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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虽然在事实发现能力上有很大的差异,但它们都是以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为目标的,并且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它们所认定的法律事实都能贴近案件的客观事实。但由于受认识手段的影响以及为了限制法官恣意和保护人权等多种原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经常发生背离。我国证据制度忽视了对法官主观随意性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护,应当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2.
被告不应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应该因送达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①非公告送达方式下,被告的不应诉不构成认诺或自认,②但法院已送达给被告的原告方证据应视为被告无异议,不过法官仍应审查原告方证据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其证明力。在公告送达方式下,法官不能因被告的不应诉而作出任何对其不利的推定,并应严格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适当运用询问当事人的证据方法,并在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3.
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仅指法官对判断案件证据的内心确信过程,而对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观心理活动,法学界却没有给予其如同对法官自由心证那样的关注。事实上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官同样有依靠证据内心确信的过程,文章对检察官合理运用自由心证作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检察官自由心证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4.
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进行诉讼的基础,保证法官在人类理性的范围内自由评价、判断证据则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传统自由心证虽能保障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案件真实,但却因其毫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容易导致法官主观擅断和恣意,随着现代自由心证内部和外部制约机制的建立,将法官在评判证据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限制在人类理性的范围内行使,有效解决了两者间的冲突和矛盾。  相似文献   

5.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实现诉讼请求的依据,并且是法院和法官判断诉讼各方胜败的最终决定因素。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在证据的取得和保存方面,具有天然的缺陷性,在日后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婚姻家庭类型案件诉讼时,导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只要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多些耐心,多些细心,多些技巧,充分合理地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证据规则,那么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类型除了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外,还有狭义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狭义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大体上可以分为7类。通过对这类证据进行类型化梳理和特质揭示,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确保案件审理和认证的质效。  相似文献   

7.
由于法官没有亲临案件的发生,因此,只能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是架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重要渠道。法官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全面地分析判断证据之后,可运用经验法则厘清证据的真伪,从而达到合理地进行事实认定,证据的证明性则应由逻辑方法来解决。逻辑规则与经验法则在法律适用中相互补充,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认证时,切不可只注重经验而忽视逻辑的作用。审判人员审核证据时既要运用逻辑推理,又要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来对案件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而客观的考量,力求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8.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做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明确了"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种类之一,对其的采信也应经由法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其也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则的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鉴定证据,都应当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意见还应接受程序的检视,与其他的证据一起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最终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进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相似文献   

9.
情态证据指的是在庭审时,被告人或证人的面部、声音或身体等各部分及其整体上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情态证据是对人类本能和心理的一种司法运用,是基于人的情绪发生变化时由植物神经系统作用而引起动作或生理变化的原理。可以通过合理压力刺激被告人或证人等的记忆和心理,激发其情态。司法人员则基于对被告人、证人或案件的了解,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判断情态所蕴含信息。情态证据运用的规范性要求明确情态证据的证据种类,收集、提供主体,审查判断和运用程序。情态证据运用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强化庭审法官和陪审员的裁判权,限制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规范庭下阅卷,强调庭审展开唯一性。情态证据运用的中心环节是,质证对象应为原始性证据,质证程序应该完整充分,质证控制应当迅速有力。  相似文献   

10.
证据申请的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中阙如,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相对应的诉讼制度缺失。当证据申请达到合法性标准时,法官原则上应当准予证据申请。法官仅能于所有被提出之证据被调查后,始能为证据评价,不能将其他证据的调查结果作为判断该证据之价值的依据而预判驳回证据申请,这即是证明预断禁止原则的要求。证据申请之裁判必须依循法官案情澄清义务与控辩平等对抗之双重维护的目的指向。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两步裁判法则为证据申请之裁判找到了相对客观的裁判标准,以防止法官预断,造成对诉讼权利的不适当剥夺、对案件真实义务的违背以及庭审的形式化。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制度是在职权主义诉讼中产生的一种裁判依据;大陆法系的抽象的主观证明责任与英美法系的说服责任有一定的对应性,一旦其与证明标准结合起来,客观的证明责任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大陆法系的具体的主观证明责任和英美法系的提供证据责任具有部分的对应性。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都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12.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确立了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等侦查笔录的法定证据地位。这是证据制度变革中的重大进步与发展,它一方面完善和丰富了法定证据种类,为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更多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对侦查机关依法实施侦查行为和规范制作侦查笔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对侦查笔录的特征及证明功能分析基础之上,反思侦查笔录的现状,结合与侦查笔录类证据有关的程序性机制的研究,对如何规范侦查笔录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证据开示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在对抗式诉讼中是确保对抗式诉讼程序公正进行的有效手段之一。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还有待逐渐完善,以实现我国立法所追求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4.
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典型的古典证明责任的立足点在于实体法法律规范性质的分析,该理论自提出以来历经德、日民事法学人的沉淀洗练,曾成为学界的通说。但是,法律要件分类说不但在规范分类、间接反证、主观举证责任分类标准等问题上难以理清各种理论纷争,而且其对于动态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转换以及与证明标准的关系缺乏必要的关注,也难以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争点整理程序相协调。我国民事证明责任改革应当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迷思中走出,以"阶段的举证责任论"来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5.
审前羁押是指在有罪判决生效前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着羁押率过高,超期现象严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等弊端。国外审前羁押制度在程序、适用的法律理由、场所、期限等方面与我国存在差异。在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方面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期限、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建立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羁押场所宜中立化,完善审前羁押的救济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论催眠证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适应现代社会结构复杂化的需要 ,提高侦查手段的科技含量 ,可以考虑将催眠技术引入刑事程序。然而 ,由于催眠技术本身充满了争议 ,它在刑事程序中的运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催眠证据之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决定了其能否作为适格的证据而具有法律上的可采性。关于刑事程序中实施催眠之可行性 ,应当在考虑催眠技术可靠程度的基础上结合当今法制现状和理念基础进行宏观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责任主义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责任概念的构造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古典犯罪论体系奉行“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之理念,责任理论采心理责任论,责任概念的构造是纯粹的主观要素,经历了规范责任论和功能责任论的发展,责任概念的构造也由纯粹主观的要素发展到客观要素的出现以及客观要素的丰富。  相似文献   

18.
190 2~ 1911年间 ,清政府进行修律 ,制订了大批新式法典并由此建立起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 ,对后世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这次变革实质是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封建法律的内容 ,故存在很多缺陷。文章根据法律移植理论 ,对清末修律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 ,并探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对西方法律的借鉴及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问题。  相似文献   

19.
通过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对象,商业秘密确认程序,商业秘密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对各方面的论述,明确了商业秘密刑法的保护范围,行政上的确认程序,刑事诉讼人的诉讼程序及在诉讼过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而使商业秘密在刑法保护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诉讼程序,完善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体系。  相似文献   

20.
法律规范具有层级性.证据材料究竟要触犯何种法律规范,方可属于非法证据,即非法证据所违之"法"的范围如何,在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不尽一致,我国理论界的认识也尚未统一.在我国,司法实践已经表明,证据材料违背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都将导致非法证据的形成.所以,非法证据所违之"法"的范围,是指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部而不是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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