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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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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众犯罪是一种以聚众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类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必须具备聚众行为和直接危害行为,犯罪主体主要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它与集团犯罪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相似文献   

2.
纠集有关人员参与斗殴,而自己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的,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行为人仅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械具,而本人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应如何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驾车运送聚众斗殴者或所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作用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  相似文献   

3.
突发性聚众暴力犯罪是指突然发生的,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由首要分子聚集多人一起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其客观方面主要是突发的聚众暴力行为,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共同组成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对该罪构成要件分析的目的在于准确界定此类犯罪.我们应认真研究掌握此类犯罪的性质和构成,找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方案,确保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4.
首要分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的必备要件,它来自于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有具体的法定刑。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和任意犯罪集团中,具有不同的含义。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属于共同犯罪人分类中的主犯,与主犯没有必然的关系。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追究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在自由宪政之下,刑法应当优先保护的是个人法益,即个人尊严基础上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生活利益,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复杂法益。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是"聚众斗殴",属单行为犯罪,性质上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对"聚众"行为的构造不能拘泥于形式化,应当立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对其进行规范的理解,同时考虑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认定。不正当目的或动机不是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素。  相似文献   

6.
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7.
聚众斗殴按其发生的过程,可以分为约斗型、追斗型、当场互斗型。临时起意,当场互斗,以及一方追打另一方,不妨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互相斗殴的一方不足三人,另一方为三人以上的,也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对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犯罪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聚众斗殴中的实际作用确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对共同致死、致重伤,能够明确区分致死和致伤责任,双方又无明确的共同致伤或致死的合意的,应仅对直接责任者转化定罪。对转化犯的定罪,不应简单以结果论,应根据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定罪。  相似文献   

8.
聚众哄抢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立法经历了一个较漫长的过程。该罪作为一种聚众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聚众哄抢罪属于不纯正数额犯和开放性数额犯,对于数额较大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者居一,即可定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界限。对于多次实施聚众哄抢行为,但是每一次又都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多次实施行为的总数额计算,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构成犯罪。聚众哄抢罪以结果定罪,所以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犯罪预备、中止形态。在立法上,对聚众哄抢罪还应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分两款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作了规定,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定罪处刑的规定。由此可见,在犯罪构成方面,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采用了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并存的犯罪构成模式,同时又规定了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0.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独有的概念,它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聚众犯罪具有法定性、“聚众”性、“首要分子”必备性等三个必不可少的法律特征。根据聚众犯罪的内涵,其外延应当是确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包括纯正的聚众犯罪、选择的聚众犯罪和加重的聚众犯罪等三种共计19个罪名。  相似文献   

11.
聚众斗殴罪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聚众斗殴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但是,围绕聚众斗殴罪的争论并没有因为1997年刑法的规定而尘埃落定,聚众斗殴罪已经成为目前理论界关注较少,而司法实践中又较为常见且处理方式迥异的一种犯罪。聚众斗殴罪不应以流氓动机为犯罪成立条件,其构造具有聚众性和对向性双重特征,与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处理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时,必须把握聚众斗殴罪的构造特征,针对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2.
传统观点将主犯划分为三种,即除了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两种外,又把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列为一种独立的主犯.文章分析了这种划分的逻辑性错误,指出,主犯的分类只能依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并认为在第二类主犯之下又可以细分为四种.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是多余的,因为,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这一内容.并认为,删去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妥当.关于胁从犯的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8条不再把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作为胁从犯,并不是把这种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按主犯处罚,也可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13.
聚众斗殴罪主体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对“众”的理解应坚持整体上的标准,且不限于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对首要分子的认定应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展开;对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建议刑法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在刑法第280条第三款后面增设一条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并将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内容并入此处,作为条款之一。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他人重要的身份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非法提供、持有和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而仍决意为之。  相似文献   

15.
在概念上,美国刑法之"被利用的实行犯",相当于英国刑法之"无罪代理人原则",德日刑法之"间接正犯";在功能上,"被利用的实行犯"能够弥补,因"从犯责任"之不足而产生的司法漏洞;在性质上,"被利用的实行犯"被视为主犯,但实质为共犯;在主客观特征上,"被利用的实行犯"最主要的客观特征为,实行犯之行为具有消极次要性,但其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却可以为故意、轻率、过失等。  相似文献   

16.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犯罪,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客观方面盗掘行为是单一的实行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既遂的认定应以盗掘行为的完成作为区分标志。  相似文献   

17.
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种。本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人向同一对象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确立于我国第一个刑法修正案 ,其立法宗旨在于有力地打击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违法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会计管理法律制度及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犯罪对象是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为主的会计资料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该罪与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有共同之处,都存在伤害他人身体、毁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但构成此罪或是彼罪,争议较大。文章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客体以及刑罚适用,与其他相关犯罪作了比较区分。  相似文献   

20.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都是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应从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两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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