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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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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绪雨 《法学杂志》2006,27(4):126-128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被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然其产生却对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具有内在冲击,因此要采纳让与担保制度则必须分析其优劣所在及其存在空间,设计出一种有效的机制。否则,即使采用这种担保方式,能够对社会产生一定的经济促进作用,也会被其对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发生负面作用所抵减。  相似文献   

2.
周阳 《法学评论》2008,26(5):21-26
海关担保制度是海关处理严密监管与贸易便利两者之间关系的有效手段。中美两国均已建立了海关担保制度。但与美国相比,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海关担保法律法规,采取归纳说明与授权条款相结合方式阐述海关担保适用情形,同时注意限制授权条款无限扩大的趋势。对于担保人资格问题应充分细化,并将专业化担保公司保函纳入到海关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对海关担保的基本程序也应作出明确规定,特定海关担保业务的程序可以通过制定规章的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陈英 《政法学刊》2007,24(5):8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之后,各界对此解读非常之多,相对而言对担保物权赞誉最多,担保物权编中在抵押合同的设定与抵押权的设定关系问题、新型担保方式等方面吸收了先进的立法例,巩固了实践中有关担保的科学的方式方法,规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担保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在部分制度设置上如登记制度仍选择了回避,实属遗憾。  相似文献   

4.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温世扬  丁文 《法学评论》2004,22(6):38-46
在罗马法上 ,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 ;在法国民法上 ,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 ;在日本民法上 ,优先权 (先取特权 )制度独立而成为一项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 ,前者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 ,后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之需要以及现有担保物权的特点 ,决定我国《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上 ,日本立法例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等民事立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司法实务推进和发展的担保物权制度,有极为明显的制度改善,基本实现了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物权法丰富了担保物权的类型,完善了担保物权设定的公示制度,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机制,并极大地改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规范缺失现象.但是也应当充分认识物权法在改革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出台后,其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就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有重大的变动,因而引发了实务和理论上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从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可否向主债务人追偿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第四、五编设置的一般规定,并非法典编纂意义上的总则性规定,而是一些功能各异的杂项规定。导致此种怪异立法的根本原由是,立法者未能认识到,在物权法定原则限定下,凸显各类物权的个性而不是归纳它们的共性,才是物权法结构体系的根本所在;另外,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也排斥小总则的存在。  相似文献   

8.
当前经济逐渐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姿态,担保物权制度已经从之前的债务保全形式逐渐的转化成当前的金融媒介形式,可以说融资形式的担保正逐渐的发展成担保物权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就《物权法》内所涉及到的担保物权制度给当前银行业务所造成的制约作用加以深入的探究。  相似文献   

9.
10.
担保物权与物权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姚辉 《中外法学》1997,(2):95-96
<正> 至少在目前看来,中国民法的法典化工程是以分段组装的方式进行的。即先制定每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并颁布实施,最后汇总为一个统一的民法。这种方式的选择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是现实逼迫的结果,而不完全是理性思辨和论证决策的产物。比如,由于改革起始于搞活流通,债权法尤其是合同法便得到了更大和更快的发展,而物权法中担保法的受重视,恐怕多多少少可归因(归功?)于“三角债”的泛滥。这使得我们在讨论担保物权时,首先不得不面对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所谓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抑或债权性。在立法上,不独中国的民法通则将担保物权视为债的一部分,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将担保规定于民法债权编的,亦不乏其例。显然,对担保  相似文献   

11.
2007年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我国《婚姻法》及其系列司法解释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两部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确立的规则不同,所以在适用时产生许多矛盾。在调整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调整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随着物权基本法律规范的明确与统一实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在遵守其原本规则的同时也要遵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以达到两部法律的有序衔接与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2.
董学立 《法学研究》2014,36(6):99-115
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在立法上分类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在此基础上,立法又分别规定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效力、顺位、实现和消灭"等。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分类的结构模式易于导致立法者对全局性制度的疏忽或遗漏,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分别规定又可诱发制度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甚而冲突或矛盾。实证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在以上两个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的现实存在佐证了以上学理认知。解决问题的近期措施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以解司法亟需;远期目标则是制定一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替代现有的多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此,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得以现代化。  相似文献   

13.
张鹤 《河北法学》2005,23(5):57-61
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方式。近年,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但是否将其规定在物权法中争议较大。通过将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和质押比较,再从让与担保的功能、特点、性质以及我国的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出发,论述了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中有着较大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15.
正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从此,这部法律开始影响千家万户。什么是物和物权?《物权法》是做什么的?本期我们将一一解答这些问题。《物权法》上的物主要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财产,即具有一定物理形态的财产,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不同形态,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同时,有两种特殊的财产也属于物的范畴:一是一些没有物理形态的无体财产,如光、电、网络虚拟财产等;二是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支票、债券、存款单上的权利能够成为质押的对象。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属于私法,而私法的核心之精神在于——自治,而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是物权法定,但是,物权法定主要体现为权限规范,不是行为规范。在私法自治和缓和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物权法在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下的——自治。  相似文献   

17.
陈本寒  黄念 《法学评论》2006,24(4):101-106
一般债权质是指以未证券化的债权为标的的质权。本文在比较各国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草案中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一般债权可以设质的理由,以及一般债权质的设立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的不当和欠缺之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比较分析,探究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创新。  相似文献   

20.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的变动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来让社会知晓,从而让不特定的第三人承担不侵害的义务。登记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最主要的公示方法,而一些特殊动产的权利变动也需要经过公示才具有对抗效力,可见,登记对确定权利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涉及登记的条文按照物的种类和登记的效力进行梳理,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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