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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益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59-63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研究上较为欠缺、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人们容易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相混淆。对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作深入研究,将其作明确的区分,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甚至对于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该问题的立法完善,都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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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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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该条的规范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时不能偏离该规范目的。除基本的构成要件外,共同危险行为有两项重要的构成要件,一为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了对受害人权益有损害之危险的行为;二为因果关系不明,即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构成要件,它能有效地将共同危险与其他共同侵权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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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2):28-39
民法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之同向行为。民法共同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的共同行为。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是实际加害人不明之共同侵权行为。主张可能加害之复数行为非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确定实际加害人;而主张特定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一部分,只须证明特定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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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填补了我国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空白。阐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产生,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对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进行比较,并对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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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一直以来是学术界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更是众说纷纭。本文结合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梳理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要件的各学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构成方面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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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侵权法的主要内容,共同侵权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上的运用都是极为普遍的.然而,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涉及较少,使实践中对共同侵权行为诸多问题的处理留有缺憾.本文立足于对共同侵权行为内容的完善,提出了共同侵权行为三大部分及其划分标准的见解,比较各种学说的得失,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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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以来,“共同过错说”、“客观行为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制度安排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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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行为要构成共同侵权,加害行为乃至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同在共同意思的目的范围之内,超出目的范围之可预见程度的,属于个别人的个别侵权行为,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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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日本民法》只有第719条一个条款。其前段中的共同的含义,我们持主观共同说的立场,认为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更为紧密的意思参与意义上的主观共同性。其后段,是在不存在主观共同性的数个行为人的场合,为保护受害人而做的有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因此,作为加害人,通过对因果关系全部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进行举证,可以实现免责或减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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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因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共同危险行为人相互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外部效力,后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内部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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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且广受各界关注。本文通过发生于枣庄市的一个具体案例,比较细致地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并就医疗纠纷中被告的责任范围提出分析和确定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