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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117-121
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形包括:警察目击犯罪发生过程,当场抓获嫌疑人的情形;警察发现、收集、提取、保管案件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情形;警察行使侦查权,收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形;警察实施诱惑侦查,在犯罪过程中当场抓获嫌疑人及获取证据的情形;警察接受投案自首、立功,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作案后认罪、悔罪情节的情形;警察作为鉴定人,对案件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的情形。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条件范围包括实体性条件范围和程序性条件范围。警察出庭作证有一定的特免权,即为了保护特定的利益,应允许警察在诉讼程序中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某种秘密情报;为了保护警察及其家庭成员安全,各国法律在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时,还针对一些特殊案件采用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特情人员、“卧底”警察,设置一定的例外;为了保护证人自身的利益,各国都规定有防止自陷于罪的拒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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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但由于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普遍.在刑事证据立法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对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同时,警察出庭作证在诉讼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以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也将给公安机关带来一定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拓宽侦查途径,提升办案质量,合理配置警力资源,提高警察自身素质,同时寻求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活动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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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芸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27-29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程序价值。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公安机关的职能从侦查阶段延伸到审判阶段,从而强化了其作为侦查主体的职责。公安机关应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职能,转变传统的耻讼心理,充分认识和理解警察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通过强化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质证行为,加强侦查人员的合法取证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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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庭审中首次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举被誉为“新中国的第一次”。这之后,山东、天津等地也相继进行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探索。公安、检察、法院各方人士,及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合理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实际操作的种种要求,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近几年来,警察中的侦查技术人员、刑事技术专家,已经作为专家证人,频繁出现在证人席上。但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上和历史上的原因,以书面的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法官通过听取控辩双方宣读的证人证言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做法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证人平均出庭率仅为3%至5%。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警察中的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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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却极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官、法官态度消极的原因,还受到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为使证人出庭作证落到实处,发挥其作用,必须在这些方面逐步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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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有利于民主、公正的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警察形象和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警察队伍素质。我国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因没有任职资质证明,往往遭遇尴尬,且我国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刑事鉴定人员思想观念上的误区都成为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的障碍。规范刑事鉴定人员职责,完善有关法律,大力营造司法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氛围,是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的重要保证。此外,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也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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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上,两大法系对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持不同态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是普遍现象;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甚为少见。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司法改革,要求警察出庭作证。从理论层面分析,警察出庭作证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传闻证据免遭排除的理想途径,是控诉、辩护的双赢需求,是维系侦诉命运共同体有效运作的内在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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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程序法上,卧底侦查必须遵循特有的程序法则。卧底警察超越法律授权范围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应该从多方面进行评价。卧底警察身兼侦查员、证人、取证人等多重角色,在刑事诉讼中身份保密与上述角色必然存在冲突,卧底警察拒绝出庭作证需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明确规定是卧底侦查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赖以存活的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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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公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2):125-129
我国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障碍及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警察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理解各持一端;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使得有关警察作证的规定落空。在我国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助于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平与正义,对于促进刑事诉讼构造重构也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要明确警察作证的范围,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豁免内容和例外情形,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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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警察出庭研究已从探讨其"必要性"转为构建出庭规则。警察出庭的权利和义务是实现警察出庭解决专门性问题之功能的保障。警察出庭的证明目的分为证明案件事实和证明证据可靠或侦查活动合法。警察出庭作证陈述对象包括证明案件事实、证明鉴定见可靠和证明证据收集或者侦查程序合法。警察出庭陈述的证明对象决定了警察出庭作证时的身份是类似于证人还是司法鉴定人。现场勘查人员、侦查实验实施者、负责全案分析的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其法律地位与司法鉴定人类似。履行见证、监督侦查活动的专家出庭作证时其法律权利义务与证人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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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1):34-36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而证人证言又是证据种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说真话率低,被法院采用的就更低。这严重妨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制约了办案效率,影响了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实现。我国证据制度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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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就是对警察出庭作证作了规定,与旧《刑事诉讼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规定不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太窄、技术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的警察出庭作证有待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缺乏救济措施。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警察出庭作证规定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改进: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主体、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警察作证的限制与例外、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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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不应出庭作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侦查人员不应出庭作证·执法实践·专栏主持郭光华□薛宏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了很大改动,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就是证人一般要出庭作证,以控辩双方质证、讯问的形式对证人证言进行甄别。这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必将对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产生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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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嘉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113-117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警察不出庭作证现象长期存在,与当代强调程序利益的庭审要求格格不入。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从此,警察出庭作证有了法律依据。该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推动国家法治的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源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弊端的影响、警力不充足、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以及警察内在的因素。在新刑诉法背景下,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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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总体角度论述了建立程序性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的必要性及原则考虑,并对目前应建立的具体的程序性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为完善证据立法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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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学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1):17-2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对警察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这对于完善证人制度、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培育警察的法治精神、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该规定还很简单,有必要考察和借鉴域外警察出庭作证的做法在程序和证据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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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证人拒绝作证 ,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 ,已成为多年来困扰刑事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 ,对控辩式诉讼架构有很大影响 ,它使直接言词原则无法得以完整的建立。排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证人的证言笔录的法律效力 ;赋予询问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以强制效力 ;规定拒绝出庭作证是一种妨害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 ,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制定其他相应的配套措施 ,是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的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