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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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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两方面的案件,无论从其特点,还是从司法保障方面都与公诉案件及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相似文献   

2.
不起诉案件的转诉,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使案件在程序上由公诉转化为自诉。在我国刑事追诉制度中一直以来实行公诉与自诉双轨制,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确立使得自诉案件的范围相对扩大,这就“意味着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不再仅仅取决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通过行使起诉权,仍有可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告状难”问题,以及拓展追诉和监督渠道而言,不起诉转为自诉无…  相似文献   

3.
刑事自诉应列入公诉范畴之浅见罗晓玲自诉案件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有七类...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历史上的起诉形式,虽然繁杂,但大体上可归纳为三种:即自诉、私诉和公诉。所谓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起诉。所谓私诉,是指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的起诉。十四世纪,法国开始出现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参与诉讼活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设置各级  相似文献   

5.
邓绍天 《中国律师》2002,(12):68-69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起诉制度,在公诉制度中又运用了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来指导刑事公诉。不起诉作为公诉制度一部分,已经成为现在我国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原因不仅在于法律设置的过于疏漏,而且对不起诉权的定位,学术界也未给予足够的探讨。一、不起诉的性质及适用案件根据诉讼法理可知,不起诉是指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根据其职权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欠缺公诉条件或起诉无必要的)而作出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而…  相似文献   

6.
刑事公诉案件是相对于自诉案件而言的。自诉案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到法院告诉的案件;另一类是不需要进行侦查、轻微的刑事案件。而公诉案件,则是指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对被告人作出裁决的案件。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罪刑一般都比较严重。根据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既可依法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依法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维护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当前律师执行上述职务的情况看,人们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如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按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在慎重审查了公诉案件以后,“对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在需要撤回起诉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由于撤诉规定过于简略抽象,而撤诉原因日趋复杂多样,致使对人民检察院的撤诉从理论上和  相似文献   

8.
论不起诉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不起诉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公诉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予以刑事处罚或可免除刑罚,依法作出不予追诉而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从不起...  相似文献   

9.
一、自诉刑事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法律监督从刑事诉讼的形式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自诉,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起诉,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二是私诉,即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向有关司法机关指控,要求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者给予依法处理。三是公诉,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形式有两种。即:公诉型起诉和自诉型起诉。原刑事诉讼法对自诉的受理以“告诉才处理”为原则,同时对干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予以受理。修改后的刑事诉…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4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还包括如下情形:  相似文献   

11.
张红霞 《内蒙古检察》2007,(3):25-26,18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在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下,对自诉案件作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公诉转自诉的情形,这一法条的增设,既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权的有效制约。它的实施,对检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公诉与自诉,是刑事起诉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前者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后者则较多地尊重被害人的个人意志。而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对犯罪的打击必须以公诉为主,以自诉为补充,因此,公诉不能随意地转化为自诉,人民法院也不得随意受理本来属于公诉范围的案件。基于此,人民法院受理由公诉转化为自诉的案件,除了应符…  相似文献   

13.
王魁 《天津检察》2008,(4):67-68
一般认为,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或公诉人的起诉进行形式或实质方面的庭前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决行为。不予受理情形在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比较常见。然而,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不予受理的具体规定。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其合理性何在,  相似文献   

14.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编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并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诉转自诉后以下两种法律…  相似文献   

15.
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具体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因此,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也应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但是,笔者认为,对自诉案件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实行法律监督更为合适。原因是;一、刑事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在起诉环节上的监督。二、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诉讼  相似文献   

16.
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对支持公诉主张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规格。《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137件刑事错判案件的纠正方式进行研究可知,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最主要的错判纠正方式,此外还包括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撤诉,公安机关作撤销刑事案件处理等错案纠正方式。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刑事错判案件中被追诉人的权利,在改革我国刑事错案纠正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错判案件只能由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纠正,严格禁止适用公诉撤回和撤销案件的方式纠正被错误裁判的案件。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这一规定,在法学论著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经过审查程序,认为无罪的,或应免予刑事处罚的,都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例如,中央政法干校《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经过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认为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没有作  相似文献   

19.
公诉案件不宜撤回起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规定了法院有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而对检察机关起诉以后能否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规定。该法第11条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之第四项情形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表明立法仅允许自诉案件在起诉以后撤回告诉,但对公诉案件却没有作这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之不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 ,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 ,案件当事人对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自己寻求救济。我国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主要是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条加以规定的。这些规定在重视保障个体利益、建立以自诉权监督制约公诉权的机制和进一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方面迈出了可贵的一步。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 ,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刑事不起诉自我救济制度还比较粗疏 ,存在一些不足 :一、造成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矛盾公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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