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唐伯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九八八年元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在审判实践中,对怎样认定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数额,意见不尽相同,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确定挪用的公款是否已经退还。大体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退还的挪用款数额只包括挪用人主动退还的公款数额,被司法机关搜查缴获的公款数额,不能视为退还的数额,应以贪污论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退还的公款数额既包括挪用人和其家属退还  相似文献   

3.
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不退还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它的法律后果发生了变化。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即按贪污罪定罪量刑。当时认为不退还,使被挪用的这部分公款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这种行为就由挪用转化成贪污,是贪污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新刑法对此做了修改。在第三百八十四条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相似文献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元月制定)第3 条第1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造成了执法工作的混乱,应当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正式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从而终结了以往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论处的处罚方式。然而,《补充规定》在单列挪用公款罪及法定刑的同时,又专门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对这类案件定什么罪?适用什么量刑标准?其“论处”的立法本意是什么?《补充规定》没有统一规定和明确说明。有的同志认为,  相似文献   

7.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将挪用公款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使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更加合理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的案件,在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而“不退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理解上不尽一致,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据此,本文就挪用公款不退还的贪污罪的认定问题,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8.
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后,“两高”又于1989年颁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二、(一)中指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言外之意,如果不是“为私利”,就不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即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只要在  相似文献   

9.
一 挪用公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九八九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  相似文献   

10.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经过近二年的司法实践,两高又于1989年11月6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新解答〉)。《补充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以贪污论处的挪  相似文献   

11.
如何理解此类案件的起刑数额?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6日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在一案中,挪用的公款一部分已退还,另一部分未退还的,……不退还的数额未达到追究贪污罪起刑数额的...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修改补充,并规定了新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在此之前,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两次通过司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设立的罪名,在此之前对这种犯罪都以贪污论处。由于对审判实践中适用《补充规定》的经验总结不够,在当前审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4.
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确定了挪用公款罪后,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挪用公款最终给单位使用构成犯罪的究竟如何认定?内外勾结共谋挪用公款的如何认定和处罚?挪用公款后向贪污占有公款转化的如何定性?这里,我们谈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体会和认识。  相似文献   

15.
<正>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文仅就如何认定此罪中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挪用公款罪应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都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之所以将其视为侵犯财产罪,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是以贪污罪论处的。因此,  相似文献   

16.
对边挪边还的挪用数额认定之探讨苏正洪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了挪用公款罪;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又新增了挪用资金罪。对这二...  相似文献   

17.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第一次从贪污罪论处的规定中分离出来而单列的罪名。这一罪名的独立,对于及时准确地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我国的财政管理制度,有力地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健康顺利地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1900年3月26日至4月21日.我们调研组一行在林准副院长带领下,赴贵州、四川、湖北等地就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后,虽然“两高”去年制定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  相似文献   

19.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该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立法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两高于1989年11月6日联合作出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二是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修订了《刑法》,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处罚挪用公物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挪用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