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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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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49条第2款的规定标志着在刑事立法上对老年人刑罚轻缓化的认可,这点值得肯定,但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却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年龄设置偏高,导致司法实践中恩惠到的老年人少之又少;二是老年人免于适用死刑可能导致司法实践僵硬,不利于应对当前我国社会各种复杂情况。再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界定不明不易认定,也与通常的刑法定罪逻辑不符。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成立一般累犯主体条件的限制,由于其只是笼统地排除未成年人犯罪成立累犯,而没有具体明确行为人已满十八周岁后实施后罪能否排除累犯的成立,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见解。考虑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身心发育特点和犯罪的特殊情况,行为人犯后罪时即使已经满十八周岁仍然不应成立累犯。这样认定,符合法的实质公平正义之理念,切合我国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宗旨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法条设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既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目的,又符合国际社会一般立法体例保障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人权的内在精神和潮流。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就是对死刑的改革。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其严厉性、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可纠正性而长期为人所诟病,死刑之存废也是学界一直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对死刑依然保持现状或轻言完全废除都不可取,应当是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上对死刑进行有步骤的、渐进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4.
文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新旧法律适用中的疑惑。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一般累犯的规定,并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应对本次修正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内容作正确理解和适用,使累犯制度的作用得以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被组织者应该出于自愿,所组织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组织摘取他人出卖的器官致人伤亡时不宜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第37条第1款的罪名表述应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偷偷摘取尸体器官的只能理解为是侮辱尸体罪,死者生前对于自己的身体具有自决权,死者死后的器官决定权,则可由其家属行使。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在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的修改方面得失兼具,对此需要辩证看待。对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的修改值得称赞,彻底废除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却显得过于绝对,而未能取消假释的禁止性条件则留下了遗憾。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扩大了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对判处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这一修改集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与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接轨,刑法立法应适度限定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排除老年人构成累犯,将毒品犯罪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增设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缓刑制度存在缓刑适用实质标准不统一、界限模糊等诸多弊端,致使各地区法官操作不统一,甚至有失公平公正,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49个条款进行了修正,其中涉及缓刑制度的有四个条款,在适用条件与执行制度等方面对我国的缓刑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正,使我国的缓刑制度进一步完善,与人性化的国际刑法思潮进一步接轨。  相似文献   

10.
文章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3]分析我国职务犯罪的现实情况基础上,指出了废除职务犯罪死刑正当性理由。同时,从主客观两方面对目前我国废除有关职务犯罪死刑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最后,针对我国废除职务犯罪死刑提出构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可忽略一些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的规定,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出现了颇多争议。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刑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在对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方面没有实现从重刑结构向轻刑结构的转变。我国刑罚结构仍是重刑结构。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刑罚结构内部各刑种之间力度的衔接方面进行了优化,更为重视无限额罚金的作用,这使得我国的重刑结构趋于合理,机能发挥更为充分。要实现我国刑罚结构的轻刑化,必须进一步废止死刑,提升社区矫正与罚金刑的地位,进一步完善有期徒刑的内部结构,增加若干资格刑。  相似文献   

13.
"正确的刑罚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即可。"《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刑罚结构。然而,其中限制减刑、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监狱长刑犯、累犯、死缓犯的增加,对监狱的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带来极大挑战。监狱只有认真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分析其对监狱行刑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维护监狱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14.
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为内容的刑罚,罪犯一旦被判处死刑,其他的自由权、财产权、资格权便消失殆尽,可见死刑是刑罚种类中最极端、最严厉的惩罚。贝卡利亚  相似文献   

15.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大量修改,而司法解释却出现空白,由此引发了司法实务中对该类罪名的适用疑惑与争论。文章对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罚金"刑适用问题进行了剖析,以期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刑法加以进一步完善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目前试行中的"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三是应当在刑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刑法治理理念与压制理念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分野。《刑法修正案(八)》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刑法治理理念,而且其颁行标志着在我国刑事法治发展中应当确立刑法治理理念。对刑法治理理念应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下,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刑事和解、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矫正制度等方面予以具体展开。  相似文献   

18.
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的适用和实际执行数量必然会减少。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法院无疑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特别是来自“舆论审判”的压力。如何平衡死刑限制适用的新刑事政策与“舆论审判”之间的冲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安军 《工会论坛》2008,14(3):131-132
通过分析我国的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困境,认为这种现状既不利于制裁罪犯,也不利于我国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及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我国非常有必要借鉴联合国《引渡示范公约》的作法,明确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并在法律中规定之,将其作为任择性拒绝引渡的事由之一,为协商解决留有余地。同时,又指出,在适用联合国《引渡示范公约》的作法,完善我国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时,存在的种种担心,并给出了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这一修改意见的提出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它不仅有利于缓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的冲突与矛盾,也顺应了世界各国通过提高自由刑上限从而废除死刑的趋势,更是从我国目前人均寿命大幅提高的实际出发而提出来的。不过,刑法草案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年限提高到25年还是比较低,应将其提高到三十年。此外,为适应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的现实需求,还应当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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