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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在第72条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法第82条也就相同立法事项赋予了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理论界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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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围绕明确界定审查批准的标准、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报批法规的指导与审查机构、明确报批法规不予批准方式之外处理办法的具体程序展开。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机制比较立法批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监督方式[1]。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全国22个省和5个自治区相应分别制定和实施与《立法法》相配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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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积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是近些年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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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立法法》授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未来地方立法必将蓬勃兴起。为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有必要在立法过程中实施立法前评估。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前评估具有先天优势,是提高地方立法科学性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存在观念偏差、评估机制缺失和律师资源不足三方面的障碍,我国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前评估的现况很不理想。根据我国国情,为更好地实施和推进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前评估工作,应在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完成对律师政治角色定位的现代转型,二是构建规范的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三是整合和优化现有的律师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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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立法权从原先较大的市下放到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成为一个独立的立法层级。新的《立法法》赋予其立法权给设区的市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自2015年至今,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已4年多,在近几年的立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文章将以山东省设区的市为例,通过统计山东省4年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分析研究山东省设区的市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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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新获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如果不建立恰当顺畅、有效管用的立法工作格局,只凭单打独奏各唱各调的做法,是很难顺利开展立法工作的。2015年3月,国家立法法修改完成,其中最突出的是地方立法在设区的市层面上实现了主体扩容,全国280多个设区的市有了立法权,但同时这些市面临着怎么立法、怎样才能立得良法的问题。两年多来,这些市在立法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有的进展不顺、收获不大,至今仍停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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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地方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将推动地方事权制度化,更将有力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一般只对各领域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地方则主要围绕"贯彻实施、配套补充、先行先试、自主创新"的定位与功能开展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处于立法体制中较低位阶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则在城乡建设与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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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2016年修正后,省级、地市级人大已普遍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点组织基层群众有序地参与立法工作,并把基层的立法意见建议反映到立法机关,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立法意愿。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积极性的举措。从实践看,公民有序参与各级人大的立法工作,既丰富了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又增强了公民的人大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同时也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这几年,随着人大制度不断深入人心和人大工作不断创新,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参与的路径更多、领域更宽、法律更全、制度更完备,积极性也更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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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立法制度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保障,地方立法权是地方立法制度的关键领域。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毋庸置疑,这是地方立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也是提高地方治理制度化、法治化,从而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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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1)
<正>大政办发[2015]9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2015年11月1日附件:大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附件:大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简称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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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据此,本文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复立法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重点考虑执行性法规与创新性立法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协调关系;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应当遵循不重复上位法的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