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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简化商事行为的同时也引来较多争议和问题。争议之一便是,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将其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进行转让的,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现股东(受让方)和原股东(出让方)该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本文围绕上述问题,结合司法案例就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实缴注册资本即转让股权,原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对不同观点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排除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能性。然而在公司生产经营中,人力资本的投入已然成为公司保证优势竞争,实施高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鉴于此,设计可行的人力资本出资法律制度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3.
人力资本股权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趋势,通过对人力资本股权化合理性的考察,并对人力资本股权制度立法的可行性及当前立法障碍分析,明确提出立法过程应解决的三大问题:人力资本的评估、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的责任、关于人力资本股份的转让。  相似文献   

4.
林奕 《法制博览》2022,(12):93-95
公司资本充实是公司人格健全的关键,是公司能够长期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就出资的履行享有期限利益,为平衡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发起人及股东责任范围延伸至债权人.在《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对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相似文献   

5.
2013年《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以及法定的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出资期限可以自主约定。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对鼓励资本投资,活跃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拥有更多的自治空间,这样就导致新的问题出现,股东为了逃避出资责任故意约定过长期限,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到期为由逃避责任,这对债权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尤为重要,在当前法院执行措施下,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建立公司债权人保护相关机制,是否可以加速股东出资期限,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相似文献   

6.
《法制博览》2019,(25):227-228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公司法》的修改工作。主要集中于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股东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章程中约定出资的期限。实践中,多有股东约定50年,甚至100年的出资期限。认缴制带来的新问题是: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能否转让其股权?如果能,转让后由谁来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对以上两个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旨在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提出笔者的意见以期为实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田佳鑫 《法制博览》2022,(11):124-126
股东出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伴随着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以及认缴制的全面推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司法适用以达到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的问题在目前表现得非常突出,需要借助研究来进行有效探讨.本文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力求以此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8.
中国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定论,导致同案不同判——法官在处理相同案件时使用不同的裁判标准,相同的案件却有着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9.
《法制博览》2019,(14):10-12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第七次修正,股东出资实现了法定到章定的蜕变,股东得以享有相对自由的期限利益,然而现行法却未同步推进对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时,依据现行法律是否可允许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亦不尽相同。笔者以现行法律为出发点结合学界观点与司法案例,对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法理正当性进行了论述,并在司法路径的选择、适用和完善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0.
肖瑞雪 《法制博览》2023,(20):160-162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下,AI、VR和5G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随着Z世代消费主体的崛起,以人工智能、面部和动作捕捉技术为基础的新型虚拟偶像产业得到了初步的发展,与以往的“初音未来”等传统虚拟偶像相比,新型虚拟偶像以更为多元的泛娱乐活动形式吸引着消费者。由于虚拟角色和真人表演之间存在差异,因此不能完全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方法。在虚拟偶像产业发展初期,由于目前学界讨论不多,实务案例较少,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虚拟偶像的独有特征,讨论虚拟角色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否可以直接用于虚拟偶像,以及提出完善有关法律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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