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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世界主要海洋国为拓展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自由空间,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自私性和扩大性解释。这是违背海洋法公约本意的。任何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都是受限制的;沿海国对属于“海洋与科学研究”范围内“军事测量”享有管辖权;军事活动必须体现“和平目的”和相互尊重合法权利;军事活动必须优先“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在“剩余权利”分配上,沿海国处于主导和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群岛和群岛国、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通行和海底区域等几种海洋区域和制度,根本没有所谓的“国际空域”和“国际海域”的规定和制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属于特定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该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专属经济区上空地位比拟适用海洋法中相应海域的法律地位。在海洋法的制定和发展过程中,明确地使用将领海上空的领空地位和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地位,类推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上空地位的处理方法。美国E—P3间谍飞机在我国南海专属经济区上空撞击我军军机并侵入我海南三水机场的严重事件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的侵略行为,是对国际法的践踏,应承担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3.
新的国际海洋法对海洋区域作出了新的划分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地位,传统国际海战法对海上作战区域的规定因而产生了一定的滞后性,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中立国专属经济区能否作为海战区域的问题就是这一尴尬局面的突出表现。现代海战中,在中立国专属经济区内遂行作战行动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战方可以进行所有的军事行动,交战各国应以海战法专家在1994年的《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中提出的建议为基础,并遵循尊重主权和中立地位原则、均衡原则和保证自由原则。当然还需要制定新的更加明晰、有拘束力的海战法规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斯瓦尔巴群岛又称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是北极地区的重要岛屿。1920年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改变了斯瓦尔巴群岛无主地的法律地位,将该岛主权赋予挪威,在群岛上确立了“主权确定,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挪威对斯瓦尔巴群岛享有的“完全和绝对的”主权是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规定限制下的有限主权,与传统国际法意义上主权的概念不尽相同。挪威以这种“有限”主权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必将损害《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设立的公平原则,未来对斯瓦尔巴群岛法律地位的争议还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5.
北极地区一直是北极沿岸各国争夺的热点。长期以来,沿岸各国曾经提出扇形原则、先占原则来占领和争夺北极地区的主权,但都没有达成共识,也受到了非沿岸国的批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北极地区也就纳入到了公约的管辖范围内,北极沿岸各国根据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标准纷纷提出大陆架划界申请,通过大陆架的延伸来获取对北极地区资源的控制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这种行动是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的,也有利于各国在北极问题上的争端解决。  相似文献   

6.
日本“冲之鸟”法律属性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近年来圈海动作频频,以“南鸟岛”和“冲之鸟”等孤岛或暗礁为基点单方面到处划定半径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2008年11月,日本在此基础上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扩大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申请。事实上,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条款,“冲之鸟”仅是一块终年沉没于水中的暗礁,不能拥有领海和毗连区,更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7.
新的国际常设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于1996年8月1日在选出首批21名法官后,正式开始执行职务。在已有国际法院的当今国际社会,又出现一个具有世界规模的专门性国际法院,不仅是不同利益集团或国家妥协的产物,也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8.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6增设的新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设立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创举,并且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地位。比如,它 确认了争端当事方资格、克服了海洋法本身的缺陷、实施了强制性的管辖权等。目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实践中 主要是处理"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的案件。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于中国也有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日本认定冲之鸟礁的法律地位是“岛屿”,多年来一直企图将冲之鸟礁“岛屿化”,从而获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冲之鸟礁作为岩礁的法律地位是不应当有争议的。因此,冲之鸟礁不具备岛屿的社会属性,对冲之鸟礁的人工添附也不能改变其作为岩礁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0.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军舰享有紧追权,但对军舰行使紧追权时的使用武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旨与精神,结合国际实践,军舰在实施紧追过程应尽力避免使用武力。在必要情况下,军舰可合理使用武力。军舰在决策是否使用武力时,应在综合考量被追船舶的违法程度、所处位置等重要因素后决定。  相似文献   

11.
专属经济区"军事测量"活动是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围绕海洋军事利用及科学研究活动引生争论、争端的焦点问题。非沿海国主张"军事测量"与水文测量一样都属于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别国无权干涉。沿海国认为"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的批准并接受管辖。本文认为,专属经济区"军事测量"属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洋科学研究"范畴,同时也是军事利用活动。因此,非沿海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海洋科学研究"以及"军事测量"活动,都必须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并接受管辖,出于"和平目的",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合法权益,所得信息和情报应与沿海国共享,禁止一切非法活动。  相似文献   

12.
浅析专属经济区的国防安全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国防安全利益问题是部分海洋强国和部分沿海国家争论不休的热点。部分海洋强国主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存在资源环境利益,不存在国防安全利益;而部分沿海国则主张专属经济区内的国防安全利益是沿海国海洋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他国侵犯。全面认识专属经济区的国防安全利益问题,准确把握新兴海洋制度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对于深入理解国际海洋国防安全战略理论与实践、有效维护我国海洋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有关海上油污污染的国际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内油污损害沿海国专属管辖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对于专属管辖权的性质也并未加以区分.在此情况下,有关专属经济区内油污损害管辖权积极冲突在所难免.从国际公约的演进可以看出,各国对于海上油污污染管辖权的扩张成限缩之势.我国应尽快明确专属经济区船舶油污专属管辖权,并将其定性为一种国内层面的专属管辖,这对于满足涉外案件审判需要、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显然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14.
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海上和空中进行情报搜集和军事活动成为沿海国的重大关切。《专属经济区航行与飞越指南》就国家之间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设置了一套可供适用的准则。它是建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实践和演进中的"软法"基础上的非拘束性规范。  相似文献   

15.
历史性捕鱼权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历史性捕鱼权是其他国家长期以来在原先是公海的一部分,现在成为沿海国领海、专属渔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它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之一,也是评价专属经济区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的一个标准。  相似文献   

16.
构建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的系统化是实现中国梦,促进关天经济区全面、协调发展,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经之路。从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发展实际来看,应该以着眼长远作为构建法制系统化的航标,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作为构建法制系统化的基石,以加大立法透明度作为法制系统化的必要条件,以法制建设的国际化作为构建法制系统化的客观需要,以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作为构建法制系统化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17.
当代法律实证主义内部的一大理论争议是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与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对它们的介绍与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切出法律实证主义今日之脉动,而且可以帮助我们窥测其未来之风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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