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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愈来愈多的学者主张动物具有权利主体地位,更有学者提出赋予动物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权利。然而,在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以法律关系客体的身份出现的。主张动物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不仅具有逻辑推理上的缺陷更是对主、客二分法这一法律结构和由此结构所维护的法律秩序的极大冲击。因此,本文力图否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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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对可支配稀缺资源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的规定。财产是可交换之可支配稀缺资源。民法之物是法律社会之可占有财产,只有两项要件:(1)财产;(2)可占有。必须区分民法之物与汉语之物。汉语之物是多义词,民法之物只是汉语之物词义之一。民法之物是可支配稀缺资源逻辑体系中的重要结点,只有在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中,才能正确表述民法之物的位置。界定民法之物,首先必须构建可支配稀缺资源的逻辑体系。由于民法之物概念重要,民法之物的要件尚不明确,而提出物格范畴,则走上了歧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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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对动物的保护是否必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 ,使其人格化、主体化的方式方能实现 ?笔者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国内外学说的考证 ,以及对动物主体化观点的剖析 ,认为动物不可能成为人类道德和法律的主体 ,动物在法律上仍是特殊的物 ,动物保护立法是动物商品价值与非商品价值、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冲突的产物 ,对动物的区别对待 ,实质上体现的仍是不同动物对人类的不同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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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联盟的法律人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基本条约中并没有授予欧盟明示的法律人格,但在实践中它已经具有了缔结条约的事实上的权能。成员国不愿意赋予欧盟单一法律人格的原因在于担心欧盟权能膨胀,从而进一步侵蚀国家主权。欧洲宪法条约在其他条款给予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明示承认了欧盟的单一法律人格,对欧盟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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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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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23-26
本文将哲学伦理学分析模式与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在具体区分伦理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指出相对于法律的道德人格是法律现实化的必然要求,并从观念理想与实践方案两个方面提出了建构与现代法律要求相适应的人格的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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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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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论或者动物主体论是一个受人们关注的话题。保护动物是否意味着要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动物权利论或动物主体论在理论和实践中是否站得住脚?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动物权利论和动物主体论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但是也不能忽视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应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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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3-11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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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上人格有诸多的构成要素。在近现代民法中,是以权利能力来指代法律主体资格的。两者虽在此功能上是相同的,但建立的基础却不同。在采用权利能力的用语指代法律主体资格后,如何确保法律主体的平等性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目的与工具关系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对法律人格的历史追溯及现实发展来明确法律人格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肯定了民法对人身关系的优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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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的世界中动物的地位该如何界定历来有争议。动物权利论的诞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拟从对动物权利论的简介出发来论证其缺陷,从而最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人的世界中动物无法享有权利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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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格是表示法律主体资格的概念.在罗马法上人格有诸多的构成要素.在近现代民法中,是以权利能力来指代法律主体资格的.两者虽在此功能上是相同的,但建立的基础却不同.人格与身份相联系,而权利能力与平等相联系.在采用权利能力的用语指代法律主体资格后,如何确保法律主体的主体性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目的与工具关系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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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第64条又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这一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首创,无论是英美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还是德国法中的责任直索制度,〔2〕都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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