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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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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经济制裁通常以安理会决议的形式出现,安理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各国有义务全面、严格地执行安理会决议。安理会决议应当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不得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相抵触。当一国出现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并怠于履行人权保护义务时,安理会可以代表国际社会对其采取保障人权的必要措施。联合国制裁经历了从"传统制裁"到"聪明制裁"的转变。由于缺少对公正审判权的保护,各国执行"聪明制裁"面临选择困境。针对"聪明制裁"可能引发的人权危机,有必要从制度设计层面入手,明确安理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完善"和平之威胁"的判断标准,加强对各国执行安理会决议的监督与审查,保障制裁对象的公正审判权,建立多元化的人权保护救济渠道。在联合国经济制裁中加强人权保护,有利于积极应对国际安全形势变化,有利于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有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联合国宪章》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同时规定了安理会执行行动和会员国自卫权两项例外。1990-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安理会678号决议又提出了“授权”使用武力的问题。这是在联合国框架下以武力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新的可能性或范式。本文通过对宪章有关条款及实践的分析认为:授权使用武力是安理会为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建议采取的行动,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安理会的这种建议自愿决定是否动用武力,会员国在安理会授权下动用武力一般属于单独或集体自卫性质;但这种使用武力不仅要受一般国际法有关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授权的军事目的的限制,安理会不仅可以授权使用武力,也可以通过决议要求停止一切武力行动包括自卫;安理会在控制一切武力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本文还对“9.11”事件后美国对阿富汗动用武力的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两个机构在组成与性质方面的差异,在处理共同管辖的国际争端时,两个机构的解决方式有时存在分歧,而且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院裁判对《联合国宪章》条文的解释也存在矛盾。因此,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内重新构建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关系,有迫切的需要。在产生共同管辖时,国际法院应当适当照顾安理会决议的意见,同时,为制约安理会日益扩大的权力,应当肯定国际法院对安理会决议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4.
顾婷 《法学》2011,(10)
正在实施中的安理会1267体制是直接针对与基地组织、本·拉丹或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实施强制性制裁的聪明制裁体制。该体制因缺乏正当程序而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成员国国内法院的司法挑战。安理会在依《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强制行动时应遵守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相关国际法规则,但是,国内法院对安理会决议并无司法审查的权限。对于1267体制侵犯个人公正审判权而引发的人权危机和执行困境,安理会应在国际层面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加强该体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张国斌 《法制与社会》2013,(23):139-142
《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伴随着各种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非典型威胁,如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全球环境问题等,安理会作出断定"和平之威胁"的决议受到了更多的国际社会关注,尤其体现在安理会对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回应。人权因素之于安理会断定"对和平之威胁"的影响巨大。  相似文献   

6.
张影恬 《河北法学》2011,29(4):53-60
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是一些国家在没有得到安理会明确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寻求的一种使自己使用武力的行为合法化的理论,其自提出以来就备受争议。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也都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或裁判。除了《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安理会执行行动和国家行使自卫权以外,使用武力必须有安理会预先的明确授权(明示授权),否则将导致会员国无限制使用武力,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在安理会的决议文本及行为皆不明确的时候,任何会员国不能通过对决议文本的宽泛解释推断安理会的意图,得出"默示授权"的结论。同时,安理会也应当加强其决议用语的法律性、明确性,以提高决议内容的识别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7.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设立,开创了由国际法庭审判国内战争罪犯的先例。尽管该法庭的设立已十年有余,并且已经审判了一批罪犯,但是,时至今日,该法庭的合法性仍受到质疑和批评。本文对通过国际刑事法庭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认为违反国际法是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依据;进而,在此基础上对设立前南国际法庭的法理根据进行探讨,并认为国际组织暗含权力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前南国际法庭的法理根据,设立这样的法庭作为安理会的一项执行措施乃是源自于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而具有的暗含权力。  相似文献   

