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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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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学界定“公共安全”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其危害的不特定性。公共安全的范围包括不特定多数、特定的多数,不包括不特定少数、特定的少数。“公共安全”不限于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还包括其它重大法益安全。  相似文献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相似文献   

3.
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还存在不足之处。作者论述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中“公共安全”、“足以危害”等概念的理解 ,认为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危及社会生活安宁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近年来不在少数,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其中部分判例是对此罪的滥用。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学方面看,把握此罪的构成要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从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相关判例可以分析探讨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方法的认定和公共安全的认定。司法实践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扩张此罪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是刑法学界的共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本罪罪状的解释不能在根本上限制其扩张适用。本罪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不当地解释为危险犯。将本罪解释为危险犯,其故意内容就不是对实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而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并因而使得本罪被变相解释为抽象危险犯。不论行为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要其实施具有公共危险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应当被解释为实害犯,以实害犯说为基础,本罪的适用范围能够得以合理限缩。  相似文献   

6.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相似文献   

7.
司法机关不当扩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这种做法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与构成要件,限制本罪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一方面,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并用刑罚予以禁止,从根本上说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属于概然性规定的堵截条款确立的具体罪名,法律对其客观方面行为的描述没有超过对罪名的概括,确实有违刑法明确性之虞。如此一来,正确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频发,引发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这一领域内刑法规制的兜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这一司法选择,一方面因弥补了交通安全视角下刑事治理的缝隙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因其适用标准的模糊而广为诟病。对此,应当在正视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刑法谦抑精神为指导,正确认识这一罪名的行为特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使该罪在交通安全视角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逆向行驶、随意并线,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如何准确定性至关重要。以实践中承办的一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两罪的竞合点和区别之处,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阐明审查要点,并进行个案辨析,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目前,对盗窃阴井盖致人伤亡行为的定性问题,争议较多。笔者以为,这种行为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2.
我国原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新修订的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国家安全罪后,仍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相似文献   

13.
本文阐述了危害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认为该罪的客体可界定为环境权,即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或足以造成危害环境严重后果的危险的行为,由于我国在有关立法中只规定了实害犯,对于环保显然不利,宜增设举动犯和危险犯的规定;其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在客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仍是“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原则,对某些危害环境罪的认定极为不利,因而笔者认为某些特定情形下应适用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4.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危害公共安全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本质属性,抓住这一属性对该罪的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随着海上贸易的迅猛发展,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犯罪行为日趋猖獗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的法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以法源为基础,我们可以对其作出界定。鉴于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在国际犯罪中的地位及其严重的危害,有必要认真研究制定预防。禁止与惩治规则。  相似文献   

16.
弱势群体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原因系基于其社会、经济、政治所处的劣势地位而引发的心理严重失衡。心态的严重扭曲,导致采取极端手段实施犯罪行为,达到其所谓的价值上认可,心理上平衡,情绪上宣泄。为此,应该依靠社会力量,从改善民生,强化心理疏导和法制宣传,加强公安机关应对处置能力等方面入手,实现弱势群体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源头预防。  相似文献   

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该罪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孟庆华教授的新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版)适时给出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细致的解答。  相似文献   

18.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相似文献   

19.
目前,酒后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车人员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应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统一裁判标准审理。文章从保障酒后驾驶行为人以及普通民众的基本人权出发,提出应单独设立“酒驾罪”,规定不同于现有惩罚措施的新的刑罚,这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能有效解决酒后驾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历来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精辟阐述,为我们研究危害国家安全罪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实践方向.马克思主义对犯罪问题的经典剖析产生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思想萌芽,列宁主义以其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的丰富经验,明确提出有关国事罪的系列理论,彰显危害国家安全罪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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