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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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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揽合同是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也是审判工作中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大多因报酬的支付、定作物的数量及质量、定作物交付迟延而引起。但近期受理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有逐步增长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定作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承揽人的工作报酬;二是定作人定作的产品销售不畅,定作人为转移风险,拒绝领取定作物。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应当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但对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如何处理则无明确规定。本文就此作一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
关于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具体问题.本文试从理论上对其作如下探讨.一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由定作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一)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依照该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承揽事项,定作人是合同的权利人,承揽人是合同  相似文献   

3.
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法解释角度,以及从法政策角度,《商标法》第48条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应解释为不带地域范围限制的纯目的条款。定牌加工中加工人贴牌行为的目的为交付工作成果、获得加工报酬,不能享受商标带来的价值和收益,不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不构成商标使用;定作人委托贴牌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构成商标使用,其在“两同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能以先用权进行违法阻却抗辩。如果定作人构成直接侵权,则对加工人应视其是否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及相关义务,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责任,具体适用标准建议创设性引入间接侵权中的红旗标准和避风港规则进行漏洞补充。定牌加工中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分并赋予不同法律后果,可克服诸多弊端,达到既保护合法正当的定牌加工贸易,又保护境内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也符合权责一致性原则,公平且正当。  相似文献   

4.
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对定作人过失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的争议,特别是关于定作人定作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可否适用推定,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区分,定作人与承揽人连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6.
传统民法赋予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原因,一是如定作人对承揽成果失去利益时继续完成承揽无异于浪费社会资源,二是承揽人的利益仅在于获得报酬。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已经动摇。一方面,承揽成果在市场上的流通并不困难;另一方面,承揽合同不再限于手工业制作这样的传统承揽,承揽人利益不再限于获得报酬或者利润,而是有宣传意义、推荐意义等超出经济因素之外的利益。此时应当限制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在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同时,也通过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维护了承揽人的利益,这实际是经济上的契约严守。面对经济上的赔偿,定作人一般不会“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理性的定作人解除合同必然会有重要的原因,可以借助情事变更制度或者重要原因解除制度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7.
黄喆 《法学家》2020,(2):175-190,196
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相似文献   

8.
孙志远 《山东审判》2005,21(3):35-36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一、因合同定性发生纠纷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交付地,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生产制作地,通常为承揽人住所地。由于决定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不同,合同的定性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往往主张有利于自己管辖的合同性质。此外,确定合同的性质还影响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买…  相似文献   

9.
方双复 《电子知识产权》2006,17(12):43-46,57
定牌生产即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字面意思为“原始设备制造商”,是指加工方根据约定,为定作方加工使用特定商标或品牌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根据约定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我国又称贴牌加工、定牌加工或贴牌。OEM经营方式是国际分工与合作的表现,品牌所有者、中间商、加工生产企业都可以在这一价值链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获取利润,OEM因此在全球盛行。但加工生产企业在定牌生产过程中,如果定牌生产的商品上贴附的商标与国内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则加工生产企业往往会…  相似文献   

10.
曹险峰 《法学家》2023,(1):90-99+193-194
《民法典》第1191条与第1192条规定的用人者责任,与第1193条规定的承揽人责任对应,构成用人者替代责任与承揽人自己责任的“1:1”二元模式。此种二元模式系历史演进的结果。作为区分两种责任的基础,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是相互定义的,应依控制力标准来区分两者:当存在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时,构成“用人者—被使用人”关系,从而适用用人者责任规则;否则构成“定作人—承揽人”关系,从而适用承揽人责任规则;非属用工关系者,即属承揽关系。当视角转向民法之外时,即可发现劳务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与劳动关系,构成了从属性、控制力逐渐增强的递进型三分模式。  相似文献   

11.
倪红霞  郭杰 《人民司法》2012,(4):102-105
【要点提示】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贴牌加工是否构成侵害国内的商标权,在审判实践和理论界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价值在于:1.从商标的识别性功能上,明确了在涉外定牌加工中,被控侵权方已尽到商标权事先审查义务,且商品全部用于出口  相似文献   

