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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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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危机会打击网络游戏制作者的开发积极性,阻碍网络游戏行业的创新,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很有必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故,鉴于立法与实践中现状,通过著作权的相关理论,对网络游戏内容的著作权进行定性分析,然后利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分离出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内容,再通过与著作权客体进行比较和匹配,确定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内容之著作权保护路径。只有对网络游戏内容的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方能保证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网游产业有效参与国际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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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时事新闻要求更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我们可以从时事新闻独创性的缺失、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保护等三方面来分析这种规定的原因。目前我国在时事新闻著作权立法上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本文通过分析时事新闻著作权的立法现状,找到其中的疏漏,并结合新闻实践,提出关于如何完善对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的一些想法,以期对著作权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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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在给予我们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现有著作权法产生了冲击,若想解决其衍生的问题,则必须先厘清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讨论的主体.只有讨论清楚之后,才可以更好地梳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及后续的责任归置等问题.按照人工智能等级的划分,应将弱人工智能比作客体,强人工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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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的特性有: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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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视节目模板”交易在国内外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模板之间的抄袭现象十分严重。由于电视节目模板中的基本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电视节目模板作为整体难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给予模板的脚本以著作权和对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进行改进,为电视节目模板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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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法律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著作权领域也不例外。网页作为互联网最为基础性的资源和工艺技术的产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艺术价值。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缺乏对网页的有效保护,应该对具备可版权性的网页赋予作品的地位,并且将其明确地纳入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此基础上再对相关法律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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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体育赛事节目的 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刚刚进行第三次修改并已经公布的《著作权法》为体育赛事节目的 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体育赛事节目不仅具有可版权的正当性基础,并且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视阈下已经具备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件,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然而,目前学界所主张的是广播组织权保护说和录制者权保护说两种学说,二者的适用问题仍处莫衷一是的局面.因此,具体到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当前一段时间及未来的较长时间内的法律的可适用性,从现行《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以及构建《著作权法修正案》最为合理的立法方式两方面分别给出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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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是随着科技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版权法客体,它具有版权法下的作品的一般特点,但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对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时要考虑到这一特点,在著作权法体系下制定单行的保护条例,既要给予数据库制作者以适当的权利,同时又要考虑到其他竞争者和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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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著作权是以网络作品为客体的新型著作权。我国互联网处于高速增长期,给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优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著作权,一方面需完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合理计算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保护;另一方面还要完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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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编曲是对音乐如何表现、以何种方式表达的创作,编曲过程基本上决定了音乐作品最终表现形式和表达效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改编作品的保护,音乐编曲作为音乐改编的一个种类,只要满足改编作品的要求,即以原作品为基础的表达和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就应该认定为编曲作品,并承认编曲者的著作权人地位,使编曲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并未给予编曲以作品认定,这也凸显出改变编曲尴尬法律地位的紧迫性。认定音乐编曲的作品地位,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也是尊重著作权法制度的目标与价值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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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是人类知识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其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 ,给著作权体系以巨大震撼。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1 怎样选择管辖 ;2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 证据认定问题 ;4 如何确定个人合理使用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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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网络文学飞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链,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针对网络文学的侵权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网络文学的市场秩序。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需要权利人、消费者、网络服务商、监管部门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要保护好网络文学的著作权,须将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加强技术保护措施,转变读者消费观念,健全法律法规,多管齐下,方能奏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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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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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时代,数据已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数据安全也被提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数据传播和使用的深度和广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可能产生数据安全风险。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泄露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数据伪造问题都亟须解决。数据保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内在矛盾使得现行《刑法》无法适应新的困境。因此,应当改变数据保护策略,构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重构数据访问规则和出罪机制,根据数据流通阶段的不同调整《刑法》保护的侧重点,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崛起带来的数据保护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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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发展,人工智能向更加自主和智能的方向进步,人类社会也从大数据时代步入到了人工智能时代。但是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它的到来不停的冲击着传统的法律框架,对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提出了挑战。而以自主数据采集和深度学习为基础的现行自主式人工智能,对法律领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我们必须正视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将人工智能赋予有限的法律人格,让自主化人工智能承担起部分的法律责任,这既能保护个人信息,同时又不阻碍人工智能发展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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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也是规范编辑行为的法律。文章分析指出:目前期刊编辑在编辑活动中普遍存在对《著作权法》中关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规定的违背。因而,学习和研究《著作权法》应该是长期的、自觉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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