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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黄加宁  谢颖 《法治研究》2009,(11):52-56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系法律规定依审批生效的合同之一。在实践中.存在实际交易的合同与经审批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对该两份合同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宁波金国宝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分析.就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理论探讨。笔者认为。在股权交易方已经按照真实合同所确认的金额进行交易并履行完毕,阴阳两份合同之间的差异得到实质弥补。并且股权转让的行为也已获得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对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各方当事人均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法律界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明确如何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协调适用,合法合理地认定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以期促进房地产交易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整合,统一房地产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  相似文献   

3.
惠宁 《法制与经济》2008,(10):60-61
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法律界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明确如何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协调适用,合法合理地认定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以期促进房地产交易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整合,统一房地产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  相似文献   

4.
毛海波 《法治研究》2010,(10):66-70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处理的难题。笔者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了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从民法角度探讨合同成立、无效、不生效的区别,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的界限,厘定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效力过失责任理论以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5.
董万程 《行政与法》2013,(12):96-100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是合同无效的一般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公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民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同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立法缺少但书的规定.本文认为,认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  相似文献   

6.
由于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性质的认识不同,人们在公司股东签定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对股东签定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为无效或有效,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购房指标是一种民事权利,本权利来源于特定的情形。这种指标一但确定,即意味着财产价值。不想要房子的就会将这种指标转让给他人,从而产生效力问题。在实务处理中,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相当多的争议。有人认为,民事权利个人享有后,即为个人处置,故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有人认为,民事权利与人身有依附性,不得自由处置,故转让行为无效;有人认为,法律对此特别规定,故效力根据法律之规定来分别确定。本文力图从各类购房资格转让合同着手,找出购房指标转让的规律。将购房指标转让分为商品房购房指标转让转让和非商品房购房指标转让两大类。由于购房指标性质不同,效力有差别。  相似文献   

8.
对于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而所购之房屋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借名购房可分为三种类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其内部关系中委托合同虽然只是违反有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关于名义购房人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限购对象)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另一份独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的名义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构成直接代理关系,名义购房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事实购房人是代理人。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在被代理人(名义购房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相似文献   

9.
股权转让与一人公司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柳经纬 《法学论坛》2005,20(1):81-85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时 ,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还是公司无以存续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分别探讨了股权转让及其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一人公司的存续问题 ,主张不应以股权转让合同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人而认定其无效 ,并提出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持谨慎、分步承认的态度。  相似文献   

10.
一、合同转让仲裁条款效力概述合同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合同转让可能通过两种途径发生:法律规定的转让和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法律规定的转让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合同当事人死亡时,合同中非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遗嘱执行人;当事人破产时,合同中非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破产执行人等几种  相似文献   

11.
当前经济纠纷中因超越经营范围而被认定合同无效的仍很多.如何正确认识企业经营范围与合同的效力关系重大.《论认定合同效力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认为必须明确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内涵及性质.作者认为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经济合同并非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无效经济合同,应视为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这样才能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请您阅读此文.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又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没有作条件限制,对外部转让作了严格条件限制,虽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就股权转让及其相关问题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就股权的含义、股东资格的认定、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履行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条所谓的"法律"并不要求强制性规定必须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尽管如此,我国法院仍然可以利用两个途径考虑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宽泛的民商事关系。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与行政法规对其效力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不能仅以违反此类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合同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管制型规范"、"半管制型规范"和"衡平型规范"。管制型规范应直接适用;而衡平型规范的适用必须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半管制型规范只有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  相似文献   

15.
徐永前 《法人》2005,(2):126-128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面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表明在规范化成为产权改革主旋律的情况下,国有  相似文献   

16.
蔡忠良 《法制与社会》2011,(25):257-258
近年来随着城市房价的飙升,而农村的小产权房由于其土地不必办理出让,房价因此相对偏低而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因为法律对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大家对转让的合同效力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拟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做一个全面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周祺 《法制与社会》2010,(26):108-110
本文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为立足点,分析第三十二条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下,除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当然无效的合同外,其他的六种情况属于特殊规定。在这六种特别情况中,除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反资产评估、产权公开交易等外部程序性规则外,其他情况不应当然无效,而应由《合同法》、《物权法》等的规定调整。另外,即使是由于违反资产评估、产权公开交易等外部程序规则而使得合同无效,也应当是合同相对无效的情形,即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才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赵申豪 《现代法学》2022,(4):191-209
资产收益权是近年来出现且活跃于商业实践中的概念,但学界与商业界对其性质、权利内容等存在诸多误解。通过分析41起相关裁判可知,资产收益权看似是一种新型权利,但实际上属于债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收益权与底层资产挂钩,债权的履行期限始于底层资产转让之时,而债权数额一般是底层资产的转让价款。资产收益权这一概念被创设出来,旨在规避“底层资产禁止转让”的法律规范。资产收益权转让名为债权让与,实则是债权设立行为,受让人对于底层资产或其收益不具有排他效力。为克服该缺陷,实践中通行做法是在底层资产上设立抵押权。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交易模式,依据穿透性裁判思维,其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转让回购合同系脱法行为,其效力问题应视所规避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予以判断。转让回购合同应适用借款合同的规范,但其属于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甚至矛盾。其中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何认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台词的效力,是司法工作者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不揣浅陋,对此问题作些探讨,并就此东教于同仁。一、传统的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冲突我国传统的对经济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讲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此外,1985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  相似文献   

20.
叶名怡 《法学家》2022,(1):172-190
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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