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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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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权处分行为关键在于确定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合同的效力。从无权处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入手,结合《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无权处分合同应确定为有效。  相似文献   

2.
作为“法学上之精灵”,无权处分问题异常复杂。本文试从各个角度分析无权处分的效力、效力补全及其与善意取得和瑕疵担保责任的协调问题。指出在效力待定情况下,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第三人三者间的利益达到最佳平衡,并论证了在无权处分领域扩大善意取得之适用范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4.
肖立梅 《工会论坛》2009,15(1):127-128
无权处分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都是无权处分,但两者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趋向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动态财产安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维护静态财产安全,两者看似并不矛盾。在善意取得情况下,依法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无效,由此会产生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阶段转移到限制物权变动阶段,从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实现立法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5.
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困扰学界与实务界多年。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本文通过对合同法立法过程的考查以及在准确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基础上,主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本身其效力原则上待定。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事立法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司法实践中若干重要制度的解释适用,因此,本文对无权处分之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作总体把握。  相似文献   

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解带来诸多变化,极大地冲击了民法传统理论,这使得对该问题的分析显得非常必要。学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论,主流有效力待定说和完全有效说两种观点。实践表明待定说存在种种弊端,完全有效说相对合理。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来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效果,进一步完善基础理论以协调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作为对财产的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着相互依存的联系。同时,在实践经济交往中,两者的关系又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以此,实现着民法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8.
无权处分行为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内涵界定,其效力问题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分析这些观点得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构建应以有效说为原则,效力待定说为例外。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之合同待定的规定与《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看似无甚关联的条款却引发了实践中不可协调的逻辑矛盾。作为无权处分合同之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无效的命运,此时受让人却依《物权法》第106条中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换言之,善意取得之标的物受让人自取得标的物之日起就丧失了向受让人(无权处分人)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等一系列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索权。  相似文献   

10.
作为“法学上的精灵”,无权处分的理论魅力在于其与法律行为、合同效力、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关联。本文从开放的视角,检讨了《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并积极探索对其制度完善之路。  相似文献   

11.
文章就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效力的规定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论公法契约     
契约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因相互许诺使契约双方产生信赖构成了彼此履行各自所承诺的义务、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基础.契约所蕴涵的平等、自由、信守、救济的精神,随着私法契约与公法契约普遍运用日益渗透到市民生活与社会管理当中.市民社会以民商契约为手段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秩序;政治国家则用宪法契约、行政契约、刑事契约与国际契约的方式来治理国家控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与处理国际关系.  相似文献   

13.
论合同法上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付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判断标准,然而两个法律均未明确给出交付的定义.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认为交付是合同当事人转让对货物的占有的法律行为,由此,交付是合法行为,任何非法行为均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交付,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交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实,更不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交付是一个法律行为.文章还对我国合同法就交付的具体规定、违约对交付的影响、保留所有权约定中的交付问题、试用买卖中的交付问题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合同解除效力形态的价值选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决定合同解除使合同发生何种效力形态的权利首先应是合同当事人的,其次是裁判者的。这种权 利的行使要受到如下各种因素的限制:合同的性质,履行状况,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规定,合 同解除的规范目的,公平、效率和交易成本等。  相似文献   

15.
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正常履行条件下 ,是有约束力的 ,但当其超出某一条件时 ,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则会形成不对称的权利义务 ,这就需要法律对合同条款的效力界限作出规制 ,形成对合同条款效力认定的补救措施。这既是现代民法维护实质正义的价值要求 ,也是合同固有的对价因素的内在要求 ,同时也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可预见利益”规则相呼应。否则 ,在履行与违约责任中 ,不可避免地选择已有法律责任界限的违约责任 ,而刻意规避因履行而带来的不可确定的不对称义务 ,引发更大程度的信用危机。从法律公平与实质正义出发 ,应增加合同条款的效力界限规范。  相似文献   

16.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无关,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衡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及与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法律制度的协调等方面来确定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为待定,不利于法律的整体调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维护,应予修改.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应确认其债权合同的效力,而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17.
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首先并非价值判断问题 ,而是事实判断问题 ,即合同解除会使合同处于什么样的效力形态。在特定物交易时代 ,合同解除只能使合同要么溯及既往地消灭 ,要么只向将来消灭 ;在种类物交易的情况下 ,合同解除会使合同能够发生多种效力形态。针对上述多种效力形态 ,用“合同解除”一个概念表述更具科学性 ,也更加符合我国法律用语习惯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向。合同法作为法律制度尤其是私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和维护了一定的价值目标。它确认和维护了交易秩序、合同自由与交易公平 ,以及交易效率。对合同法的上述价值目标的研讨 ,无疑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要义 ,更好地运用和实施合同法 ,使这部合同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用用。  相似文献   

19.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效力如何认定,是当前争论较大的问题。针对有效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直击有效观点的理论依据,揭示其立论的宽泛性;通过揣摩立法的价值取向,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的角度权衡不同的法益,并引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完善无效观点的论理性,并通过利益衡量表明司法者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20.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 ,并较多地体现了私法的内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与《合同法》有天然的渊源关系 ,都是以合同的相对意思自治为基础建立的。市场经济下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应注重劳动合同的私法性因素 ,在保持劳动合同特殊性的前提下考虑对《合同法》原理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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