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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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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王××的丈夫张××与市糖烟酒公司批发部营业员徐×香(系王××儿媳徐×珍的姐姐)勾搭成奸后,被王××发现。1995年8月23日上午8时许,王××到徐×香的工作单位找徐。因徐不在,王即问徐的同事,徐的作风好不好?徐的同事没有理睬。当王××走至天龙物资公司门前遇见其干女儿郭××谈及张××与徐×香的通奸关系时,徐×香骑自行车赶来,相互发生谩骂。徐×香拿起链条锁朝王××打去,王××亦用秤杆还击,秤杆与链条锁相撞后折断。在打骂过程中,王××被徐×香用链条锁打伤。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王××双上肢、左颊部、胸部…  相似文献   

2.
一九八二年五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男,二十一岁)与被告人李××(男,二十八岁),盗得湖南省汉寿县岩嘴乡高湖村“东—30型”拖拉机打气泵一台,实际价格二百四十余元。事后,两被告人将打气泵卖给张×,得赃款八十元。打气泵被盗后,被害人报案并到处寻找,叶、李唯恐罪行暴露,在案发一个多月后,又将打气泵从张×处窃回,藏在李××家中。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作案次数的认定及盗窃财物数额的计算,有分歧意见。  相似文献   

3.
<正> 1986年4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收到一封来自K市公安局干部王某的控告信。内称:堂妹王××,女,25岁,原系重庆市铜梁县T乡农民;其姐夫叶某(重庆市大足县汽车驾驶员)以给王找工作为名,于1978年5月28日将王的户口随同叶一家人从铜梁县T乡迁至大足县M乡某村。1979年12月,王××在叶家失踪……怀疑被杀。早在1980年1月,控告人回T乡探亲得知王××在叶家失踪,找王的亲属了解情况后即感到有问题,多次向大足县公安局控告。1984年,大足县公安局根据控告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王××的下落或去向,叶某夫妇及有关人员均称王××离家出走,不知到何处去了。当时,四川农村妇女外流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对失踪的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 被告人居继华,男,48岁,原任高邮市周山乡党委副书记、乡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同时分管乡政法工作。1997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居继华与乡党委书记王勤在处理经上级领导批转的一封匿名人民来信时,将被检举人周舜臣找来谈话,要被检举人周舜臣将检举信上的问题解释清楚。在此期间,党委书记王勤外出有事,被告人居继华即将检举信件交给周舜臣翻阅,周舜臣当即就怀疑是本单位职工居××所写。事后,周舜臣雇佣他人对检举人居××实施了报复,致使居××受轻伤,在当地产生了恶劣影响。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柳××性情粗野、经常无端殴打其妻李淑文。李不堪虐待,在其妹陪同下到黄骅县法律顾问处,要求代写离婚诉状。律师李××(女)接待了柳妻并为其代写了离婚诉状。柳得知妻子要与自己离婚,而且是律师为妻子写的离婚诉状,便认为李律师肯定是个男的。其妻再三解释、柳根本不相信、还怀疑其妻和李律师有不  相似文献   

6.
案情一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午,在木城涧煤矿家属宿舍区,被告人田晓明(男,二十岁,待业)、张沫(男,十九岁,待业),看见徐××与张××打架,先后去拉架。徐××认为田拉偏架,双方发生口角。当日下午和晚上,徐××伙同其兄徐越江(男,十六岁,学生,纠集了十多人,手持木棍、铁铣,两次到张沫家中要找田晓明打架,被张沫劝阻。徐等走后,张、田和他们的同伙贾某都认为徐等欺人太甚,自己方面“太现眼了”,要报复。次日上午,他们又和张××商议,一致认为非打不可。为此,各自准备了菜刀、斧子、管叉,张沫还特意借来半把磨得非常锋利的剪子。他们还商定打完之后,逃往外地,并准备了钱和粮票。上午十一点多,当他们得悉徐越江正在前往当地合作社途中,就分两路去截他。张沫和田晓明在合作社的附近截住了  相似文献   

7.
唆使行贿又侵吞贿赂该定何罪张俊华一、详细案情1993年9月上旬,江苏省射阳县农民除××之弟盗窃20余万元被无锡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徐苦于无人帮忙打探其弟案情。同村顾×闻此向徐献上一计:“我家邻居的哥哥A在劳改局当副局长,找他写个条子,可以疏通一下。”...  相似文献   

8.
疑难案例分析林×解放前娶一妻一妾——王×与李×。妻生一子,取名逸群;妾未育。王、李分居两处。林×与李×居住一处,经征得王×同意,王×所生之子逸群随父居于李处,并与李以母子相称,长期来,彼此尽了抚养、赡养义务。逸群与其生母王×也一直保持往来。七○年,林、王先后死亡,他们的遗产由李×与逸群继承。八○年,李某死亡,留有遗产若干,逸群以儿子身份主张继承。而李×单位认为逸群非李某所生,如若认为是继子,李×并非  相似文献   

