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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一罪往往适用于一种刑法,但是在具体的犯罪实践中,犯罪者往往在施行一种犯罪行为时还伴随着另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往往通过数罪并罚的方式对种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所以,本文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数罪并罚进行简单探讨:数罪并罚之具体性实践、原则,以及新中国建立以来数罪并罚形成的过程与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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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编“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中,用专门的一节(第四节)规定了“数罪并罚”这种制度,但只有短短的三个条文(从第64条——第66条)。另外,在“缓刑”一节(同一章第五节)和“假释:”一节(同一章第七节)中还各有一个条文(第70条、第75条),规定缓刑和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也依照第64条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为了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这种制度,必须以上述五个条文为依据,首先从理论上弄清楚什么是“数罪并罚”,以及同它有关联的(或容易同它混淆的)一些刑法制度及其理论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掌握和运用这种制度,更好地做到依法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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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的数罪即数个相同罪名的犯罪,从理论上分析,就是指犯罪分子以多个故意,实施多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同种的数罪应不应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是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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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在特定时期内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而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为辅实行数罪并罚,其具体方法在修订后的刑法第69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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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量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罪并罚的量化问题主要是指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情况下如何在个罪中最高刑期之上,总和刑 期之下确定具体执行的刑期。这个刑期裁量与个罪之情节无关,仅与个罪之刑有关。随着数罪 中最高刑的增长,限制的程度会增大,而这个规律可以用公式表达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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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刑法第64、65,66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前发现一人犯数罪的,要数罪并罚,计算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64条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按法定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不发生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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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赵炳寿,田宏杰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具体他说,是指一人犯数罪,审判机关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确立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制度。从中可以看出数罪并罚适用的核心有两个方面,即哪些数罪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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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的要求、刑法规定的要求、剥夺利益存在的要求和刑罚方法极限的要求是确定数罪并罚规则的根据。依照数罪 并罚的四个根据,文章对我国刑罚合并执行的各种类型提出相应的合并执行规则,并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完 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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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甚为完备,颇具特色,以中华法系之美誉而闻名于世,其中数罪并罚制度亦有一定价值。本文简述其意,略显端倪。数罪并罚就是犯有数条罪行的人如何负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中国历代王朝对一人数罪的处罚原则有所不同。《尚书》是我国最古的一部以政事为基本内容的文献汇编,其所记载的夏、商、周三代的政治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基石。《尚书·吕刑》说:“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就是说一人犯有两个罪行时,把轻罪并入重罪,只按重罪科刑,不复处轻罪之罚。这是我国早期的数罪并罚思想,吸收原则的雏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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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宣告后,对于陈某是否适用缓刑引起了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对陈某应在数刑中最高刑二年六个月以上总和刑六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是合法的.既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应认为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并考虑其交代态度好,能检举他人罪行,退清全部赃物的表现,对陈某适用缓刑是恰当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是被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使人民法院相信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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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二审法院对马××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也是不适当的。马××在盗窃时偶然得到枪支,由于他的年轻(十七岁)幼稚、好奇和害怕,最主要的是因为枪支、弹药是他所窃得的赃物,在马××没有觉悟自首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立即将枪支、弹药交给有关部门的。因为这样,就暴露了他的盗窃罪行。此外,十七岁的马××对于枪支、弹药特殊的管理规定,也是不大可能完全清楚的。因此,马××在主观上不是明知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而有意对抗,拒不交出。另外,如马××有意私藏枪支、弹药,也就不会在窃得枪支、弹药后,即将其带在身边,在公共场所到处游串,以至于能够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而要首先将枪支、弹药隐藏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然后方可按自己的目的、想法行事。总之,我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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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去年第十期刊登了“粮店职工骗取粮票牟利如何定罪”的疑难案例探究。主要内容是:粮店会计张某持该店介绍信,到商店私刻“××镇粮管所核对章”等四枚印章,并窃得空白粮证多本,后用伪造印章和窃得空白粮证,假托户主名称,伪造居民粮证,骗购平价粮40000余斤等,进行倒卖,非法获利七千余元,对此,我们不同意作者分析定贪污罪,认为应构成伪造印章、证件罪和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