8.
段冉 《法制与社会》2010,(10):76-77
现有国际法关于海盗罪的定义难以为国际联合打击索马里海盗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一情势对现有相关国际法的滞后性提出了挑战,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1816号决议可以理解为对此种挑战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9.
“9·1 1”事件后 ,安理会随即通过三个反恐决议。这些决议主要涉及《联合国宪章》第2 7条 (大国协商一致原则 )、第 3 9条 (安理会管辖权确立 )、第 41条 (安理会的非武力措施 )、第 42条 (安理会的武力行动 )和第 5 1条 (会员国单独或集体自卫权 )。这些决议证明了联合国解决危机的作用 ,也暴露了联合国在控制武力使用方面的局限 ,还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宪章》没有明确赋予联合国处理环境事务的权利能力,但基于联合国及其宽泛的宗旨、根据《宪章》第一章,联合国可以依据经济、社会和人道主义责任的理由,凭借其世界论坛的地位和通过联大决议发挥其环境保护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刘正 《现代法学》2004,26(5):160-164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通过立法来惩治针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恐怖袭击活动。1998年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攻击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罪行纳入法院管辖范围。2003年《安理会第1502号决议》进一步完善了规约的规定,并要求各国也在国内立法惩处这类犯罪。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在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上走过了一条艰难的道路。冷战期间,两大集团长期对抗,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少有作为。冷战结束后,以1990年的海湾战争为契机,联合国安理会以《宪章》第七章为基础采取的强制行动进入了活跃期。安理会相继在索马里、波黑、卢旺达和东帝汶等国和地区采取强制行动。  相似文献   

13.
朱文奇 《法学研究》2004,26(2):132-133
国际刑法是一个相对国际法其他学科而言比较新的一门学科。1993年5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27号决议,决定设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来审理前南斯拉夫境内所发生的这些罪行。安理会又于1994年1 1月通过第995号决议成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这两个特设  相似文献   

14.
王滢 《当代法学》2021,35(5):140-151
公司决议行为性质上为法律行为,内在构造呈现为双阶结构,即个体法层面的各表决权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团体法层面的法律行为.决议效力评价应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考察各项意思表示的品质,主要涉及行为能力、虚伪表示、欺诈、胁迫等类型.第二阶段考察团体法层面的法律行为效力,主要是合法性和妥当性控制以及程序瑕疵的评价.第一阶段不考虑合法性和妥当性问题,第二阶段则不考虑意思瑕疵问题.这样的双阶评价模式,构造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既保障了决议的自治基础,也为合法性、妥当性及程序性控制安排了合理的位置.  相似文献   

15.
国际法视角下的索马里海盗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海盗出现以来,规制海盗问题的国际法经历了从国际习惯法到国际协定法的演进。针对近年来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索马里过渡政府的同意为一些国家出师亚丁湾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安理会此次针对索马里海盗的授权只是一个特例,并不视为订立国际习惯法。打击索马里海盗授权对国际法,特别是对国际海洋法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但是要修改海洋法的相关规定绝非易事。就目前而言,整合各国海军力量,在联合国框架内采取具体行动合作打击海盗是最有可能迅速见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北约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的合法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1年3月17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针对利比亚的《第1973(2011)号决议》,授权联合国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但排除一切形式的外国军事占领以使利比亚平民免受武装袭击的威胁。然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部分成员国在随后发起的针对利比亚的一系列军事行动超出了《第1973(2011)号决议》的授权范围,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国际人道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国际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17.
罗刚 《法学杂志》2012,(9):120-124
联合国宪章为安理会采取包括动用武力在内的强制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提供了隐含的法律依据,如果国际恐怖主义达到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程度,安理会就可以采取包括动武在内的强制行动介入反恐斗争。事实上,安理会已多次采取强制行动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从法理方面分析,安理会可以授权以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矛盾;而保护人权,正是反恐的主要目的之一。  相似文献   

18.
《法学杂志》2012,33(9)
联合国宪章为安理会采取包括动用武力在内的强制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提供了隐含的法律依据,如果国际恐怖主义达到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程度,安理会就可以采取包括动武在内的强制行动介入反恐斗争。事实上,安理会已多次采取强制行动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从法理方面分析,安理会可以授权以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矛盾;而保护人权,正是反恐的主要目的之一。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分析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自其成立以来通过的表决,特别是有关人权内容问题有争议的表决,将瑞士、欧洲国家和中国的表决情况进行比较,着重对瑞士的表决态度进行研究,并结合《反对诋毁宗教决议》之例,得出:瑞士在国别决议和主题决议上并未有官方称赞的重大影响;瑞士官方的人权观点不清且与实际矛盾;在对待《反对诋毁宗教决议》以及相关问题上,瑞士官方和一些人权组织在国内和国际所表达的态度不一致;瑞士官方一方面自喻其在该理事会的身份及其贡献,另一方面却对该理事会通过的,但其投票反对的、能表达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意见的人权决议视而不见。作者最后建议瑞士重新定位人权观念。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规范的法理根据源于董事会的性质、职能和公司自治权。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通过,这有助于促使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决议的商讨。为避免出席会议的董事太少而导致由极少数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这一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公司法需要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予以规定。公司法应当通过对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和赞同决议的董事过半数之规定,为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规则设定最低标准,并以此为公司自治预留必要的空间。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2条对董事会决议的规范有明显的缺憾,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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