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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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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是典型的空白罪状,目前对该项立法有许多批评,认为没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些批评没有从实质上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并不是指立法穷尽一切情形,这是立法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重要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为一些文义解释不能明确其意义的法条--例如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划定明确的处罚范围.空白罪状在规制经济犯罪的法条中运用广泛,特别是非法经营罪经过这些年司法解释的扩张,已经有小"口袋罪"之称.但是,只要在司法实践中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重视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指引与限制,现有的刑法第225条第4项并不是有些人所称的"恶法".  相似文献   

2.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关于“枪支”认定问题的争论,本质上是相关空白罪状所引起的司法实践的混乱.虽然学界通说承认空白罪状在参照规范明确的前提下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空白罪状包容性与灵活性的特性也必然使其受刑事政策和刑法价值观变迁的影响较重.如果纵容这种情况,会与罪刑法定原则格格不入.解决这一问题仅从立法上重申罪刑法定原则是必要但不充分的,还需在司法适用上坚守刑法的独立判断价值,采取合理的解释路径.  相似文献   

3.
空白罪状是成文法系国家突破以往在刑法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越来越多地规定法定犯的必然结果。作为刑事违法判断前提条件,空白罪状对罪与非罪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新刑法创空白罪状历史最高,然其空白规范位阶相差悬殊,因此有必要从罪刑法定角度关注空白罪状及其规范的位阶问题,以增强空白罪状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4.
空白罪状研究——以司法分析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空白罪状的存在意味着该情形下刑法的启动要以其他法律、法规的前置性判断为前提.空白罪状的司法识别与判断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其在新刑法创空白罪状历史新高并且空白规范位阶相差悬殊的情况下更显重要.空白罪状因高度概括性与相对限定性的立法模式不同,其识别与判断有很大的不同.空白罪状的识别与判断,要解决好空白罪状所包含的空白规范位阶排序和空白规范变更之溯及力问题,而遵循自律原则、可预测原则,是罪刑法定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5.
阎二鹏 《时代法学》2013,11(3):15-20
从法理上而言,公众认同不仅是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而且是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必然要求。经济犯罪大都属于法定犯的范畴,与自然犯相比,其违法性不易被普通国民认知,对其的刑法规制多采用空白罪状与兜底条款,如何区分经济违法性与经济犯罪至为重要。在经济犯罪刑法适用过程中,应通过破除“刑法万能论“、合理解释空白罪状参照规范与完善裁判释法说理制度以获得公众的认同。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有许多地方使用了"非法"一词,它们分属六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作为一种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非法型"的空白罪状仍要遵守刑法第96条规定,对于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只有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非法型"空白罪状才具有合法性。"非法型"空白罪状存在援引充分、援引不充分和无援引三种情况。对于后两种情况,在所援引的法律法规没有修正之前,相关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司法权不能唯行政权马首是瞻。  相似文献   

7.
万国海 《法学》2006,(11):57-61
在原本意义上,罪刑法定之“法”仅指刑法。然而,为适应急速变化的社会,同时兼顾刑法的稳定性,当代立法者通过空白罪状和参见罪状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非刑事法律引入刑法领域,也因此带来了非刑事法律在刑法领域适用的问题。当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之“法”也包含了在刑法具体法条指引下而适用的非刑事法律。非刑事法律的适用也应同样遵循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规则和刑法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土转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艰难突围罪刑法定主义对于我国刑法来说,完全是舶来品。我国古代刑法中,存在断罪引律条的规定,同时又存在断罪无正文者得比附援引的规定,此外还有违令、不应为等完全空白的罪状。对此,我国学者指出:从‘断罪无正条'到‘断罪引律令',再到‘违令'、‘不应为',有一个问  相似文献   

9.
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徐松林 《现代法学》2003,25(6):88-93
我国刑法第 2 2 5条第 (4 )项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这种极为特殊的空白罪状形式 ,导致了刑事司法中非法经营罪的无限扩张。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也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在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 ,国家刑罚权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应尽可能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行业协会的惩诫以及企业自我监督来取代刑罚。  相似文献   

10.
一个严重危害行为发生以后,对其能否定罪处刑,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刑法对此行为有无明确的罪刑规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那么,判断一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不言自明但却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在以往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我们通常运用这样一个判断标准,即某种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就看该种行为在刑法中有无直观对应的罪状表述或者罪名规定。例如,对于故意杀人行为,因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罪状及其法定刑,故不曾有人异议…  相似文献   

