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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众认同,是指一国刑法时空效力所及范围内的大多数人即公众对刑法规范及其实践运行的正当性和效力性等的认可与赞同。主体广布性、社会共识性和相对稳定性分别构成了刑法公众认同的主体性特征、价值性特征和存在性特征,而且这些特征相辅相成和相互说明,刑法公众认同之本质即"价值共同"。通过型构对话型刑事话语系统、响应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和加强对刑法的信仰,刑法公众认同就会突显其在当下的重要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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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发达程度的标志。人权的刑法保障是人权之最有力的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中国法制文明的高速发展,中国传统的以"国家为本位"的刑法理念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迫切需要。在法治社会,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刑法的灵魂与使命。由于刑法具有保护公民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行为制裁的特殊严厉性,探讨刑法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基本人权和人权保障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性要求,是当代刑法机能所蕴涵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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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使得醉驾成为其行为模式之一,由此引发的刑法理论界对醉驾的研究也可谓是如火如荼。从刑法视野下醉驾的定义入手,分析我国刑法对醉驾处刑的社会和理论根基,并从"人本主义"刑法观和刑法善治的观念出发将醉驾行为模式下的危险驾驶罪定性为准抽象危险犯,提出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具有任何危险的醉驾行为应否给予刑事处罚这一理论和实践难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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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1):57-58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应该在正确理解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的基础上,厘清罪刑法 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把握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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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众性、理性、批判性的公众舆论能够推进民主立法,保障司法公正,进而促进我国和谐的法治秩序的建构。然而我们很遗憾的看到,我国传统媒体缺少天然的批判性,而异军突起的网络公众舆论所呈现的批判性,虽是对传统媒体营造的公众舆论有了一定的突破和补充,但显现出的非理性特点消解了其作用的发挥。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国家应适当放宽对传统传媒的限制,加强传统媒体所营造的公众舆论的批判性,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促进网络公众舆论的理性化发展,发挥公众舆论在构建和谐的法治秩序中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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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晓阳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3):13-16
刑法明确性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刑法领域里反对专制社会罪刑擅断主义所取得的一项划时代的进步成果,目前已被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典普遍加以确认。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深层次体现,它符合建立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有助于保障人权、健全法治,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在我们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该原则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进行界定和归整,对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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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积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背景下,犯罪附随性后果带来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犯罪附随性后果本质上是对犯罪人资格或权利的剥夺与限制,在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其所存在的价值基础在于防卫社会和保护重大公共利益,但随着积极刑法观在我国的确立,严厉的犯罪附随性后果可能违背刑法轻缓化的价值理念,并且影响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带来犯罪附随性后果预防功能的克减。为使犯罪附随性后果更好发挥作用,必须树立犯罪人复归社会与防卫社会相统一的思想理念,给予犯罪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在规范上提高设置主体的规范层阶,缓和其严厉性,并且逐步消除前科报告义务,同时在制度上建立犯罪人就业歧视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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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珏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3):79-82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适用广泛,具备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但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困境,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的部分内容相偏离,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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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洪波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71-75
对《刑法》第37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对该条文在刑法条文系统中的外部关系进行体系性解读。《刑法》第37条与刑法中的其他免刑条文在功能上具有双重的补充关系。《刑法》第13条和《刑法》第37条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两大关节点条文,应罚性和需罚性是分别理解这两个条文的关键,《刑法》第37条是对《刑法》第13条的理性接续。《刑法》第37条与《刑法》第63条对刑法分则中的个罪法定刑具有合力超越的量刑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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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目前关于刑法解释的立场主要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解释等。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后指出:在刑法解释时作出符合公众常识的解释结论为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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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义刑法观立足于社会防卫论的立场,主张动用刑法作为防范社会风险的手段。为了应对当前社会中不断增加的安全威胁,我国刑事立法在一段时间内还会以犯罪化为主。刑法以相对积极活跃的形象出现在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但积极主义刑法观可能存在前置法后置法衔接不畅、违背刑法谦抑主义、犯罪标签泛化等问题。为追求良好的刑法实施效果,应当对积极主义刑法观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在积极主义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中,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检视刑事立法是否具有必要性的工具。在保护超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选择上,应当倾向于为维持社会秩序有效运转所必需的利益。在犯罪设立模式上,应当坚持立法“定性加定量”的模式,在新罪增设中体现定量因素,将不需要由刑法规制的行为交由前置法进行规制。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强调“但书”条款的作用,通过对个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使刑法的处罚范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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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具有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机能。然而,随着法益内涵不断丰富,法益却有成为政策化工具的倾向,致使其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功能日益弱化。将情感作为刑法法益保护内容之一,既不会造成刑法干预的不当扩大,也不会带来刑法价值判断的随意性。相反,情感对刑法法益的适当填充,一方面可以有效补救法益论日渐式微的立法批判机能,另一方面可以积极发挥法益实质解释论的"出罪"机能,以最大化地将对人的利益和价值的关注作为法的价值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