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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16):25-3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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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7):1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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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2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勃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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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2-5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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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3):22-29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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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0):57-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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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11):58-60
交运发[201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31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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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22):24-28
甬运管[2013]102号各县(市)区运管所(处),市处各科室、大队:《宁波市道路运输行业预警及退出管理规定》已经处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波市道路运输行业预警及退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预警及退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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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0-5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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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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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0):48-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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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14)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运管理,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第二条在本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高新区、北部新区(以下简称九区)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第三条上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法营运整顿工作。市、区各交通、公安、财政、物价、民政、残联、劳动、市政、信访、监察、地税和工商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本通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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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10-19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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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33):30-3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