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一、基本案情
2006年9月.王某以金条每根人民币25000余元的价格进行典当。经鉴定,2根金条,每根重约200克,60--70克,为纯金,其余为非贵重金属,2根平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明知此情况后,利用自己的假身份证,用假金条、商场的销售发票、伪造的纯金金条鉴定证书向典当行进行典当, 相似文献
2.
认定盗窃物品价值应力求准确杜昌源被盗物品的价值是关系到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的关键,必须准确予以认定。然而,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现有的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含糊不清,常出现诸如“被盗的物品价值3000元左右”.“被盗... 相似文献
3.
网络逐渐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一部分.而伴随网络而产生的侵犯财产案件亦侵入人们的生活。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网络盗窃案件,属于新生事物,与传统型的盗窃案件既有共性,也有其个性,所以本文根据网络盗窃的特点,对网络盗窃的对象、既遂标准进行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4.
5.
价格鉴定是价格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评估其价值的活动。价格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在2004年至2006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案件中,有53.25%的盗窃案件的盗窃数额是通过价格鉴定予以认定的。 相似文献
6.
被告人周某伙同粮库护场员张某,于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间,利用张某值夜班之机,先后多次盗窃粮库大豆15吨(价值26940元)。二人又于2002年1月至4月间,伙同另一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张某值夜班其间,盗窃该粮库大豆20吨(价值35920元)。赃物大部分被销赃,被告人周某获赃款3万余元,张某某获赃款8千余元,案发后张某在逃。 相似文献
7.
8.
【案情】王某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藏于家中,王莱父亲事后知王某盗赃事情。后侦查机关询问王某父亲有关此事,王某父亲称王某没有盗窃。家中亦没有王某所盗窃的赃物。 相似文献
9.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相似文献
10.
11.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应否撤销缓刑?编辑同志:被告人李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盗窃一次(价值200元),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二次盗窃(价值1600元)时被抓获。在法院审理时对应否撤销缓刑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缓刑,理由是虽第一起盗窃价值仅2... 相似文献
12.
13.
14.
本文结合北京市对盗窃案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盗窃案件为例,指出价格鉴定结论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对盗窃案件之重要证据——物价鉴定结论的审查,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3-5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5):4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7.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钟某先后4次在夜间盗窃某镇蒋某、胡某、徐某的副食品门市及曹某的文化用品门市里的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1416元。其中一次盗窃蒋某门市现金330元:另一次在胡某门市未窃得钱物又到曹某门市盗窃现金40余元;最后一次盗窃徐某门市现金924元和7包龙凤呈祥香烟, 相似文献
18.
2008年3月11日,一个盗窃机动车121辆的九人特大盗车团伙在法庭上亮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大盗车案,检察机关指控,该团伙是以高长海为首的盗销机动车“一条龙”犯罪团伙,先后在京.津、冀地区盗窃机动车百余辆。由高长海、刘建中、陈建新根据买赃人员“订购”的车型确定盗窃对象:随后由闫明路和赵伟负责将赃车销往河北承德,沧州、唐山、任丘.内蒙古集宁等地。多选择在半夜和凌晨作案.盗窃后连夜将车开回河北出手。 相似文献
19.
2008年4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蓟县某山盗窃油松八棵。经鉴定,八棵油松为1.007立方米,总价值13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盗伐林木罪以2~5立方米为立案起点,本案中八棵油松为1.007立方米,不够立案标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20.
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固然有错,但是小偷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盗单位对盗窃职工进行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单位应将盗窃职工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构成盗窃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盗窃单位财物,以送派出所相威胁私自进行罚款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