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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这是习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进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中明确提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机制.”深入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大力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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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中国司法》2014,(12):18-19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什么是依宪治国?为什么说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怎样坚持依宪治国?这是我们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执行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任务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依宪治国,从字面含义上讲,就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依宪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则包含以下五层含义。其一,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根本制度,如人民主权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制度、民族平等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相似文献   

3.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就未来中国的治国方略作出的重大决策。它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而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和应有之意,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推进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相似文献   

4.
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第四次修正(下简称宪法新修正案)。为了加强对修正后的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广东省法学会、南方日报社和广州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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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法治中国的号角.从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人民权利的保护,国家、社会的稳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从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为切入点,理清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阐明了如何实现依宪治国,并指明了依宪治国对于夯实法治中国的宪法基础、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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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进一步论述了“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也是指导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是把宪法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实行依宪治国。而要实行依宪治国,关键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目前的宪法与宪政尚不完善,公民尚不能很好地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现实中有时会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因此,我国现阶段亟需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生活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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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常要体现三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追求:首先,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保护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及其相关制度;其次,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第三,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参与。宪法要通过上述追求反对以下两种不同的进路:一种是传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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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以立法形式,正式决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今天,我们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对于我们法律人而言,是一个神圣的日子。32年前的今天,现行宪法也就是82宪法正式实施,这一天成为国人尤其是法律人一个值得永久纪念的日子。进人新世纪以后,我国将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几年来开展广泛的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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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来之不易、生逢其时、角色特殊,31年变迁、4次修改、31条修正案是在改革开放35年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特别是31条修正案集中回应了我国经济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发展的深切呼唤,宣导了摒弃集权、打破垄断、放松规制、约束权力、崇尚民主、追求自由、注重平等、尊重人权、保护权利、鼓励公开等价值追求,具有非常丰富的法治内涵,直观地描述了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梦想。从宪法规范走向宪法现实必须进行长期艰巨的努力,树立宪法观念、改善施宪机制、完善修宪程序是其中的三项重要举措;现实生活中人们反复追问的关于宪法权威、宪法生命和宪法发展的若干尖锐问题,应当坦诚认真地给予有说服力的回答,才能在宪法实践中充满自信地不断推动法治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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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从2001年8月高调出台,到2008年12月黯然废止,历时7年有余。伴随批复一度风行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宪法司法化思潮,如今也应该寿终正寝、冷静反思了。客观而论,批复的出台和宪法司法化的盛行作为现阶段中国宪政进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对推进宪法适用、强化宪法权威这种社会呼吁的积极回应,但其本身却是缺少理性思考和实际合理合宪性考量的,所以,废止批复是宪法适用的理性复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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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莉 《中国律师》2003,(12):31-34
律师保密义务,是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它却是一个关系到律师职业生存状态的问题。2001年4月,河南焦作市一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留给被告人家属被判泄露国家秘密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从其被捕至二审改判无罪,历时两年多。此案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被律师界认为是继《刑法》第306条之后又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当我们搁置起同情心,以惊醒的态度,冷静地审视该案时,发现它提出了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律师道德规范在保密义务主体、客体、对象、期间、履行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提示业内人士必须认真的研究和界定律师保密义务并完善相应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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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即将过去。注定,这一年令人难忘。在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的同时,我们也迎来了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的难忘时刻。当60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成立,当60年前10月1日沈钧儒被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当60年前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始办公,人民法院的历史开始了新篇章的书写,人民法院制度也正式诞生了。60年来,伴随着祖国的成长壮大,人民法院也在艰难曲折中建立发展起来,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继续前行。仅以本专题的一组文章作为对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的纪念。所有文章均为纪念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理论研讨会(本刊第11期封三曾作报道)而专门写作并在我刊发表。在此,我们也向作者表示谢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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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3,(6):43-47
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中学和父亲的共谋下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于是齐以陈某、陈某父亲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发布《公告》,公告了一个以下引述文为实质内容的《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规定所事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2日,山东青岛3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国家教育部,理由为国家教育部侵犯了3名考生接受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即相同高校面向全国各地省市的录取分数线不同)。此案被一些法学专家学者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该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宪法司法适用问题长期以来没几个人重视,近几年如约而至,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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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中国诞生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帝制,开创了中华民族的新纪元,开启了中国宪政发展的新时代。 三十年前,中国历经艰辛,走出了文革浩劫,痛定思痛,集国人智慧与共识,诞生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八二宪法,标志着中国宪政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此时此刻,我们纪念这两个重要的历史大事件,适逢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党的十八大为我们规划了新时代的新蓝图,指明了新的奋斗目标,也为我们指明了达此目标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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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是完成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我们认为,必须从分析法律服务的特有属性和矛盾入手、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研究探索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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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律权威,促社会和谐吕红兵(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我个人理解,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无可替代。首先我认为律师是社会生活的“先知者”。可以说,社会上很少有一个职业像律师职业一样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大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方针决策,小至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领域。律师职业的深度和广度都是任何职业不可比拟的。这是由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第二,律师是社会生活的“润滑剂”。和谐社会强调和谐,强调社会的不同环节融洽相处,这就要求社会出现矛盾时能及时化解,这些工作恰恰是律师执业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律师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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