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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观察到:如果当事人发了1200条以上的原创微博,它就给我们创造了不少接近他的窗口和信息。分析他关注的人,就能知道他的朋友关系和欣赏的类型。分析他回复的留言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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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护的隐私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为具有合法性的个人隐私。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隐私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方面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范围扩大化的倾向 ,并使隐私权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与其他权利相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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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世界观看来,结婚是幸福、神圣和美好的。几年前,我一位已婚的男性朋友,在和我出去交际时开玩笑地告诫我,不要暴露他已婚的身份,当时我对他的行为嗤之以鼻,笑骂他“流氓”。没想到,几年以后这样的“隐婚”行为竟然会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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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西方国家广泛兴起人格运动和民主运动,隐私权就是此时确认的一种新的人格权。近年来,隐私权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而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也日趋增多,公民的隐私权应该怎么保护即成为一个重要论题。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隐私权的概念、内容,明确了判定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标准,划分了具体的侵犯隐私权行为的类型,提出我国法律应为公民隐私权提供以宪法为指导、民法为基础的全方位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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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人活得不容易,担子空前沉重,压力八方袭来,正如一首歌里所唱的:“世界大着呢,孩子小着呢,事情多着呢,钞票少着呢,别人笑着呢,老婆骂着呢,日子长着呢,俺正忙着呢……”磕头碰脑,顾此失彼。一些人觉着,社会与家庭、支出与收入、理想与现实……似乎全都拧着劲儿。归根结底——不够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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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表达的不是律师职业整体的社会理想,这方面的内容在官方话语中早有定论,且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与律师个体的实际生活经验与感受也不一定相符。我所思考的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律师个体对自身社会价值的认识与希冀。 辞去公职,成为执业律师,除了在财富积累、个人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方面能够保持一点合理想象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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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家人信息在多个微信群中泄露传播,对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经警方调查,某航空安保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期间,将用于筛查密接人员工作的患者初步流调报告,私自拍摄并发至微信群内,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同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隐私信息泄露.12月2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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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时代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传统纸质病历相比,电子病历信息的存储和共享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但同时也为隐私信息的暴露提供捷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比发展较好的其他国家电子病历隐私保护历程,提出我国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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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晓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本文着重论述隐私概念和特征、隐私权概念和特征、西方隐私权的新构成、以及隐私权和其他相关人格权的区别。采用比较分折的方法,论述了国外隐私权渊源及发展,探讨我国隐私权保护滞后的原因。并力图对隐私、隐私权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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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大数据逐步实现开放共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高速发展,海量数据的收集、存储、发布和分析变得越来越容易。数据中所包含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面临危险,安全问题随之而来。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在用来保护隐私的同时,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应用于非公开个人信息的窃取;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防范窃取隐私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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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伴随大数据、物联网、深度学习等技术的发展,一个“万物互联、人人在线、事事算法”的人工智能时代正在到来。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本质,人工智能越智能就越依赖数据的喂养和算法的支持,由此引发严重的隐私危机。一方面,人工智能极大地增强了隐私入侵的能力,带来了更多的隐私获取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侵害隐私的行为极具迷惑性,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对此,传统隐私保护法律框架显得捉襟见肘,既无法有效保护人们的隐私,也难以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而欧盟最新的《一般数据保护法》则做了诸多有益的探索。面对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新挑战,我国应当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重视隐私保护的技术路径,探索隐私保护的市场机制,确立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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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隐私政策存在着对用户隐私保护不周的问题,解决该问题有赖于构建常态化备案审查机制。《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建立隐私政策的常态化备案审查机制提供依据。然而征求意见稿存在两个不足:一是只确立大型平台常态化备案审查机制,对同样需要纳入备案审查的中小型平台隐私政策未予规定。二是立法规定隐私政策报主管机关“同意”,未明确“同意”为备案审查。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需要,尝试由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分别对大型和中小型平台隐私政策开展备案审查,即建立隐私政策审查的双轨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