执法水平以及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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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之必取是支撑我国"符合说"之证明标准理论成立的关键。在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之后,我国的证明标准必将面临转型。对于那些被追诉者不予供述的案件,应当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对于那些被追诉者自愿供述的案件,可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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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缘于诸多原因。刑事法律中未能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便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倘若在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定的沉默权,就可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从而减少直至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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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①此权利自“米兰达规则”建立之始,时至今日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乃诉讼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之标志。然而沉默权在我国却是命运多舛,在全面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与保证刑事追诉质量的激烈争论中,至今仍未得以确立。笔者以中国现实司法状况为基础,以沉默权自身价值为前提,拟提出有限沉默权制度,以期在各执一端中寻求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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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对刑讯逼供的遏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该现象至今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相当普遍。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在,都已经极大的损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本文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屡禁不止现象的解析,进而提出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期望能从根本上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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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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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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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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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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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从系统论的范式来看,社会发展应是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其发展理念应定位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整体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理念的基石;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理念的核心;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理念的目标.要实现经济法的发展理念,需要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完善及其子系统之间的密切配合,此外,还应加强经济法系统与外界系统的沟通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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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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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103-105
1999年中国大陆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代理法的做法,突破《民法通则》将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陈腐规定,建立了隐名代理制度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制度。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代理理念从区别论到等同论的变化及其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民事活动即将发生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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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颐确认<论语>是儒家载道的要籍,其理学思想的建构也以<论语>作为基本资源.他的<论语解>采用涵畜经文、直寻义理的解经方式,是对传统传注之学的改造和超越.其以"理"解"仁"的德性之学,以"序"求"和"的礼学思想,以及由治心而治世的学术思路,构成北宋理学的基本框架.<论语解>虽然不是完整的<论语>注本,却以其独特的治学方法和深刻的义理阐发开创了北宋<论语>学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