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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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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法采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且为债权形式主义,已为学界的通说。《物权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形式主义。不管是债权意思主义抑或物权意思主义皆非我国现行法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意思主义只是学者为了理论上的自圆其说而由交付等形式中的强加杜撰,绝非现实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2.
李宗录 《前沿》2015,(1):61-64
从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构成要素的角度考察,登记对抗主义法律效力的适用应当遵循"生效要素+登记对抗要素"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相结合的逻辑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受逻辑构成中"生效要素"的约束,其有利地位则由"登记对抗要素"决定。基于该逻辑构成,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登记"不能替代或跨越"交付"这一生效要素而独立发生其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3.
曹务坤 《理论月刊》2010,(3):175-177
就整体而言,我国物权变动是采用形式主义模式,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是采取意思主义变动模式。本文不但从多视角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所采取模式的缺陷,而且阐述了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4.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变动中常常出现出卖人交付动产标的物而买受人未为对待给付;不动产交付前所有权未移转时,"一物数卖"等问题,这些现象易生交易不公和交易风险,有害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权利保护.本文提出运用所有权保留、特别动产优先权和预告登记制度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5.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建刚 《前沿》2010,(8):111-113
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对无权处分的认识存在差异。分析不同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概念,求同存异,归纳出统一的构成要件并给予相应分类是消除争议、完善我国民法理论的现实需要,也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无权处分理论来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6.
宋从越 《前沿》2006,(10):210-212
当前,在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十分活跃,而农地承包权流转涉及物权变动模式。关于农地承包权流转物权变动模式,《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笔者认为采债权意思主义,存在诸多弊端,宜采债权形式主义。同时,以债权形式主义为指导,笔者针对实践中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无因性原则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理论通说与我国现行立法均支持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本质上即属于对有因形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而言,承认债权、物权两分体系必然导致对物权行为的承认。事实上,缺乏独立物权意思的处分行为并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交付、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均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物权变动发生的前提。  相似文献   

8.
民事主体之间以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一经生效,物权即产生效力。合同生效后,在一些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物权当然发生变动效力,还需进行公示,登记或交付后,物权才得以变动。  相似文献   

9.
刘新国 《湖湘论坛》2006,19(6):51-53
意在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草案第九条在制度选择、规则设计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均存在缺漏。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立法采纳意思主义在理论逻辑、价值理念以及制度基础上均可证成,并可以据此设计相应立法条文。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双重变动要件。设置该项规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将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要件混合,会产生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导致在一定情况下交付基于公示的对抗效力与登记的对抗效力相冲突。要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就必须在交付和登记的对抗效力之间作出取舍或者划定各自的对抗范围。  相似文献   

11.
徐静 《前沿》2007,(11):137-139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本身的僵化限制了新的物权类型的创设与发展,抑制了社会的活力,压抑了民间社会对权利的创新功能。因此,物权法定主义有走向缓和开放的趋势。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判决而生的物权变动,然而该条所规定的判决究竞为何种判决、何种的法律效果并没有明确。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理论关于诉的分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着手,对该条所规定的判决究为何种判决做一个分析,从而为该条的正确适用略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3.
更正登记制度是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不动产物权作用重大。我国更正登记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均属薄弱领域。我国应设立依申请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及对不正确的标示登记更正相统一的更正登记制度,完善更正登记制度,构建和谐物权关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最新制定的动产物权冲突规范将意思自治纳入其中,是符合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一大创举,顺应了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但通过比较和学习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可以发现该项规则并没有很好地与国内的实体法相衔接,存在意思自治的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过大及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缺乏规定等诸多问题。为此应当在肯定第37条重要性的同时,通过限定意思自治范围、加强第三人保护及善用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交付+登记"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形式要件,这一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数宗司法解释均注意到这一问题,早在《买卖合同解释》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表明了欲以交付取代登记的态度,至《物权法解释(一)》出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实质上仅剩对特殊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在司法解释的冲击下,综合考量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未来民法典不应再坚守原来的二元体例。  相似文献   

16.
在传统物权法定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指导下,物权的基本种类被框定,而对物权的分类也主要集中在这些法定物权的范围内.但是,这种分类忽视了本属于物权的最基本的类别: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两种类型的物权分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对于确定物权权属,促进物的流转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孙璐  庞昌伟 《人民论坛》2020,(14):60-61
痕迹主义是形式主义的新变种,主要表现为一切以痕迹为中心、有意制造虚痕假痕等。从本质上看,功利主义是痕迹主义的内在动机,检查评比多是痕迹主义的催化剂。对此,应树立标本兼治的治理理念,以加强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等方式整治痕迹主义,消解痕迹主义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  相似文献   

18.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虽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债权行为中的约定,但仍是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故而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够也不应该单纯从逻辑上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主张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有效的物权合意应受到尊重,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同时,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也是法律价值判断、当事人利益衡量之立法技术的结果。进而主张采纳无因性理论,并将其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从公示时起发生变动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9.
罗秀兰 《前沿》2007,(6):106-108
物权行为和物权公示均为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范畴,它们关系十分密切,但仍属不同的法律事实:体现于动产物权,是交付与占有的区分;体现于不动产,是动态登记与静态登记的区分。对这二者的含义和界限有个清晰的认识,是研究相关理论、着手相关立法需要做好的基础工作,而目前相关的理论对这两者多未加区分或模糊处理。本文对这二者进行了概念辨析,综合比较了二者各方面的具体差异,最后通过着重分析公信力之法律效果所要求的法律事实论证了区分这二者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监护制度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目前民法典编撰之际也迎来了革新和发展的重要时机。监护制度的核心目的具有"双重性":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但从立法理念的角度观之,意思自治与监护制度所代表的法律家长主义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统一,二者既有对立之处,也有融合之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过于重视社会秩序的保护,对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了严格限制,但同时在具体监护过程中国家力量又不充足,不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个人利益,无法实现制度的目的。因此在未来的制度改革中,扩大意思自治统摄范畴,保障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应当成为改革重点,同时意思自治的真正落实也离不开国家力量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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