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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14-18
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政策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一经实施势必影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拟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需要于法有据。制定程序合法正当是保障内容合法的基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可保障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平衡,有效制约公权力,维护公众利益。通过合法性审核,确保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的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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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5)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刘宁2020年12月13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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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会议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不仅限于对行政会议文件资料的公开,不同类型的行政会议也不同程度地影响公民权益。行政会议公开,有坚实的理论支撑,相关立法和地方文件在行政会议公开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通过尝试提出具体规定行政会议公开的程序、保障公民救济权方面的立法构想,以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会议公开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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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废止“红头文件”中的“霸王条款”,令人叫好,让人深思。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部预防和制止政府部门“乱作为”的重要法律,关涉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大计。作为基层政府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以绝不突破“上位法”界限为前提。然而遗憾的是,还是有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在“红头文件”中设定种种“霸王条款”,擅自增加自己的行政权力,违背法制统一与依法行政的原则,导致规范性文件不规范,政府行为跟法定“规矩”相冲突。以“红头文件”制造行政上的“霸王条款”,集中暴露了某些政府部门“权大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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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文件公开是加入WTO后的必然趋势,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必须尽快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规范文件制定行为,建立专门的政务文件公开工作机构;建立政务文件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确定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要公开政府有关决策性文件信息;公开所有法规、规章文件;公开行政标准文件;公开政府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公开有关办事结果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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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对同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有权撤销或纠正地方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人大监督流于形式,违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规范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1]。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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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32)
正闽政办[2018]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各项要求,结合我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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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16)
正国办发[201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