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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正、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就其作用而言,应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是,如要求所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举行听证,必然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从而影响行政效率。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经验看,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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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是指在县(区)或乡(镇)司法行政机关主持下,依法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疑难、复杂的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司法部已将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列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十五”期间的重要工作。其中,建立司法调解程序便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我国对人民调解程序早有规定,但对司法调解程序则还没有相关规定。为此,笔者拟对司法调解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以听证会为基础建立司法调解程序。 以听证会构建司法调解程序的必要性 以听证会构建司法调解程序,是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制度需要,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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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简易立法程序的司法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引言远古以来,各国行政机构一直发布着大大小小的抽象行政行为,其中有些在今天被称为“行政立法”活动。即使在现代西方式议会完全发展之后,“行政立法”也远未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在近几十年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有架空议会立法的趋势。虽然在等级上处于劣势,但行政立法行为在数量上是议会立法不能望其项背的。正如斯特劳斯教授指出,美国今天拥有:(1)一部人民批准的宪法;(2)上百项民选议会通过的立法;(3)上千项由政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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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宽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听证程序的可能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制定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更多的采用判例法模式来确定听证的适用范围,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从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行为性质和种类,而英美法系国家更多的是从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益或权利的范围出发来划定。当然,各国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往往都规定了免予听证的范围。就我国而言,目前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较之《行政处罚法》颁布之时已有所扩大,但仍显狭窄,有必要进一步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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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运行不一致。本文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及效力作初步探讨,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应主要针对问题瑕疵较小需要纠正的错案,在审查程序设计上法检两家应当对等化,用抗诉来弥补再审检察建议效力偏软的弱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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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就简易程序对案件适用范围的规定完全属于概括式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原则性概括,不仅具有反逻辑的操作上的尴尬,还导致简易程序对案件的适用范围不明,进而成为司法实践滥用简易程序的“合法理由”。因此,立法对简易程序就案件的适用范围问题应当予以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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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及其监督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不足仍是较为明显的。面对加入WTO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法治的客观要求,其仍需更大的改进与完善。本文拟就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与其监督状况做一较客观具体的分析,在指出其发展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它们的几点粗浅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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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而在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显然没有规定听证程序或类似听证的程序,只是在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行政拘留并不适用听证程序,笔者则认为行政拘留也应适用听证程序,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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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是行政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对于行政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存在着内容简单、主体单一、可操作性差等缺陷。我们要根据利益平衡、公正与效率兼顾、公开与保密相协调等原则,在听证方式、立法方式、申请主体、排除情形等方面完善我国对行政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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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语境、问题与方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现代行政国家中行政权不断增长与行政程序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入手 ,指出了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行使理性化的重要功能。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行政程序发展的简要考察 ,文章强调 :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立法 ,是一个“政府再造”的契机。围绕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 ,文章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制度基础、理论基础、以及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扼要归纳 ,这些归纳构成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语境。在此基础上 ,文章结合《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 )的基本框架 ,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立法模式、目标、结构、以及行政程序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指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语境 ,提出立法中的基本问题 ,并探讨可能的方案 ,从而引发对这些问题更多、更深入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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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经历了数次变更,现行法律虽然明确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留置权适用范围不同的理解,本文从一个具体的案例谈起,以期对留置权适用范围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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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数倍于刑事案件,具有繁简分流的迫切需求。在借鉴刑事司法领域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前期试点,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认可了这一工作机制。作为一般程序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快速办理的适用空间介于一定数量以上的罚款与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之间,初步建立了权利告知制度、处罚裁量机制、处罚前告知制度和程序回转机制以保障违法嫌疑人的权利,并采用更加简化的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以加快案件办理速度。这些规定对《行政处罚法》的程序部分形成了理念上的冲击。以此为参照,通过全面反思其类型划分的适恰性,以程序简化、时限灵活为据重新划分行政处罚程序的类型,并构建体现快速办理程序公正和效率价值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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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空判"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并且有违正义原则,罚金刑适用范围的不当也是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我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和轻微故意犯罪很少适用,而且贪利性犯罪中罚金刑配置也不合理。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增加罚金刑对轻微故意犯罪的适用;应把过失犯罪作为罚金刑适用的主要对象;合理规定罚金刑对贪利性犯罪的适用,如增加罚金刑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适用、严格限制罚金刑对直接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贪利性犯罪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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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实践深入,我国行政补偿范围不断拓展,一方面是极大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监督和制约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行政补偿一直没有纳入,在当事人出现对行政补偿诉讼不服情况的时候,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本文就从行政补偿诉讼的适用范围为着眼点,通过讨论行政补偿范围,探究行政补偿诉讼和行政补偿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行政补偿诉讼适用范围的标准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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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一词,首先出现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而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则是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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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当注重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体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以制度手段的保障行政程序理念的实现;其次,应当协调好单一立法与统一立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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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 ,因此 ,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