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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我国《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正如监察部负责人所言,“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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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均有权调查处理。至于调查处理应履行的程序,则仅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第1号令)作出了相关规定,该办法由监察部制订,其第二条限定只适用于监察机关,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适用于其他行政机关。因此,迄今为止并无适用于主管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程序性规定。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监察机关有复查权;对仍不服复查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还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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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后如何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既关系到受处分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执行行政纪律的严肃性,是做好行政惩戒工作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实施年度考核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问题,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1994年3月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1995年1月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首次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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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赔偿制度的特点是以国家责任来代替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公务员的个人责任,但以国家责任来代替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并不意味着完全豁免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行政侵权损害是基于公务员的个人过错而产生时,国家在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员返还其所支付的赔偿金的部分或全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是我国国家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因此,不少问题都有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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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责任政府的外延已由责任内阁制政府扩展至所有民主政府。就责任政府而言,责任应是民主政府系统中的核心要素。我国责任政府体制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政治问责制,即国家行政机关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国家行政机关首长要对自己机关的全面工作向国家权力机关负政治责任。二是行政问责制,即行政首长要对整个行政机关的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首长具有对政府组成部门及其首长、下级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公务员的行政问责权力。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从行政问责逐渐发展到政治问责是我国责任政府建构之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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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关于现代公务员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公务员由于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所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是和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公务员和执行职务无关的赔偿责任,不是行政上的赔偿责任。法国现代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是19世纪70年代建立的。这个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把行政上的赔偿责任划分为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和公务员本人的赔偿责任。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公务员在法律上承担执行职务的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在70年代以前,国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或以私人资格活动外,不负赔偿责任,行政上的赔偿责任由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负担,适用民法上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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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制批评的行为本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满下级公务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社会舆论的批评,采取某种高压手段,使其不敢或者不再坚持批评意见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下级公务员、公民、法人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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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进步与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使我国的行政纪律惩戒规范变得更加完整和系统化。在内容上突出了从严治纪;在程序上对行政处分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必将推进行政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疏漏之处主要有:没有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时效;没有明确是否适用于行政机关内的聘任制公务员;行政机关以外的公务员处分工作是否参照其执行也未予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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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纪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之一。职责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而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二十四种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