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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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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瑶 《法庭内外》2013,(4):37-38
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诉权这一"叩门权"后,离婚诉讼才得以启动。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时期的离婚诉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北京市延庆县法院近两年来诉、来访的情况看,为数不少的当事人对此类规定并不了解,进而导致离婚诉讼一次立案成功率大大降低。延庆县法院立案庭对离婚诉  相似文献   

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婚姻法作为调整公民生活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某些方面越来越显得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急需修改完善。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婚姻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综合进行各方面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000年 10月 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开始分组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妇联向大会送交了调研材料和修改意见,委员们也提出了大量的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要严厉打击重婚罪,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问题,增加涉外婚姻方面的规定,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改《婚姻法》为《婚姻家庭法》。由于讨论时争议较大,更因为婚姻法的修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 2000年 12月 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分组审议,就重婚罪、离婚过错赔偿制、反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制度、夫妻共  相似文献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敏 《政法论丛》2002,(6):50-5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 ,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 4 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1年 12月 2 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 )》(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于婚姻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 ,…  相似文献   

4.
杨凯琳 《法制与社会》2014,(11):251-252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犯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方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更进了一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并未有任何规定,第三者确实也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轻则一时出轨,重则长期同居。婚姻法仅就达到重婚和同居程度的"第三者"侵权行为加以了法律上的规制,并且该规制仅仅停留在了夫妻双方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上。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认婚外恋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对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法律规定上曾一度处于无法可寻的状态,而我国的大多数学者也一致坚持夫妻在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在颠覆了传统上许多学者的主张却也符合了一部分学者以及实践的要求。本文主要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研究来进一步说明我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出台的原因以及其存在的缺陷及相关完善措施,使得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也使得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其司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感情已破裂 ,又无和好可能 ,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认为有可能和好的 ,经调解无效后 ,法院判决不能离婚。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一面 ,其法律社会效果也是很差的。对不需要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案件如何处理 ,学术界正在探索一种新的司法途径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应1、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  相似文献   

7.
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是为了解脱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的痛苦。但随着社会的繁荣、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识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问题。这里所指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和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32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相似文献   

8.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修改后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结婚、离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本文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程序及条件作一些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9.
黄梅  陈敏 《法制与社会》2011,(24):265-267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出台,便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房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认定备受关注。意见稿第六条对相关问题作了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规定,引起较大争议。本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入手,借鉴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认为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分割应遵循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0.
经过热烈的审议、讨论和反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子女近视权都作了补充规定,而且特别增设了“救助实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其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贻偿。这对于制裁重婚、“包二奶”和暴力、虐待行为,保护离婚时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探视权的含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所谓探视权,就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按照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12.
从报纸上公布的《婚姻法》 (修正草案 )来看,我个人意见还是比较满意的,在各方意见争执不下、谁也无法说服谁的情况下,能争取到目前《婚姻法》 (修正草案 )规定的现状已实属不易。自从婚姻法专家们建议要在新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时过错方应进行赔偿等问题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极大争论。我是坚决持反对意见的。在各种研讨会上,我直言自己的观点,有时甚至争论得面红耳赤,也许冒犯了一些婚姻法领域的老前辈。但我总觉得,在新婚姻法尚未出台之前,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无论职位高低、年龄大小。有人打电…  相似文献   

13.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亭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继承和受赠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关系时应遵循这一规定。这一规定来源于1950年的婚姻法的立法报告,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这个报告指出:“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乎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并把“家庭财产”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夫妻劳动所得财产;第二  相似文献   

14.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裁判不一现象较为突出.重构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应当区分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对于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首先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对于超出家事范围的债务,应当适用民法有关代理制度包括默示授权、表见代理和事后追认等制度,此外,用途规则、共同财产债务规则等也有适用余地.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根据实体法规范确定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在《婚姻法》条文设置上,建议取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同时,增设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为:“(1)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应当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应由该夫妻一方负清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负连带责任:①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②债务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双方的;③债务因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设立而产生;④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⑤夫妻另一方事后认可或追认的.(3)因夫妻一方的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依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确定.”扩大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财产处分包括负担债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内容之后增加内容“因日常家事活动产生的债务行为也同”;同时,限缩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适用范围限缩于家事债务的承担;修正《10号答复》,将该答复定位于家事代理的限制规范.  相似文献   

15.
《江淮法治》2009,(16):52-52
分居一般是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夫妻长期分居,由于夫妻感情的不可挽回,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已没有意义,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至于同居一处,各在各自的房间睡,或者在同一房间住,各自在各自的床上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婚姻法》中的“分居”。  相似文献   

16.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的规定第一 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运用作 出了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 于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 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 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是我国当前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基本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虽然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一)权利与义务规定的失衡。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相似文献   

18.
孙若军 《法学杂志》2001,22(4):53-55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新《婚姻法》调整了离婚标准的立法体例 ,不仅使离婚标准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更便于司法操作 ,而且极其鲜明地昭示了其尊重婚姻本质、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和社会根本利益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 ,修改后的离婚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完善了离婚标准的立法体例新《婚姻法》第 3 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有下…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行为无法达到转移债务的目的,夫妻双方对债权人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2001年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说认为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概念限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配偶,即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失之过窄,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第三者”范围之界定入手,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试就此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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