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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刁某,原北京市地税局某处副处长。刁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北京市税控机招标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李某以"返点"方式支付的贿赂款总计达184余万元,并帮助该公司在北京市地税局招标项目中顺利中标,刁某为了隐蔽该笔贿赂款项的来源,通过其朋友周某开办公司,并由周某的公司与李某的公司签订所谓咨询协议,由李某的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将贿赂款支付给周某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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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物质的贿赂问题非物质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交换并不限于财物,还有非财物性的不正当性利益,包括性贿赂在内。为了打击贿赂犯罪,应扩大受贿罪的内容,增加对受贿方式的规定,改变计赃论罪的传统做法,建立一种融经济数额和基于对职务行为的侵害程度来界定受贿罪的处罚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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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的足坛腐败大剧已落下帷幕,使得已经对中国足球所剩信心不多的广大中国球迷的心情更是降到了谷底.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更是对贿赂犯罪渗透到体育领域而感慨.受贿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是反腐败工作打击的重点.本文的第一部分,引用了南勇案件的判决书,并对案例中涉及到的问题做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对南勇的罪名定性做了分析,并对南勇到底是应该判受贿罪一罪还是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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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超低价买卖房屋"等十种新型受贿犯罪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之后,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打击腐败贿赂有了新的法律利器。新型贿赂犯罪纳入司法调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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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受托与谋利分离时贿赂犯罪的定性应遵循层级式思路,按照行为人所利用的关系与职务行为的远近,由近及远依次判断,如果符合第一层次,就直接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否则应进行下一层次的判断。简单的传统贿赂犯罪一般仅涉及行贿人(请托人)与受贿人(受托人)的两方关系,而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当受托人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者分离,即受托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会出现请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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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立案查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涉嫌行贿案时,发现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副局长黄某有重大受贿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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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以后的庭审阶段常为自己辩解到:收受贿赂后,将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并未归个人所有,因此对这部分钱物,司法机关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究竟如何定性,不仅困扰了司法机关对受贿案件的查办,而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笔者认为,应明确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以犯罪论处,从而,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健康深入开展。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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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鉴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是不同于受贿罪的。如因被索贿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今天,研究解决贿赂犯罪的特点及提出解决的方法已经成为必要。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及研究贿赂犯罪有关理论的学习,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应当让行贿人处在一个特殊的地位中。即在贿赂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罚应在一定条件下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即“限制免责”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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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趋于完备,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渐趋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问题值得探讨。一、地方党政领导协调辖区企业为请托人谋利问题河南省某市长董某,协调该市城市信用社主任,为请托人从该信用社贷款提供帮助;南方某市委书记邹某,协调当地石化公司,为请托人催要货款、发展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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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肖某,中共党员,某乡镇小学校长。该校教师转正录用过程中,代课教师向某有违法生育行为需通过县计生局审核方能办理,向某请肖某帮忙疏通县计生局,肖某答应找其任县财政局长的堂兄肖某某协调。2011年1月,向某先后2次送给肖某现金共计2万元。肖某某应肖某请求给县计生局长打电话请予关照。县计生局审核后,向某被转正录用。2011年5月案发,7月肖某被人民法院判决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分歧意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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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贿赂屡屡频发,受贿象牙的价值认定方法却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指导,屡遭异议,使公平评判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度成为审理案件中的难点.本文从象牙的价值背景、受贿罪的本质,肯定当前价值标准的相对合理性并深层剖析当前的问题,进一步设想提出可行的确定受贿象牙价值的新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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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贿赂犯罪出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或身边人越来越多的牵扯到贿赂犯罪中来,他们不仅仅参与共同的受贿行为,也出现很多关系人单独收受贿赂、之后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的现象。为了加强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和涉及到的一些概念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其中就包括共同受贿中的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人的概念,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分析,探讨目前打击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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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贿赂犯罪既是查办重点也是查办难点。在认定贿赂犯罪的诸种证据形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居于无可替代的位置,司法实践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而认定贿赂犯罪成立的寥寥无几。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审讯突破贿赂犯罪嫌疑人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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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3号)。为了深入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发出征集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讨论决定于2011年1月1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了该备选指导性案例。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研究讨论后将该案例送刑二庭审查。2月1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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