9.
<正> 1988年11月初,某县检察院在侦查被告人夏某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中,对刘某发出了“刘××扰乱经济秩序”的传唤证,并于1989年1月7日作出决定认为,刘某从某省外贸公司取得的牛肝菌贷款中的“二千四百元属刘××非法所得,应予追回。”某县检察院在代理检察长李××的亲自指挥下,于1989年1月14日,前往刘某的住所,把刘某带到某乡兴鑫旅社内,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刘。并扬言:“你不交出这二千四百元钱,  相似文献   

10.
当事人李××和王××,系邻居,李居北,王居南。两家宅基均是1982年村委会统一规划发放的,李同年建房四间,并在宅基南端建了厕所和牲口棚一间。王于1986年9月份始动工建房,当时提出李所占宅基面积向南扩占,要求对方拆除厕所及牲口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村、乡多次调解无效,乡政府于今年三月做出决定:令李拆除厕所和部分牲口棚,王与东西邻北房后山墙拉齐建房并赔偿李损失费315元。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现使用宅基面积均已超出标准,不应再让李拆除原有建筑物供王扩大宅基,因此对乡政府所作决定持不同意见,拟作  相似文献   

11.
原告张××,女,49岁,工人。 被告李××,男,55岁,干部。 第三人王×(系原告之女),24岁,工人。 第三人李××(系被告之子),28岁,工人。 1992年8月7日王×与李××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20日原告张××交给女儿王×2400元要其自己选购一台电冰箱作为嫁妆。王×于当日下午由被告李××陪同到商场购得电冰箱一台,价款2243元。由于是有奖销售,共获奖券74张。购回冰箱后王×将冰箱放置新房(李××住室),又将74张奖券及买冰箱剩余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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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名的鉴定结论不能作证据张劲松最近,某市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轮奸妇女案。主犯李××在公安局预审、检察院提审时都承认自己的罪行,没有异常表现。但在案卷移送法院后,被告人李××的家属却说李××有精神病,没有行为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为此,法院将李××送至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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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国项目开拓公司董事长陈罗拔(男,67岁,葡萄牙共和国国籍)来京同芦景怀、李长江(均另案处理)在回龙观饭店舞厅跳舞时,与胡××(女,19岁)、李××(女,17岁)相识(胡、李二人均另案处理)。次日晚,陈与芦景怀、李长江将胡××、李××带到田园庄饭店包租的房间内嫖宿。陈将李××单独领至该饭店541房间内发生性行为,并送给李××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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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看了某基层人民法院一份先行给付的书面裁定。原告王×,六岁,法定代理人王××;被告李××,七岁,法定代理人李××。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王×与李×在一起跑着玩时,王×被石头绊倒,将左腿摔骨折,住院治疗。王×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告诉,请求被告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法定代理人先行给付原告医疗费三百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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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之夫尚×与李×系同村村民.尚×担任本村会计,李×承包了本村鞭炮厂.1988年10月22日,李×雇用本村司机张×往湖北运送炮药.李×和张×共同装车,超载装药2吨多.车出发时,尚×搭车去湖北购买大米.当车行至河南省淇县境内时,因炮药超载压力过大而发生爆炸,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李、张、尚三人均被炸死.事故发生后,刘×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和张×的法定继承人赔偿各种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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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李×与樊×离婚一案,经樊×居住地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樊不服提起上诉。原判法院委托李居住地的法院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将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和樊的上诉书同时送达给了李×。法院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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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武汉某社办工厂于八○年十一月,私自聘请某国营厂工程师李××、技术员孙×、刘××、朱×,设计生产净化器的图纸,约定产品销售后给予一定的报酬。李××等四人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了图纸,社办厂根据此图纸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打开了销路,扭转了亏损局面,获利三万多元。这个厂给李等报酬共2800元,李等四人各得650元,两个介绍人各得100元。一九八一年二月该厂为了扩大生产,又要求李等设计污水处置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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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张××与第一被告李××系邻居。1993年3月10日第一被告李××在第二被告某物资回收站,以人民币15元选买了一只旧的二氧化碳灭火机,准备充氢气后做气球生意时用。当时双方均未对灭火机的性能和有无存留气体作检查。同日下午4时许,第一被告李××拆卸该灭火机时,刚拧松螺丝,由于机内存有残留气体,冲击波使灭  相似文献   

19.
姜法昌、姜洪臣为了非法占有李××的钱财,使用残酷的手段将李××打死,劫走钱财。一、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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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申诉人徐×原系×市财政局1986年7月录用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被任命为办事员。1994年4月7日,×市一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其他问题时,发现徐×有经济问题,即对其实施侦查,并于1995年2月11日作出×一检反建(1995)4号“建议书”。建议书认为:“徐×于1992年至1994年4月在×市财政局控办室任记帐员期间,替某汽车销售公司、某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等单位介绍买卖汽车等经济活动中,收受各种‘好处费’计308O0元。”建议书建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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