11.
由于行政刑法具有易变性,由此造成行政刑法前置性规范与刑法分则规范对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规定的不一致,从而引发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刑法前置性规范变动后,补充空白刑法的行政刑法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依附完全刑法的行政刑法应适用刑法解释规则,对依附非参见罪状和参见罪状完全刑法的行政刑法要分别适用刑法的主观性解释、客观性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2.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04,(4):130-142
现代法治国家兼具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形式法治国与实质法治国的双重性格,这导致现代行政法的使命由单一阻止行政权的扩大化到兼而具有改善国民经济生活以完成福利国家的任务。受此影响,许多国家突破了以往在刑法体系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框架,越来越多地在刑法中通过空白刑法规范的方式规定行政犯。用法治国的罪刑法定主义衡量,空白刑法规范既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民主法治原则和法律专属性原则,同时也是罪刑法定主义之明确性原则的体现和运用,是与现代法治国思想及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一种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3.
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对于罪刑法定司法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对我国刑法的明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这些立法模式的明确性是存在争议的。空白罪状因为存在参照法规,只要参照法规是明确的,则应当认为并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罪量要素虽然是概括性的规定,但它是把本来应当由司法机关行驶的裁量权由立法机关作出框架性的规定。因此,罪量要素也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兜底条款则要具体分析,如果仅是对行为方法的兜底性规定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但相对的兜底罪名以及对行为方式的兜底性规定则确实存在违反明确性之虞。我国采用司法解释方式对兜底性条款加以规定,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明确化的应因之道,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讨论解决。  相似文献   

14.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却同样重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的内在要求.刑法司法适用的过程是规范与事实磨合的过程,它离不开刑法司法解释,从而有必要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张力予以调节,即从刑法目的和价值的高度寻求二者的共通性,以社会实践的基本需求为基点分析二者统合的可能性,对罪刑法定原则之"法"与"定"重新认识,通过各种角度、方式对刑法司法解释进行合法规制,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在总体的抽象性包客关系中的压力与张力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维度,最终达到良性互动与相对平衡的状态.  相似文献   

15.
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应被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予以对待。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堪称罪刑法定原则的"魂魄"。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表征,而形式安定性与实质安定性则构成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除了面临着刑法适应性与司法能动性的挑战,更面临着"安全刑法"乃至"仇敌刑法"的挑战。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可以从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中寻求保障。通过人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最终意义在于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确立,在我国刑法史上是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但是这一原则,在新刑法典中,没有被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基本的要求,它对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标准;罪刑法定原则面对规范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界定犯罪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新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缺陷,充分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冲突,而规范标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界定犯罪概念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7.
张雪琳 《中国司法》2005,(9):100-101
法官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其价值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法官在实现刑法严格规则的同时,克服作为成文法的刑法的局限性,避免严格准则主义对个别正义的抹杀。但是这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能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容呢?一、刑事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表明了刑法的价值取向,是法治主义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以法律限制权力,避免个人权力对公民自由的破坏,从而体现刑法对人权的有力保障;罪刑法定又涉及立法与…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在刑法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的梳理,逐步界定清楚罪刑法定的基本概念。同时,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和理论基础的阐释,分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并进一步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内容和实质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9.
涂龙科 《法学评论》2012,(1):127-132
非刑事规范补充空白罪状,一般认为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通说的主张并不足以解释为什么非刑事的补充规范发生变更可以在实质上改变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补充规范如何可以具有上述功能。实际上,补充规范的刑法存在依据在于其对应的空白罪状为"授权立法形式"。在补充规范变更的场合,是否发生刑法条文的变更?我国大陆在立法及学理上均回避了该问题的探讨,这一现象导致了在讨论补充规范变更的效力时的逻辑矛盾。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完善刑法中溯及力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的法律体系定位经历了由阶级性质到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并存,目前将刑法定位为保障法。刑法保障法引介自大陆法系理论,我国因袭刑法谦抑性的证成路径,但谦抑性不是保障性,而是刑罚权自身的克制性。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定位还与超立法原理与刑事立法的区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分离、刑法与刑法规范的界分、刑罚的契约性、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野、空白罪状属性等不合。应导入实质的罪刑法定,借助语义到正义的视角转换,以犯罪概念的"立法定性+立法定量"模式为视角,倡导刑法的事先性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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