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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通知义务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公约条款的理解有偏差,由此发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在此时公约中关于双方当事人的通知义务进行探讨,来说明通知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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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同样适用这一方式。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通常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齐到庭的调解方式,我们称之为“当庭调解”。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调解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到庭,而由审判人员用书信向一方当事人转达对方当事人意见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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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Shang-Yuan 《当代法学》2007,(3)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对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学分析的文章不少,但是,对于尚处于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双方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话题相对较少,能否比照合同法之一般原理,即要约与承诺理论来诠释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签订前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值得法学界关注。目前,我国每年400万大学毕业生,不少人签订了就业协议,这样的协议其性质如何,权利义务如何配置,本文借鉴台湾地区"雇佣内定"概念及其他国家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理论,对我国劳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法学分析,并对实践中之就业协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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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一: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争诉事实相对立的举证,原审裁判中如果不能排除一方的对立证据,即认为法院审理认定事实不清。 在民事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对各自权利的不同主张,形成了争诉的事实。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围绕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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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项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民间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作为第三人依法对纠纷进行调停。新时期民间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人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纠纷和调解活动同人类的其他活动一样,仍然是心理活动外化的结果,调委会调解的根本目的还是使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得到最大化,达成调解协议即是双方当事人心理共同达到平衡点。因此,使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是一系列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为此,我们提出温馨调解,改变以往司法调解中心“法庭式”的庄重严肃,推行温馨和谐“家庭式”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温馨调解需完善5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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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能及时获知民事判决书的生效似乎在理论上不存在任何疑义,因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在上诉期内皆不提起上诉,一俟上诉期届满该判决立即生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手续的,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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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现代的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双务合同被视为最为典型和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类型。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等履行,以给付的交换为目的,即当事人都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在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之后,合同的目的才能全面正确地实现。由于双务合同所具有的这种双方对等给付或者对等履行的性质,也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具有牵连关系,因而许多国家的合同法大都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在当事人一方未为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不为履行的权利,以保证合同履行对双方当事人的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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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有时是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同时送达,这样,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均知道生效时间。但大多数情况是分先后送达,特别是当事人众多的案件。有时先收调解书和后收调解书的相隔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按上述法律规定,必须等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才生效,那么,先收调解书的一个甚至几个当事人怎么能知道最后一个当事人是何时签收调解书的?而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又是很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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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要想构成合同 ,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 ,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然而 ,合同法中的合意 ,英文的表述有二种 ,一种是 ,meetingofthemind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一种表示为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 ,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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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且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该重新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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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附带上诉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附带上诉合法要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附带上诉具有依附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目的上的对抗性、不服范围的惟一性、审理上的合并性共5个特征。关于附带上诉的本质,有非上诉说与上诉说两种学说。附带上诉制度具有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程序利益,实现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平等;打消好讼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便于息讼等多项价值功能。附带上诉的合法要件是:须有合法的主上诉存在,须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须对上诉人所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须于法定期间内提起、须不可再为附带上诉、须遵守法定程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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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解释有争议合同条款时 ,是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 ,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 ,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 ,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 ,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在法官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中 ,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 ,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 ,在补充解释中 ,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 ,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 ,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 ,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那么 ,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事人的意志 ,应当通过撤销制度来维护意思自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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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劳动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其存在的一些模糊性规定和漏洞使得双方当事人面对一些新问题时难以全面准确理解和执行。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法律适用和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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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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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自由意志,表示各自的立场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缔结的。只有此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方可拘束双方当事人,这是合同自由(contractual freedom)原则之当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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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一)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采取的是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诉讼程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推进,与诉讼模式相适应,鉴定的启动程序也是由当事人自行推进的。双方当事人为了支持各自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主动委托专家证人进行鉴定,鉴定启动的决定权是由双方平等拥有的,这种模式被称为“随意主义模式”。由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鉴定的对抗来达到揭示案件事件的目的,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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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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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于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能否据此向双方当事人制发调解书,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按照这一规定,既然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制发调解书。第二种认为,虽然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因被告同意履行义务而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应重新开始计算,故可由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制发调解书。第三种认为,只要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尽管当事人是自愿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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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居间调解人的身份主持调解(以下简称“律师居问调解”)一般是指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居间主持,依法疏通劝导,从中幹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这一表述较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律师居间调解的情况。现就律师为何不宜居问主持调解作一简要分析。一、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上分析,律师不宜居间主持调解。律师居间调解的法律关系是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律师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