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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司法》1999,(1)
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兼采调解和判决的优点,因此,它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可以增强当事人对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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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此,一份规范完整的调解协议对于能否实现人民调解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在法院工作,在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工作中,经常与调解员接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进行调解卷宗调研,在此过程中,我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中常会出现几类问题,现列举如下,以期共促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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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难免遭遇“老赖”,不能顺利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没有强制性资源,其“督促”履行有时显得苍白无力。人民调解协议可通过法院确认使其具备强制执行力,但申请协议司法确认需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有一方不同意,则无法进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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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有看法认为可以反悔。本文从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合同自由”的理解运用,结合英美合同法相关规则——“合意解决”、“待履行和解”及“替代合同”的比较研究,得出结论: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可以通过司法裁判机关的确认得到强制执行,当事人并不能随意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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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调解协议可象经济合同那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笔者不赞成这种主张,拟陈述浅见,就教于同仁。一、人民调解协议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此可见,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即意志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符合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内在欲望的外部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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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谁调解谁督促。调解员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要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甚至上门通知等方式,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二是明确履行时间和方式。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要有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如果是分期履行的要进一步细化履行时间。三是及时回访反馈。听取当事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反馈,防范协议履行的不够彻底,或者履行方式不妥争隋况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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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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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人民调解协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苦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协议书,就是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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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人民)调解已失去往日权威的时代,轰轰烈烈的大调解运动要实现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有效帮助诉讼分流,重点在于其调解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因为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形之下,调解协议很容易成为具文。为此,人民调解法中明确了当事人在调解结束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制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与其它司法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力。但是,从现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安排看,司法确认在法律效力、价值判断及程序安排方面尚有一些需要明确和改进的地方。在将对我国民诉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大背景下,建议将司法确认设置为特殊程序的一种,并将之完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作为我国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接的桥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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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在对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基础上,与房山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共同创制了以法官全程指导调解机制、人民调解程序与司法确认程序无缝对接机制、“一站式”办理便捷通道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该机制在为当事人方便快捷解决纠纷提供了一条具有法律保障新途径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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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2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为帮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特别是广大人民调解员更好地学习、理解、贯彻《人民调解法》,全面了解《人民调解法》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法律精神,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本刊从第4期开始,设置法律·规章解读专栏,以《人民调解法》为依据,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章和实践成功做法,对《人民调解法》进行释义和解读,以期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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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从法院业务考核角度来讲,调解率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而从调解结案的意义上来讲,调解结案不仅能够及时、快速地平息纠纷,避免诉累,而且能够平衡当事人的心理,使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结果,甚至此种结案方式为当事人未来进一步合作也留有余地,在客观上不仅促进了交易数量的增多,而且增加了社会总财富。在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是关于调解的相关条文,而于2004年8月18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又对调解有关程序和内容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其中部分内容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调解内容的创建性补充,特别是关于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鉴于此,对调解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即调解协议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地探讨,就显得具有现实性和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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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一直是制约人们调解制度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曾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义为具有合同的效力。201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立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对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和难以解决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做了历史性创造性的规定,成为了《人民调解法》中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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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协议履行完毕后,在调解协议未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作出补足调解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裁决无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