12.
宁红丽 《法学》2013,(9):132-141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则上须于工作完成时或工作成果交付时存在;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非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当事人未以特约排除承揽人的责任。在这些构成要件中,除极少数由《合同法》第262条明定外,其余则或是对买卖物之瑕疵责任相应要件的准用,或是基于事理参酌比较法而设定。  相似文献   

13.
定牌加工这种贸易方式的盛行引致一系列商标侵权问题的争议,而定牌加工过程中的“贴牌行为”能否归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也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但仅将目光囿于对商标使用概念的争论不免狭隘,目前商标法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不能作统一论断,应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洞悉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原意,综合考量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力求在每个具体侵权案件的判定上达到公正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4.
定牌加工在中国至少有30多年的历史,已发展到海外,其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家电、消费类电子产品、纺织、玩具、照明、五金、服装、家具、鞋类都大量存在定牌加工,现在甚至发展至商业领域。然而,2000-2002年的NIKE商标纠纷案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定牌加工中存在的商标问题。该案在国内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不少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将直接左右我国数量极其众多的对外定牌加工企业的命运和发展前途。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在司法界、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不仅给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者带来诸多困惑,也给承揽加工企业、境内外商标注册人带来诸多困扰。关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先前已有诸多学者、专家撰文阐述,现从海关执法实践出发,通过梳理近年来海关查获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例及相关案例法院判决情况,进行利弊分析,对如何优化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侵权与否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展开讨论;提出应以我国商标权地域性作为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则,同时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予以例外处置,并引入反担保放行、简易程序等进一步优化对涉外定牌加工案件的处理程序,以期进一步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积极推进建立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6.
《法庭内外》2007,(2):60-60
法官: 蓝天酒店就其使用的餐巾纸与本地一家印刷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餐巾纸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没有约定。15天后,印刷厂如期交付了全部餐巾纸,蓝天酒店对剩余的5万元加工费出具欠条。蓝天酒店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餐巾纸中将“蓝天酒店”印成了“兰天酒店”,但一直没有就此提出异议。2006年10月,印刷厂因蓝天酒店超过7个月没有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遂提起了诉讼。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其中既没有规定何时验收工作成果,也没有规定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故应按普通时效确定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两年。即蓝天酒店有权以此抗辩印刷厂的诉讼请求。对吗? 湖南林海  相似文献   

17.
山西太原冯建义问:甲木器加工厂(承揽方)与乙单位(定作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方应于1944年6月30日以前为乙方完成105套木制门窗的定作任务,乙方应干6月30日给付酬金。但乙方因建筑工程纠纷,至1995年2月10日甲厂发生火灾使105套门】窗被烧,未领取定作物,也未给付酬金。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105套门窗,甲方是否应该赔偿。本刊法律部答:从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乙方未在约定期间领取定作物和给付报酬,已构成违约。按《经济合同法》第35条关于是作方的责任的规定,定作方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经朋友推荐,我在秦某开的个体服装店定做一套西服,布料价值642元。秦某是个老裁缝,手艺高,所以要的报酬也高,当时约定报酬是200元,并言明由秦某亲自完成。但衣服做成后令我大失所望,所做的衣服工艺很差,且不符合尺寸。经了解得知秦某揽的活太多,一人忙不过来,便将我的衣料转交他刚出师的徒弟加工。当我提出要求修整重作或另行商定报酬时,秦某竟不同意。请问,我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郑昆郑昆读者: 你信中所述情况,涉及的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问题。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  相似文献   

19.
章磊 《法制与社会》2010,(21):108-108
目前,对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探讨主要停留在个案认定,学术界至今没有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着眼于定牌加工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深入分析了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力求解决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20.
某电力服务公司业务员戴某经公司授权与某电器设备厂于1995年5月至7月间签订了3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电器设备厂按照电力服务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电力计量箱、分户箱等物,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合同订立后电器设备厂依约于1995年8月至11月30日间分批全部交付了定作物,电力服务公司接受后未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电器设备厂出具5份发票由戴某转给电力服务公司,合计金额6.67万元,电力服务公司未支付上述贷款。1996年8月电力服务公司原合同经办人戴某去职离开了单位,1997年4月30日电器设备厂向载某催要电力服务公司所欠货款,自某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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